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Svenˊ衣冠禽獸16 页 332.631 KB下载文档
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当前文档共1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微政办发〔2020〕1 号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WSDR-2020-0020001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微政办发〔2020〕1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微山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 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115 号)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 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鲁司〔2019〕67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4 号)等,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 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 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作。 -2-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单 位内部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 称审核机构) 。 第二章 制定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办公室;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县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 (一)临时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部门内设机构。 第三章 起 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 -3- 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 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 相对人、专家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 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 期限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 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 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 载明。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县司法 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文本; (三)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 论证及集体研究讨论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的 -4- 目录及文本; (五)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七)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除提交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 料: (一)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情况的书面记 录; (二)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三)按规定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四)按规定需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 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 的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对符合规定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 料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 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文件外,合法性 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起草部门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 应对文件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5-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 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 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 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 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 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 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 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局依照下列规定处 -6- 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合法性审 核; (二)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 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 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配合县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审核工 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作配 合。 起草部门应当对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 究,根据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补 充。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 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 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 文件有效期为3 至 5 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为 1 至 2 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 日。但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 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按规定报县人大常 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 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 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内由制定机关将备案报告、纸质文本、起草 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 2 份,报县司法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 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在5 日内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 形式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 关; -8-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备案登记; (三)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15 日内补充报 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 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县司法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五条 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 下列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一)必要的调查研究; (二)要求制定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有关的资料;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有关方面 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 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或超越 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 规定不适当,或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县司法局通知制定机关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司法局提请县政府责令 -9- 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 文件与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协调;经协 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并通知制 定机关。 第七章 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 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 方法,对其制度规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 评价,并提出后续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施行部门(以下统称后评估机 关)应当每 2 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第三十条 后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部分事项或 者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等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 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后评估机关应当制作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 的内容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情况; - 10 -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 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等 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 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1.关于《×××××》的备案报告 2.关于《×××××》的起草说明 3.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 11 - 附件 1 关于《×××××》的备案报告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 年××月××日起施行的《×××××》(××〔××××〕× 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 12 - 附件2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 ) 的 有 关 情 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要 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 《×××××》等制定。其中涉 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 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核、 集体审议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 年××月××日。 (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 日即施行应当说明理 由:该文件因××××××××,自公布之日起未满 30 日即施 行) - 13 - 附件3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名称) : 你单位起草的《×××××》,已经我单位合法性审核,现 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一)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是否合法 逐一进行审查确认: 1.是否存在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 2.是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 政策规定的情形; 3.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情形; 4.是否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形;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增加本单位权 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设 - 14 - 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 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 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的情形; 8.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涉及贸易等 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规。 (二)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说明依据和 理由。 报备机关合法性审核机构(印章) ××年××月××日 - 15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6 - 2020 年 1 月 29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