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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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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21-0010001 邹政发〔2021〕11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 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北至三八路、南至规 划南外环路、西至兴中路、东至京台高速公路之间建设用地集中 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规 划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 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城 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 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供水、供气、 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 —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1 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73 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 128 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 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 票据。 — 3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财政。 第九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 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 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 (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 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于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 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 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 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财政局 — 4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接入条件的,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30%。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市规划区的专业经营单 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 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 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 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 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 (开口)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邹政发〔2019〕6 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邹政发〔2019〕6 号 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5 —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 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 6 — 附件 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 目 红线外征收标准 备 注 (元/平方米)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199 (一)综合配套费 128 (二)专项配套费 71 其中:1.供水 11 2.供气 8 3.供热 38 4.供电 14 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其中:1.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2.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73 128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128 注:专项配套费用于专项设施的土建施工及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等。 — 7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1 年 12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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