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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政发〔2020〕6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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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DR-2020-0010001 曲政发〔2020〕6 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4 日 — 1 — 曲阜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济宁 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 定。 由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 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 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 — 2 — 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我市实际, 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 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第六条 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策的 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3 — 研究论证后,提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部门研 究论证;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镇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 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 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 议的,交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 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 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 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 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 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自行组织拟定决策草案,或者委 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 骤、决策执行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 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 4 —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 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 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 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 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 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15 日前公告下 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内容、依据、说明和背景资料等; — 5 —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十六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 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 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 7 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 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 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 参加。 第十九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 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 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 6 —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 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 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 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 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专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当出具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 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 — 7 — 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向专家和市政府说 明理由,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 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 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二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 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 据。 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第三十条 — 8 — 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将该草案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 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 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 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三十一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司法 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材料、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 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作出的初步 合法性审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书面记录等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 充。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时间。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规定。 — 9 —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 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 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 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 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 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七条 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 — 10 — 站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的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 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 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 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第四十条 决策管理 市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工作单位(以下简 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 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 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 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 以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 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 11 —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 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市 政府,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中 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情形、情况紧急 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 作假的,市政府予以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12 —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 报的,市政府予以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 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 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 — 13 —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4 — 2020 年 6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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