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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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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都 区 教 育 局 曾 都 区 财 政 局 曾 都 区 民 政 局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曾都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曾 都 区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文件 曾教助〔2020〕1 号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民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扶贫办 区残联关于印发《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 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制定的 -1-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鄂教助〔2020〕 1 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曾都区教育局 曾都区财政局 曾都区民政局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曾都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曾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 年 8 月 23 日 -2- 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 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 扶贫办、省残联制定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 施办法》 (鄂教助〔2020〕1 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我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 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 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 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 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 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 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 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3-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部 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 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 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扶贫 办、区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 支持。 第七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 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 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第八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 上门)学生,包括以下 7 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 学生; -4-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 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 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 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第九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 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简 称《确认表》,见附件 1)或《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本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区教育部门于 9 月 15 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 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 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反 -5- 馈给教育部门。其中,第 2 类“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的认定,开学时由学生或监护人先行申请并出示户口簿和家庭 成员低保证,以便学校比对核实。9 月 30 日前,教育部门将确 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湖北户籍在省内跨区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鄂就读 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 市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 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 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 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 一、认定办法: (一)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由学校报 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认。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由学校报镇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进行信息比对确 认。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的确认由残联部门认定, -6- 父母任一方为残疾,由村(居)委会或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相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四)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会同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民政 部门进行认定。 (五)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医 疗部门提供的病情证明、医药费单据及报销凭证等信息为依据, 以自付医药费 5000 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为标准。 (六)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以交管部门事故认定单或法院审判结论 以及医疗费(或死亡、伤残)证明材料为依据认定;刑事意外 伤害的,以公安部门或法院认定(判决)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 (或死亡、伤残)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以村 (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走访进行认定。 (七)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含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 亲)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由学校通过家访进行认定。 (八)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人均年收入 5000 元以下,难以满足在 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由学校通过家访进行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监护人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房(含门面房)的; -7- (二)监护人拥有 5 万元以上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二手车以购车票据为准) 、大中型运输车辆、船舶或大型工程机 械的(因家庭贫困贷款购买机动车用以经营生产的除外) ; (三)监护人拥有 5 万元以上大型农机具的(以补贴后出 资金额为准); (四)监护人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经营达 到一定规模的;以及承包山林、水塘、大面积土地等从事规模 经营、种养殖业或雇用他人从事规模经营、种养殖业的。 第十二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 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 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 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 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 -8- 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 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 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 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 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 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 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 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及时 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 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 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 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 -9- 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 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第十六章 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教育、财政、民政、退役 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章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财政、民政、退役 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 开展信息比对,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 供支持。 第十八章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办事处、 管委会)、学校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 清单。学校要对每一份认定情况进行审查,镇(街道办事处、 管委会)中心学校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区教育局对镇(街 -10- 道办事处、管委会)中心学校或区直学校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 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 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 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九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教育部门应对跨区跨省就 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 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 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 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各校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扶贫办、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 2020 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11- 附件 1: 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班级: ________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 号 码 学生 本人 情况 出生年月 家庭人口 银行 卡号 民族 户口 : 城镇□ 农村□ 持卡人 姓 名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 2.低保家庭学生 □ 3.特困供养学生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烈士子女 □ 6.残疾学生 □ 详细通讯 地 址 姓 名 联系 电话 年龄 与学生 关 系 工作单位 职业 学生 父母 或 监护人 情况 个人 确认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 -12- 附件 2: 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班级: ______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 码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籍贯 手机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家庭 通讯 信息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 持卡人 姓 名 银行卡号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 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状 况 家庭 成员 情况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______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____。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_____。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____________。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_______。家庭欠债情况: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内容: 个人 承诺 学生本人 (或监护 人) 签字 注:1.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13- 曾都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核查表 被核查 学生基 本情况 核查人 情 况 被核查 人家庭 贫困类 型 姓名 身份证 号 码 性别 家庭年收 入 家庭 住址 家庭 人口 核查时间 核查人姓名 核查方式 信息比对 □ 家访 □ 电话访 谈 □ 相关部门证明□ 其他□ 核查的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 ______元。家庭欠债情况:_______。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残疾而劳动能力弱 □ 家庭成员年迈而劳动能力弱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其他情况 □_____________。 家庭 经济 状况 描述 证明材 料清单 核查 结论 核查人 签字 注:1.本表用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 2.本表同《申请表》配套使用,正面为《申请表》 ,学生或监护人填写;背面为《核查表》 , 核查人员填写。 3.证明材料作为核查附件,连同《申请表》 《核查表》一起存档备案。 曾都区教育局办公室 -14- 2020 年 8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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