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19-5.25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3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澧县晨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志刚 联系电话: 18890710081 地址: 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七组(城西幼儿园斜 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3MA4M4QY03B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7E799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09 月 03 日 14 时 1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88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9800 千 克,超限率 20%。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 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 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柒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59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欧阳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319890501391X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334737884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大湖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5月22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666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6668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4月 13日16时43分29秒行驶在益阳市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为21100千克,超限3100 千克,超限率17.2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欧阳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5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 第 2 页,共 3 页 2 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0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龚前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01197207087534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975379072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田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段处的公路 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2 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23232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 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23232的四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31日 至2022年11月06日时间段内共2次行驶在益阳市欧牌线S508线K129+700M路 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 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35350千克,超 限4350千克,超限率14.03%;34950千克,超限3950千克,超限率12.74%。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 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 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⑥询问笔 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龚前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 罚告〔2023〕4060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限36000千克”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 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 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 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第2页,共3页 2 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王雪文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0219741104305X 职业:货运车辆驾驶员 联系电话:13973724557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永和村十一村民组194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的公路治超非 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4日 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737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7379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 04日22时10分54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时,被本机关依法 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 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 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4800千克,超限5800千克,超 限率11.8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限车辆 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王雪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6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肖永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2219851004469X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7307376888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山田村二斗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5月24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3720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3720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20日01时16分29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4000千克,超限5000 千克,超限率10.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超 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④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⑤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⑥动态检测系统抓 拍现场照片(1份) 、⑦对肖永新询问笔录(1份)⑧系统信息查询结果 (1份)等。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肖永新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6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 第2页,共3页 2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 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 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64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邓苗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3198511116334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519777909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太平村第四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5月25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9099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9099的三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 06日15时30分58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三轴、车货总质量30500千克,超限5500 千克,超限率2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 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关于三轴货运超限 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邓苗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6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 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 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第2页,共3页 2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欧阳正强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903198408264515 民族:汉族 职业:农民 联系电话:13973739634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头山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5月25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9727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9727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08日01时21分34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4900千克,超限5900 千克,超限率12.45%。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欧阳正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6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 第2页,共3页 2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 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6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王海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26196910247576 职业:农民 联系电话:13975016997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福星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 05月25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F37811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 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F37811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12日20时00分00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K126+500m处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 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 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4700千克,超限5700 千克,超限率11.6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王海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6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 第2页,共3页 2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 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15019 号 名称:长沙市开福区威兴日用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92430105MAC9JDG24C,公司地址: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 199 号湘江世纪城豪 江苑市政道路层— 1846 号,联系电话:1536772559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蔡威。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对你 (单位) 涉嫌 所属牌号为湘 AM6776 三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查,你 (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M6776 的三轴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水稳料,从益阳岳盛公司运往高新区鱼形山工地,于 2023 年 05 月 19 日 13 时 08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衡龙桥镇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 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4340 千克。经现场调查 和对驾驶员蔡威询问得知该车辆所有人是长沙市开福区威兴日用品经营部。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9340 千克,超限率 77.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 1 份) ,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 (2 张) ,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理人蔡威的询问笔录 ( 1 份) ,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 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 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 ( 1 份) ,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第 1页 共 3页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蔡威的证件照片 ( 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 ( 1 份) 、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 长沙市开福区威兴日用品经营部法人蔡威 本人阅示并发 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 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向你 (单位)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 益赫交罚告〔2023〕15019 号 ) ,告知你 (单位) 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单位) 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权 利。你 (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2022 年版) 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 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 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第 2页 共 3页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 (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1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坤,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108154533,联系电话:13367378988,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龙光桥镇长坡岭村金盆村民组,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C6208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合众搅拌站送往漆家桥,于 2023 年 05 月 18 日 12 时 50 分,行驶在赫山区 G536 益阳科技工程学校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 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119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190 千克,超限 率 32.8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曹坤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 (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 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曹坤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 曹坤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1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 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 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2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艾龙,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9101263010,联系电话:13332574883,住址:沧水铺镇五里牌村 何家村村民组 1 号,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 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车辆牌号为湘 HB2329 的四轴中联牌重型 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混凝土,从班盛搅拌站运往益阳高铁站工地,于 2023 年 05 月 22 日 12 时 20 分,行驶在赫山区珠波塘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 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13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360 千克,超限率 32.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艾龙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 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驾驶员艾龙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 艾龙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2008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 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200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勇,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11197911013612,联系电话:13875367371,住址:欧江岔镇大胜村第 八村民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AJ2329 的三轴豪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益宁搅拌站运往宁乡市建房工地,于 2023 年 05 月 22 日 07 时 40 分,行驶在赫山区欧江岔游草塘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 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53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360 千克,超限率 41.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李勇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 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驾驶员李勇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 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 李勇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2009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 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7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宗保国,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421196507279577,联系电话:13511143146,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区西洞庭金凤办事处,职业:司机,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5 月 25 日 09 日 40 分,驾驶湘 JA1960 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赫山区青龙洲路段处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徐明、陈国华 等四人(执法证:18080217137、18080217146)例行执法巡查发现该车明显 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 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宗保国,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 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 430785200038,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 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为了装卸货物方 便,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私自加装了起重尾板,加装的起重尾板的高度为 2 米,宽度为 2.4 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依法对湘 JA1960 车辆 及其道路运输证进行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宗保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涉嫌擅 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宗保国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 关情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 息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 第 1页 共 3页 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尺寸轮 廓情况;证据 7,驾驶员证件照片,证明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 宗保国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7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不要求组织听证 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 (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 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000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徐学兵,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7363733331, 职业:驾驶员, 身份证号码 432302197905026911,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大横冲村四村民组 92 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3月13日对你 驾驶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和乘客、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承运人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03月13日10时46分,徐学兵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H 601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四名(2男2女),从沅江市区送往 益阳赫山区,行驶至益阳市金山路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 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询问驾驶员 及乘客证实:车辆所有人为徐学兵本人,车上乘客均为徐学兵通过微 信预约方式招揽,乘客与其互不相识,本次运输双方已口头约定到达 目的地后收起车费每人30元,检查时车费尚未支付,受益人系徐学兵, 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该车辆没有营运证,徐学兵 无法当场提供《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 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营运资格结果、当事车 辆证件复印件、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对当事人徐学兵的询问笔录、 第 1 页,共 4 页 对乘客伍香群、舒华妹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照片、视频视听资料及 其他证据材料等。上述证据经过徐学兵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 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4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9000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际、市际、县 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 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 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 第 2 页,共 4 页 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 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转运了乘 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 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湖 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 (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 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3 页,共 4 页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4 页,共 4 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9200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名称:常德市创新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电话:18932162399 地址: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泉水桥社区三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9032616X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对你 单位所属车辆涉嫌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 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 人及车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情况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05月25日14时20分,车辆牌号为湘JB0936的二轴东 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由黄新方驾驶运载树木,行驶在赫山区笔架山公路 路段处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 员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证实:车辆所有人为常德市创新园林有限公 司,本次运输是常德市创新园林有限公司送树木四棵至长沙市,承运 人是常德市创新园林有限公司,本次运输的运费1700元,检查时运费 尚未取得,该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员当场提供的该 车辆《道路运输证》于2022年4月到期未年审已失效,据《湖南省道 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常德市创新园林有限公司取得的普 通货物《道路货物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6月份有效期到期未年审已 第1页,共4页 失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当事 车辆证件复印件、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新 方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视频视听资料、其他证据材料等。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新方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 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9200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新方代表你单位向本机关明确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 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 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失效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 2 页,共 4 页 追究刑事责任”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失效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人民币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 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 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 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 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道路货 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 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第3页,共4页 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232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4 页,共 4 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901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雷多,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803041514,联系电话:18890502622,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谢林 港镇牛角湖村,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驾驶湘 HB9353 四轴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涉嫌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HB9353 的驰田牌四轴重型自 卸货车装载砂砾石,从谢林港装载砂砾石运往黄泥湖中交二航局,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2 时 38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康雅路段时被本机关执 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询问得知该车辆所有人是益阳 恒华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及本次承运人是雷多。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 质量为 5117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20170 千克,超限率 62.5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雷多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 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六,驾驶员雷多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雷多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上述证据经过 雷多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9010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 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