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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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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师校字〔2020〕21 号 新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经新疆师范大学 2020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疆 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内的“合同”是指:以新疆师范大学的名义, 与其它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采购 合同,以及固定资产租赁与转让、交通运输等合同。科研项目技 1 术服务类合同、劳动(劳务)等相关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法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及纠 纷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类合 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第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 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的 决策机构,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决定 合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合同工作相关管 理制度;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其 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招标采购办公室 具体负责组织合同的起草、会签(或会审)及签订手续的办理; 参与合同的履行及纠纷处理;管理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 2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参 照统一示范文本起草合同,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合 同的商务部分,项目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合同的技术部分,合同的 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或规模 (四)规格及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及付款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专用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 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并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发起合同会签 (会审)程序,并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审计处、计财处、中标单位等部门对合 同进行会签(会审),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合同价款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合同,原则上不订立 书面合同(如财政厅或相关部门要求签订合同的除外);10 万元 3 (含 10 万元)以下由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或后勤服务中 心自行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按其部门管理规定执 行;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服务类、3 万元(含 3 万元)以 下的设备类合同,由项目单位按其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合同价款 在 100 万元以内的合同执行合同会签制度;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合同执行合同会审制度。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学校各部门、各 学院(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除外)签订合同,除特殊情况使 用学校公章外,一律使用“新疆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其他印 章不准代替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 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单签发之日 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应 当按合同约定方式足额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约定条款的履 行,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及时 和完整的履行。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办理资 金的支付与结算。 4 第二十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结算结束、质量保证 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变更合同由项目单位牵头,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 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合同会签,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以项目单位为主进行,项目 单位应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二十三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项目单位应与对 方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同时注意收集、 保全有关证据。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受到损失,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如校方不能履行合同,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 告主管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 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 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及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可依合同约定选 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 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仲裁或诉讼,或通过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 的函件延长诉讼时效,同时应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5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合同档案资料的综合管 理,收集整理与合同档案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建立合同总台账; 项目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合同的履行、变更及纠纷处理情况资料, 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合同档案资料的内容: (一)合同审核会签单; (二)合同文本的正本及与合同相关的各类附件; (三)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的文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订人(学校所属的独立法 人单位除外),有权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未经授权私 自签订合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管理 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工作不 利,造成损失的,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师范大学合 同管理办法(暂行)》新师校字[2015]153 号同时废止。相关部 6 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2020 年 1 月 16 日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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