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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19〕62号《邹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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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办字〔2019〕62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邹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 年 9 月 9 日印发的《邹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邹政办字〔2018〕 55 号)同时废止。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 邹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疗救护 和疾病控制工作,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 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 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 (2)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 (3)坚持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 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所产生的 健康危害和影响。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按 照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 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4 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份,并有 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发病 1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波及 2 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 -3- 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 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 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 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 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 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设区的市区域内,1 个平均 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设 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 病例; (4)霍乱在 1 个设区的市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 上;或疫情波及 2 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4-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 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 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 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 成我省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 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或者 致人严重残疾、或者 10 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5- 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1 个 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 个县(市、区); (3)霍乱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以上、30 例以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 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 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5)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 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 2 个以上县(市、区)区域,给人民群 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 10 人以下死亡病例 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 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 1 人重伤、或者 5 人以上轻伤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 伏期内病例数 10 例以下; (2)霍乱在 1 个县(市、区)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 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 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 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 1 人以上、5 人以 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 -7- 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负责人。 3.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 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 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3.1.3 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 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工作组人员等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 3.1.4 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卫生健康局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 作组,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 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 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 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 3.2.1 市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8-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3.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 配。 (3)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系,在济宁市卫生计 生委和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救护与卫生 防病工作。 (4)向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相 关应急工作。 (6)起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实施方案及 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的交流 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 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应 急处理工作。 -9- 3.2.3 专家咨询工作组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 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 问题。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3.2.4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市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 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领导小组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当地单位做好现 场应急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 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 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3.2.5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 10 -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现场处置,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重点救治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 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 (3)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中医 院、 市精神病防治院等要分别建立由 10-15 人组成的应急救护队, 人员结构、急救药械、处置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2.6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 动态;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管理、检验检测等 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 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 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影响人群的救治措施,做 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 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及监督措 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事件扩散;协调市政府 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 府统一指挥下,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 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市委宣传部:授权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1 - 信息和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措施,把握宣传报道口 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 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系协调应急工业物资生产 企业。 (4)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 学校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5)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局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 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 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 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 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和应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 (7)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 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 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 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 械安全有效。 - 12 - (9)市应急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10)市医保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 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 预测、监测与报告 4.1 疫情分析预测 4.1.1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市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由市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市中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1.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 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疫情分析情况。 4.1.3 市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定期举行疫情分析会议,综 合各方面情况,每月 10 日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全市月、 年疫情预测预警分析。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 议。 4.1.4 参加疫情分析会的有关专家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 求的内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资料;对于个人或社会机构举报的 疫情信息要详细记录并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将有关处理信息及时 - 13 - 反馈给举报人(单位)。 4.1.5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及时、准 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各医疗机构、疾病监测点要加强管理,规范 监测内容,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市医疗机构点多面广 的优势,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的局面,为专家 组提供可靠的疫情资料。 4.1.6 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议。 4.2 监测 4.2.1 在依靠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 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和新发、输入性 传染病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霍乱、人感染禽流感 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 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4.2.2 设立医疗机构疾病监测哨点,制定监测实施技术方案, 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食 源性疾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和病原检测。 4.2.3 建立健全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传染病实行网络 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 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出 现不明原因疾病、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报 告。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制 - 14 - 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报告异常现象,及早采 取防治措施,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2.4 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 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 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3 报告 4.3.1 报告责任 (1)各疾病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 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 (2)凡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 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 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4.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疾病监测点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 15 - 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 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和济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分事件类型,由市卫生健康局通知相应 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处置,并在 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 时向济宁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 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 快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 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健康局和济宁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 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济 宁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现场处置 5.1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1.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临 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 5.1.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 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 和病人救护、转运、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 16 - 作任务。 5.1.3 支持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 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 围的消杀灭,监测和后续处理及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等工作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 达现场,并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 遣。 5.1.4 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在市政府统一指挥 下,卫健、公安、武警、通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农业 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2 工作程序 5.2.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 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 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 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 - 17 - 估和调用。 (4)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2.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 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 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 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绿、黄、红、黑”的伤病卡作出标记 (伤病卡以 5×3cm 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 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 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 后治轻伤的原则,将救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 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2.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 机构分流,对属于传染病的需做好隔离工作。伤病员分流原则如 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 - 18 - 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 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 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 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救工 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 作。 5.2.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 准确可靠。 5.3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 由市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 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 布相关信息。 5.4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技术方案。 5.5 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 - 19 - 息。 6 组织体系和应对能力建设 6.1 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市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要充分认识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领导体系和 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对准备。 6.2 经费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 经费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6.2.2 物资储备 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 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 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 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统一调配,保障供应。 6.2.3 卫生健康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 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 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 工作。 - 20 -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 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 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做好包括水源、有毒 有害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发生时,督促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落实。 6.3 技术保障体系 6.3.1 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组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 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等相关技能和个人防 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 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识别、报告、 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 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 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 资料收集与利用 (1)基础资料收集。参与全国、全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信息交流,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与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 的信息资料,以供领导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21 - 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 传染病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 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3.4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 要加强与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国际、国内组织 的合作,获取有关信息,了解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进展, 尤其对跨行政管辖区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协同处置。 6.4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卫生健康局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 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 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 承受能力。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结果评估 7.1 评估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 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 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 奖惩 市政府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机构和人员给予表扬,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 员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 22 - 8 附则 8.1 本预案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8.2 各镇街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相关预案。 8.3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半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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