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pdf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 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落实。 2015 年 5 月 6 日 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随县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 (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 期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随县境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 益; (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 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 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我县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 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进行管护,确保道路系统的完 整,保障通行顺畅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完好,满足项目区生 产生活需要。 第五条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 由村(居)委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场)政 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镇(场)的工程,由县政府责任管护。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 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群 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 进行维护。 (四)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由县国土资源局 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和团体,并明确管理机构 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解决其受益工程的管护;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后期 管护经费; (三)向当地受益农户筹集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开 支; (四)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 得收入,优先用于后期管护。 第七条后期管护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一)权力 1.有权制止各种破坏工程的行为; 2.按照保修合同,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 3.享有工程后期管护合同里签订的其他职权。 (二)责任 1.保持各种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定期向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供工程设施运 行情况的书面汇报; 3.对工程运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4.在管护期届满后,按合同规定,及时移交工程设施及有关资 料;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工程设施的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 量保修证书”。该证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简况、工程使用管理要 求、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说明、保修情况记录等。保修 证书还应附有保修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二)保修期限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 来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可由施工单位与后期管护单位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行业规定,协商后确定。 (三)维修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工程维修完毕后,要在“工程质量保修证 书”的保修情况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后期管护单位验收签字,以 表示维修工作完结。 第九条本办法由随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