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3-6.29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502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龙海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6711032699,联系电话:13786702388,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桥镇快活岭村三里桥村民组 20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4297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该车混凝土由龙桥搅拌场运至宁乡煤炭坝。于 2023 年 06 月 27 日 9 时 44 分,行驶在赫山区衡龙桥镇宁韶高速连接线路段时被本机关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6440 千克。依 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440 千克,超限率 49.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驾驶员龙海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龙海军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 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龙海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502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8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常德市途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宏 联系电话:13508466541 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溪河镇仙鹤路居委会仙鹤路东城花园商 铺107、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4RMNJE7E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09878 的六轴车辆分别于 2023 年 04 月 11 日 12 时 11 分 36 秒、2023 年 05 月 19 日 19 时 37 分 00 秒行驶在益 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 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 质量分别为 54500 千克,超限 5500 千克,超限率 11.22%;54400 千 克,超限 5400 千克,超限率 11.02%。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 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500 千克,超 限率 11.22%;超限 5400 千克,超限率 11.02%。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 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 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 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 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 第 1 页,共 2 页 1 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壹 仟伍佰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9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湖南心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卜谷生 联系电话:13974207163 地址: 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W7FQ57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A8278 的六轴车辆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04 日 06 时 01 分 57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 54200 千克,超限 5200 千克,超限 率 10.61%。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 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200 千克,超限率 10.61%。你单位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 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 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 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 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 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20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龙尚荣货运经营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龙尚荣 联系电话: 13787279996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杨桥村范家洲组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12MA4TFKP14M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AK1907 的四轴车辆于 2023 年 02 月 15 日 05 时 30 分 01 秒装载石头从汩罗送往益阳清溪镇,行驶在益阳市赫 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 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 363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四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 得超过 31000 千克,该车超限 5300 千克,超限率 17.1%。你单位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 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 测报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 提醒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 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 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 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 1 页,共 2 页 1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伍成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421196611226870 职业:司机 联系电话:13875105538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兴垸村7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6月25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J2D08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J2D087的六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2年 07月31日20时23分23秒、2022年09月07日19时37分59秒行驶在赫山区 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 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 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 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55500千克,超限6500千克,超限率13.27%, 54000千克,超限5000千克,超限率10.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 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2份)、④ 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⑥ 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第1页,共3页 1 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伍成云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 第 2 页,共 3 页 2 壹仟捌佰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6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徐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3198910163330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975365562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柏家冲村土棚子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6月26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581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5817的四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5月 12日12时23分59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41900千克,超限10900 千克,超限率35.16%。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徐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 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限36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 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第2页,共3页 2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 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7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梁琪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503198104010321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8873832735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社区居委会5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6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K5988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K59885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 09日16时56分59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4100千克,超限 5100千克,超限率10.4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⑨当 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梁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8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刘承伟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722197906070135 职业:司机 联系电话:13975651065 住址: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新街村银水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6月26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JA807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JA8078的六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2年 11月04日01时29分12秒、2022年11月28日20时12分41秒行驶在赫山区 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 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 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 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56600千克,超限7600千克,超限率15.51%, 59200千克,超限10200千克,超限率20.8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④ 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⑥ 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第1页,共3页 1 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刘承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 第 2 页,共 3 页 2 叁仟元、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9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钟赞(桃江县钟赞货物运输服务部)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货运经营者 身份证号:430624198810053615 联系电话:18975012713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三塘镇金塘村五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米处的公路 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 月26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509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 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5097的四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1月 04日02时10分49秒行驶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米处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35900千克,超限4900 千克,超限率15.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6 系统查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⑨营 业执照等。 以上证据经过钟赞(桃江县钟赞货物运输服务部)本人阅示并发表 第1页,共3页 1 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 车列车,其车货总总量超过36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 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 第 2 页,共 3 页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0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李亮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50319801213401X 职业:司机 联系电话:13507386275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甘冲村甘冲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处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7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H167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KH1677的六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3年 03月01日01时33分55秒、2023年02月11日03时22分54秒行驶在赫山区 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 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 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 六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55800千克,超限6800千克,超限率13.87%, 57150千克,超限8150千克,超限率16.6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2份)、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 件(1份)等。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李亮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 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 第 2 页,共 3 页 2 壹仟捌佰元、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蔡智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11198911244574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5073079596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合兴村三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8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911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9115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1月 06日16时43分21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3900千克,超限 4900千克,超限率10%。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蔡智东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臧运龙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3199812190030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695745214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中群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6月28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3113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3113的三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5月 25日16时38分31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三轴、车货总质量27600千克,超限2600 千克,超限率10.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关于三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臧运龙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 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 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 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第2页,共3页 2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 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汤铁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119710915679X 职业:农民 联系电话:1397379160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南塘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的公路 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 月29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798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 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7989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2月 20日08时06分50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 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 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 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货总质量20400千克,超限2400千 克,超限率13.3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 份)、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 份)、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 份)、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 件复印件(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汤铁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第2页,共3页 2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 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泉交河工业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 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周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陈卫国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524196412188675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8873832735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万桥社区8组7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9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EC909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EC9098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2月 07日22时21分44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65600千克,超限 16600千克,超限率33.8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⑨当 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陈卫国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陈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23197703166410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3907405760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南山乡大乘寺墟场5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6月29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727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7279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19日11时53分57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4100千克,超限 5100千克,超限率10.4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陈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 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 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 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 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86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张佳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81199101172912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173091925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万林村大屋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益阳八字哨路段 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 2023年06月29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2912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 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FB2912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1月 09日06时00分24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益阳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23500千克,超限 5500千克,超限率30.56%。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张佳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8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第2页,共3页 2 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4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文有粮,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5197303137539,联系电话:15073708135,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 江镇茶谷村顶公村民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26 日 12 时 10 分,驾驶牌号为湘 HQA108 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甲醇,行驶到赫山区老 S308 线兰溪路口 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 查和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文有粮证实: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文有 粮,本次运输的承运人是文有粮。车上运载的是甲醇,从益阳运送至桃江, 本次运输运费 200 元整,被查获时暂未收取。文有粮无法当场提供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 统》查询核实,文有粮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没 有取得《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 证据 4,对当事人文有粮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文有粮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5,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 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文有粮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文有粮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文有粮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4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 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自行卸载了运载的危险货物,减 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 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6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海秋,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5197308140999,联系电话:18873739581,住址:益阳市桃江县桃花 江镇横木村泉水坳村民组 15 号,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16 日 6 时 09 分,驾驶牌号为湘 HWC860 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 37 个灌满液化气的罐子(其中 45 公 斤罐一个),行驶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路段处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 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 刘海秋证实: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刘海秋,本次运输的承运人是刘 海秋。车上运载的液化气罐从赫山区龙岭液化气站送往益阳桥北资福北路送 到各家各户赚取差价。刘海秋无法当场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 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刘海 秋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 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 证据 4,对当事人刘海秋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刘海秋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5,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 第 1页 共 3页 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刘海秋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刘海秋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刘海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6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 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 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 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自行卸载了运载的危险货物,减 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当罚 〔 2023 〕 J8200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0100738984173F,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 199 号, 联系电话:1397498177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刘志勇。 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Y2168 的赛特牌大型客运车辆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10 时 25 分,由苏送飞驾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牌口村上客运往 长沙市区,经查:该车许可的线路和停靠站点中没有该地点,本机关经调查 认为你单位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 限行驶的 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 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 旅客。”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 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 得站外揽客。” 的规定,有 涉案车辆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同类违法行为被 查处的决定书照片、驾驶员证件照片、车辆证件照片、现场照片、营业执照 复印件照片、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被委托人身份证照 片、系统查询核实线路情况结果截图等 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 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 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 关于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 次下限行驶的的处罚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贰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益阳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第 1页 共 2页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 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841004 签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2页 共 2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QC4007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名称:常德市武陵区富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为先 联系电话:15000193339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 18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5722237442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处 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 2023年06月29日对你单位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18563的车辆涉嫌擅自在 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 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 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18563的六轴货运车辆分别于 2022年09月19日13时54分12秒、2022年12月07日15时07分16秒、2023 年01月05日05时39分46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 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 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 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 58600千克,超限9600千克,超限率19.59;54600千克,超限5600千克, 超限率11.43%;62100千克,超限13100千克,超限率26.73%根据《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 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④ 1 第1页,共3页 6 系统查询 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⑤询问笔录(1份)○ 结果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⑧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⑨车 辆证件复印件⑩驾驶员证件复印件⑪委托书等。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胡登跃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罚告〔2023〕QC4007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登跃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 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 汽车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 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 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 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 2 反本 第2页,共3页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 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 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壹仟伍佰元、叁仟玖佰元整的行政 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 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周 强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3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1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绍斌,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711246934,联系电话:17773783131,住址: 益阳市赫山区千家 洲乡烂柴港村,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 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 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 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27 日 02 时 50 分,驾驶车辆牌 号为湘 HA7855 的四轴豪瀚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沥青料子行驶在赫山区 G536 进港公路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袁俊伟,袁江 (执法证号:18080217129,18080217114)等三人执法巡查发现,待其行驶 至视线良好的开阔路段,执法人员向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车辆靠边停稳 后,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询问并查验相关证件,该车行驶证 及道路运输证上所有人是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是周绍斌,本次运 输承运人是周绍斌,从益阳市赫山区湖南新越沥青有限公司运往益阳赫山区 凤山北路工地,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就近引导该车至银城市场称 120 地磅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5180 千克,超限 14180 千克,超限率 45.7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周绍斌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 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 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 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周绍斌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 第 1页 共 3页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并经当事人段朵园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 周绍斌驾驶湘 HA7855 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周绍斌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1008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 法》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 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 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较重 ,应当 对超过 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4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诚,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702141750,联系电话:19892701822,住址:益阳市桃江县高桥 乡荷叶塘村兰桥公村民组 06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8902 的四轴豪潮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混凝土从新月沥青搅拌站运往赫山区凤山北路,于 2023 年 06 月 27 日 10 时 10 分,行驶在赫山区 G536 进港公路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 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412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3120 千克,超限率 42.3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王诚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 (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 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王诚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王诚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4007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901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小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362222197111290018,联系电话:18689935897,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赤土 板路 333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 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 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 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赣 CX0742 的六轴车辆,于 2023 年 06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装载高岭土,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顺德城路段时, 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戴忠贤和陈宇峰等四人执法巡查发 现。询问并查验相关证件,该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是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中俊 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朱小高,未办理过户手续。经检测:该车车货 总质量为 57480 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型车辆车货总质量不 得超过 49000 千克,已超限 8480 千克,超限率 17.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朱小高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朱小高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朱小 第 1页 共 3页 高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朱小高所属赣 CX0742 车辆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朱小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901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 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 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较 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 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第 2页 共 3页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6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洪维,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524198711047638,联系电话:13677320778,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田平 镇白岩村塘坳组 007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27 日 15 时 05 分,驾驶牌号为 湘 AG5120 的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在城际干道衡龙桥路段公路上行驶,该车 在原有的尾箱板上加装起重尾板,明显存在改装改型迹象,被益阳市赫山区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刘浩波和刘海洪(出示证件: 18080217136.18080217148)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 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 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李洪维,驾驶员李洪维,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 于营运车辆,证号 430121212660,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 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原有的尾箱板加 装的起重尾板高度为 1.8 米,宽度为 2.5 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营运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李洪维的询 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关情 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 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尺寸轮 廓情况;证据 7,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1 份),证明经过 第 1页 共 3页 系统查询核实了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的相关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并经当事人李洪维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 李洪维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湘 AG5120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 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李洪维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6002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 具有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初 次发现,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 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处 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第 2页 共 3页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6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高学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109238330,联系电话:18607370922,住址:益阳市赫山区笔架 山乡凤凰湖村第二村民组,职业:农民,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11 时 03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T2973 的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载六个散发刺激气味液体的塑料桶 (其中铁桶二个)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老 S308 线兰溪镇路段公路上,被益 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浩波、刘海洪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 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 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高学军, 该车运载的是 0#柴油,从中石化兰溪加油站送往益阳凤凰湖家中,车辆行 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高学军,本次运输承运人系高学军,柴油主要是为自家 农用机具加油,无运费收益,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辆过磅称重检测,该车车货 总重量为 5090 千克,扣除车体重量后所载柴油(含桶体)重量为 795 千 克。高学军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 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高学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道 路运输证》及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 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证据 4,对当 第 1页 共 3页 事人高学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高学军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 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 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并经当事人高学军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 高学军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 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高学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600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 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 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 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 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 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 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8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嘉诚,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9804284512,联系电话:15673730907,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龙光桥镇八尺塘村新屋湾村民组,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道路运输管理 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及车辆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车辆《道路运输 证》情况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20 时 20 分,驾驶牌号为湘 H91709 的蓝箭牌厢式低速货车运载一个散发刺激气味液体的塑料罐体行驶 在益阳市赫山区进港路路段处道路上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 员刘文翔、袁平等四人在该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待 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 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黄嘉诚,该车运载的是汽油,从朝阳收费 站送往益阳八尺塘,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叶久高,本次运输承运人系 黄嘉诚,检查时尚未产生运费收益,经过磅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为 4520 千克,扣除车辆装备重量后,所载(连罐体)重量为 1020 千克。黄 嘉诚无法当场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黄嘉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对当事人黄嘉诚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黄嘉诚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4,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 截图,证明涉案车辆的营运主体信息; 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 资格情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车货称重磅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检查时载有货物并且证实 了其车货重量情况; 证据 8,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 9,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黄嘉诚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8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 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 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 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 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第 2页 共 3页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