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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2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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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22  e w  R o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 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世界各国既要共享科技全球化深入发 展的机遇,也要共同携手应对全球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和资源 短缺、人口健康、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中国政 府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支持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 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 大科学工程(计划) 、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与 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共同 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作 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中外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落 实国家元首外交承诺等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 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重点专项 2022 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 1 — 2022 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 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 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 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 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 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 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 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 程(计划) ,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 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 2021 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 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作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 项 2022 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二、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磋商议定,2022 年第一批项目拟设立 17 个 指南方向,支持与 14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 开展科技合作,项目任务数 283 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约 6.2 亿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2~3 年。具体要求如下。 1.1 中国和西班牙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 2 —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西班牙王国科 学、 创新与大学部关于先进材料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西班牙王国科学和创新部关于重 点领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西班牙国家工业技术发展署合作项目联合征集(中西卡计划) 管理指南》 。 领域方向: (1)智慧城市; (2)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 (3)生物医药与健康技术,包括可以解决全球流行病的医疗 设备、生物技术应用或制药技术; (4)清洁技术,包括环境、可再生能源或水处理相关的技术; (5)现代农业,包括渔业技术、食品加工和食品安全; (6)先进材料。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4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 2~3 年。 (2)双方支持产业驱动和市场导向的联合研发和技术合作 项目,鼓励产学研结合;西方申报单位或参与单位至少包括一家 — 3 — 企业,且西方企业须按西班牙国家工业技术发展署相关要求提供 配套出资。 (3)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除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外,中方申报单位还须配合西方申 报单位填写英文项目申报表,由西方申报单位向西班牙国家工业 技术发展署提交,相关链接为 https://sede.cdti.gob.es/。 (5)双方合作单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 或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的合作文件。 (6)西方项目征集联系人为 Mr. Carlos Quintana,电话:+34 91 5810489,邮箱:china@cdti.es。 1.2 中国和法国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间科 技合作协定》 《中法第十四届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纪要》 。 领域方向:卫生健康、农业、人工智能、先进材料、环境(包 括气候变化) 、空间、粒子物理等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4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该项目面向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立的中法联合实验室。 — 4 —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 3 年。 (3)申报单位应提供法方政府部门(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 法国农业食品与环境研究院、法国驻华使馆等)对该联合实验室 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需包括双 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法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 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 //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此文件仅为 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 (4)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法联合实验室未来 3 年合作方案 (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 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 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合作各方对未来 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 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 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 条款) 。 (5)法方合作单位应为在法国注册 3 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 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 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 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5 — 1.3 中国和奥地利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中奥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12 次会议纪要》 。 领域方向: (1)量子信息科学; (2)信息通信技术; (3)智能制造技术; (4)医学和健康研究(包括中医药) ; (5)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6)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 (7)环境、智能城市和可持续城镇化。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中奥双方的合作单位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 (2)中奥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3)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4)如有企业参与,参与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 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5)鼓励青年和女性研究人员参与。 (6)中奥合作伙伴需向各自主管部门申报。奥方主管部门为 — 6 — 奥地利联邦教育、科学和研究部,奥方联系人:Ms. Konstanze Pirker,邮箱:wtz@oead.at,网站:www.oead.at/wtz。 1.4 中国和奥地利政府间产学研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奥地利联邦交通、 创新和技术部关于深化应用研究和创新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 。 领域方向: (1)绿色建筑和建筑能效 该领域可包含绿色或低碳建筑、建筑能效和建筑全生命周期 的可持续性。 (2)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 该领域可包括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技术,如废物和水处理,以 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 以实现碳中和目标。 (3)城市环境背景下的智能交通 该领域涉及有助于城市环境中智能交通的发展和进步的相 关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可能涵盖多方面的应用(传感、分析和 通信技术) ,以改善交通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增加效益。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3 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中方申报单位中至少 — 7 — 有一家企业,且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的政府资助等额的配 套出资;奥方申报单位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并根据奥方要求(参 见奥方指南)匹配相应经费;在此基础上,欢迎其他科研机构 共同申报。 (2)中奥双方合作伙伴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双 方经费投入和工作量应基本平衡。 (3)中奥双方合作伙伴须在申请前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 协议。 (4)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项目内鼓励安排中 奥双方人员交流合作。 (5)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双方申请内容应一致;奥方主管部门 为奥地利联邦交通、创新和技术部,联系人:Anita Hipfinger, 邮 箱:anita.hipfinger@ffg.at。 1.5 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芬兰 共和国国家技术创新局关于中芬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9—2023 中芬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旗舰计划》 。 领域方向: (一)能源领域 — 8 — 包括但不限于: 1. 智能电网 (1)灵活的电力系统,包括灵活发电和储能,以提高可再生 能源并网发电量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 (2)Power-to-X 技术和分布式发电的储能; (3)热电联产技术; (4)先进的复合型区域供热供冷网络(包括废水、其他水资 源、数据中心余热和可再生能源等)和优化城市(住宅区、商业 区和办公区)供热供冷能源的生产、存储和分配技术; (5)能源领域数字化,助力优化能源系统,增强能源系统灵 活性,推行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 2. 能源清洁生产技术 (1)造纸制浆工业、钢铁工业和包括家禽生产在内的食品工 业的革新,以扩大废水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高能效; (2)更为环保的火电厂:使用混烧锅炉,降低排放,烟气清 洁和利用,提高工艺效率。 3. 资源和能源的高效生产流程 (1)废弃物能源化利用与废弃物增值利用(利用废弃物生产 燃料、发电等) ,尤其是利用废弃物制备液体燃料(甲醇、乙醇等) ; (2)可持续地改善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利用,尽可能降低 — 9 — 对环境的影响,例如 DHC 网络的数字化。 (二)健康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数据与分析:应用人工智能进行预测、诊断和算法开发, 利用数据(如冠状病毒、癌症数据)解决问题。 2. 流行病学、大流行相关的研究:例如,如何利用人口流动 信息预测病毒的传播和发展,环境暴露对儿童过敏性疾病的分子 免疫应答的机制。 3. 生命科学领域:基因组学、精准医学、药物研发、疾病治 疗等。 (三)可持续制造和产业振兴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研究面向可持续制造的工艺优化方法及生产技术。 2. 研究面向可持续制造的能源效率计量与评估方法。 3. 研究面向可持续制造的能源效率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制造 全过程能源管控。 4. 开发面向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构建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 的可持续制造生态。 5. 在上述和其他议题,应用数字技术创造智慧和高效的解决 方案、系统和工艺。 — 10 — 6. 在其他领域执行类似的议题,推动产业振兴。 (四)智能和绿色出行 包括但不限于: :探索多方服务解决方案(接口/ API 1. 出行即服务(MaaS) 和应用程序) ;研究解决方案集成平台;MaaS 概念的商业化等。 2. 智能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研究大规模、实时、智能和高可 靠性的交通监控优化技术;研究路侧连接技术;开发用于智能城 市系统集成的智能网关等。 3. 智能城市交通系统集成:系统分析智能城市交通的需求和 发展机遇;针对人们出行需求的增强型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的仿真 方法;对 MaaS 和智能城市交通解决方案的运用等。 4. 智能和绿色船只、港口和物流:数字化和绿色技术在下一 代船只和港口中的运用;绿色、电动、零排放海运物流和北极海 运等。 拟支持经费与项目数: 能源领域拟支持不超过 5 个项目,总经费 2500 万元人民币; 健康、可持续制造领域、智能和绿色出行领域拟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总经费 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参与方须至少包括一家中方单位和一家芬方单位 — 11 — (芬方要求企业牵头,其他要求参见芬方指南) ,并分别向本国的 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无效。 (2)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多家企业联合申报。 (3)中方项目参与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政府资助等额 的配套出资(芬方有关要求参见芬方指南) 。 (4)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 入力量要基本平衡。 (5)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明确参与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与 分工,并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鼓励项目内双方人员 合作交流。 (7)中芬双方申报单位要同时填写并提交双边合作表格,见 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11020.html。 (8)芬方指南网址: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en/ for-finnish-customers/services/funding/in-brief/,联系人:Ilmari ABSETZ, 电话:+35850 5577 837,邮箱:ilmari.absetz@businessfinland.fi; Maarit KOKKO,电话:+358 40 761 9555,电邮:maarit.kokko@businessfinland.fi; 米卡(Mika) ,电话:+86 134 8274 6884,邮箱:mika.klemettinen@ businessfinland.fi;俞淳,电话: +86 138 0174 4271,邮箱:elisa.yu @businessfinland.fi。 — 12 — 1.6 中国和德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德意志联邦共和 国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关于在创新驱动技术和相关基础设 施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 。 领域方向:氢燃料电池汽车领域,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公 共场景氢泄露防控及安全规范研究,氢品质在线监测及基础设施 高效运营研究,氢燃料电池汽车碳减排潜力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5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为鼓励产学研结合,中德合作项目采取“2+2”合作模 式,即中德双方各至少有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且原则上企 业应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2)中德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有效期范围内的协议或意向 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 分工和知识产权分配等。 (3)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项目实施期限为 2~3 年。 (5)德方联系人:Jaqueline May Ives,邮箱:JaquelineMay.Ives — 13 — @now-gmbh.de;Adam Mutwil,邮箱:adam.mutwil@bmvi.bund.de。 1.7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 定》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关于 2019—2022 年共同研 究的谅解备忘录》 。 领域方向:环境(含能源) ;医疗;减灾防灾;农业。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合作项目为联合研究项目,中日双方项目负责人共同确 定研究项目,必须分别向科技部和日本 JICA 申报,单方申报项 目无效。 (2)日方合作单位仅限在日本境内注册的企业。 (3)日方申报网址:https://www.jica.go.jp/china/office/others /pr/20211004.html。 1.8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 《中韩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14 次会议纪要》 。 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 拟支持项目数:2 个(生物科技领域 1 个,信息通信领域 1 个) 。 共拟支持经费:1800 万元人民币。 — 14 — 其他要求: (1)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中方合作团队中至少有一家企业参与。 (2)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3)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 SangHa Woo,电话: +82-2-3460-5702,邮箱:woosh@nrf.re.kr。 1.9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 《中韩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14 次会议纪要》 。 领域方向:生物科技;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医疗医学; 航空航天;气候变化(适应) 。 拟支持项目数:6 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3)韩方联系人:韩国研究财团 SangHa Woo,电话: +82-2-3460-5702,邮箱:woosh@nrf.re.kr。 2.0 中国和蒙古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 《中蒙科技合作联委会第 4 次会议纪要》 。 — 15 — 领域方向:农畜牧业;物流体系及跨境电商;水资源环境保 护;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物医药。 拟支持项目数:12 个。 共拟支持经费:18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蒙方联系人:MUNKHTUYA Lkhamsuren,蒙古教育 文化科学体育部科技政策司,电话:0976-51-260325、976-99056252, 邮箱:munkhtuya@mecs.gov.mn。 2.1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和埃及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关于 建立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 领域方向: (1)可再生能源; (2)水; (3)食品与农业; (4)卫生; (5)信息通讯。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 16 —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 2 ) 埃 方 联 系 人 : Dr. Sherif Zein El Abrdin , 邮 箱 : sherifzein888@yahoo.com。 2.2 中国和马来西亚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马来西亚科技创新部支持联合研 究的指南》 。 领域方向: (1)公共卫生(包括疫苗研发) ; (2)人工智能; (3)信息通信(如区块链、大数据) ; (4)空间遥感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8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2 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 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2)马方联系人:马来西亚科技创新部 Ms. SHARIFAH — 17 — QAMEILYA SYED AHMAD,邮箱:qameilya@mosti.gov.my。 2.3 中国和白俄罗斯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联合资助中白科技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 领域方向: 信息通信技术、相关跨学科技术及其应用;生物、医药、化 学技术及其应用;机械工程和机械制造技术、仪器和设备制造、 新材料和材料加工;农业和食品技术;光学;微电子等。 拟支持项目数:35 个。 共拟支持经费:3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期限为 2 年。 (2)中白双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 报,单方申报无效。 (3)白方联系人:Labetsky S.M.,电话:+375 29 3780766, 邮箱:Labetski@gknt.gov.by。 2.4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联合研发项目 合作协议: 《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 分委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 领域方向: — 18 — (1)细胞和分子生物技术; (2)医学遗传学、生理生态学研究; (3)节能自动化系统、可再生能源; (4)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及装备; (5)材料学和建筑材料; (6)食品学和食品工艺; (7)天文; (8)地质; (9)制药学; (10)农业; (11)生物多样性; (12)核物理。 拟支持项目数:2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期限为 2 年。 (2)中乌双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 报,单方申报无效。 (3)乌兹别克斯坦创新发展部项目联系人:Nabijon Holov, 邮箱:nabijonholov@gmail.com。 — 19 — 2.5 金砖国家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金砖国家科技创新框架计划》《金砖国家科技 创新框架计划实施方案》《金砖国家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 忘录》 。 领域方向: (1)抗微生物耐药性:诊断和治疗技术; (2)高性能计算和大数据促进可持续发展:解决大规模生 态、气候和污染问题; (3)光子、纳米光子学和超材料的创新,以解决生物医药、 农业、食品工业和能源收集问题; (4)海洋与极地科学技术; (5)航空航天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3 年。 (2)合作方应包括来自其余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 南非)中的至少两国。 (3)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在金砖国家征集项目秘书处提 交的联合申请表格及确认编号。 — 20 — 2.6 中国和美国政府间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 技术合作协定》 。 领域方向:能源、环境、气候变化、医药卫生(包括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海洋、大气、基础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90 个项目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8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此项合作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 或出资承诺,申报人须提供美方合作伙伴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 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 (2)每个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限推荐 5 个中美政府间合作 项目。 2.7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能源技术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科技部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开展 。 2020 年能源技术联合研发项目合作的备忘录》 领域方向:基于细颗粒物(颗粒物)治理的清洁热电技术(包 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电设施安全和燃气安全) 、可再生 能源(包括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 。 拟支持项目数:2 个。 — 21 — 共拟支持经费:15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须为企业。 (2)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 (4)韩方联系人:能源企划评价院 Taehong Sung,电话: +82-2-3469-8435,邮箱:thsung@ketep.re.kr。 — 22 — D 2022 ‫ݿ‬ D e w R e w R o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 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 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 196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 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 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 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 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 1 — (3)项目负责人限申报 1 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 (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 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 负责人和项目骨干只能主持或参与 1 项本专项项目。 (4)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 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 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 人单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 本重点专项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有关国 别(地区、国际组织)的具体指南说明。 — 2 — 5. 项目负责人对照本人情况进行限项自查 (1)本次申报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 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 万元的,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不符 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负责人(含任务或课题负责 人)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项目,含 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骨干参与 2 项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项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政府间国际科 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骨干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 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2)本次申报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 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400 万元的,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不 符合申报要求: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负责人(含任务或课题负责 人)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 创新 2030—重大项目项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骨干参与 2 项国家科技重大 — 3 — 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项 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除本次申报外,已作为项目骨干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 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在研或在申报项目。 “在研”项目指: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 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 “在申报”项目指:除本次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 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22 年度第一批项目之外,处于 申报阶段的项目。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于莎、辛秉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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