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pdf
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 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交通运 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全省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以 下简称省“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建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 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 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 展的资金)、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燃油税资金,指省级财政从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 金中安排用于航道、农村公路及场站建设等资金)、省级财 政一般预算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预算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 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等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1/9 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和省级财政事权所需 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市以下财政事权给 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纳入国 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 和纳入省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分类支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用项目法支出 的,按部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用“以 奖代补”方式支出的,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不超过同技术等 级公路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 (四)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 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十四五”期间,政策到期 后,及时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交通运输部车购税 政策变化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政策。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综合货运枢 2/9 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补助资 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三)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四)重要水运支出; (五)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 出; (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七)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根据交通运输 部项目库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安排用于国家高速公路 和普通国道建设的中央车购税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扩建支出。 未享受车购税补助政策且符合省“十四五”规划要求的 省会到市、市到辖区县、长三角运输通道的普通国省道一级 公路项目,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其它普通国道项目,按技术 等级与普通省道执行同一标准,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资金。 第七条 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各市普通省道建 设任务及完成情况,安排用于普通省道建设的部车购税“以 奖代补”资金、省级预算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 支出。 3/9 第八条 农村公路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各市农村公路(含 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 站、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安排用于农村 公路建设的部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省级预算及燃油税 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及全国“四好农村路”、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奖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 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 交通网规划纲要》《安徽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 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 综合客运枢纽及普通客运站(一、二级站)建设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补助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 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以中央专项资金为主,省级补助按相 关政策执行。 普通客运站(一、二级站)是指对符合省“十四五”规 划要求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以外的普通客运站项目建设安 排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省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高等级航道及落 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航道建设等,纳入 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 4/9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 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 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 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及省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 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及省级区域性公 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 及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 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按照部信息资 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 出,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按照《车购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 省级有关政策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及计划管理、资金审核及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省交通运输厅根据 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五年规划、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 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省级 项目库,同时将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划要求的项目同步申报纳 5/9 入交通运输部项目库。 (一)纳入部“十四五”规划项目库的国家高速公路、 普通国道、综合客运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水运、交 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每年各有关单位对部库内已完成 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资金 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专 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 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纳入省“十四五”规划项目库的普通国省道及农 村公路项目,每年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 购税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按照部“以奖代补”政 策的相关要求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满足考 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省交通运输 厅重点对各地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 情况、省财政厅重点对各地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十四 五”规划目标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交通运输部和全省年度 建设计划,审核并下达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列入建设计 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已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 具备开工条件。全省交通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 6/9 目标考核内容。 其中普通省道及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照“十四五” 规划目标,尽早谋划。每年 6 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 出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财政厅依据全省五年规划目标任务,结合各地上 报情况,提出全省下一年度目标任务,7 月底前报交通运输 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每年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全省普通省道、农村 公路各类建设计划、年度省级资金总额(含交通运输部预拨 “以奖代补”资金、燃油税资金、省级预算资金),提出各 地年度资金预拨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剩余资金待财 政部、交通运输部“以奖代补”清算资金下达后,省交通运 输厅结合各地计划年度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财 政厅结合各地财政投入情况,经会商后提出安排意见并下 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综合货运 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 部制订的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 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 7/9 结果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下列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 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 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 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 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 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 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 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 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 问题督促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评 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8/9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补助资金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 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补助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 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 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交通运输补助资金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 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交通运输补助资金等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安徽省财 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十四五”时期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 准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