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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22〕10号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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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22〕10 号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 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泗水 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 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泗水县城 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 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 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 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泗水县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 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 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 2 —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1 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73 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 128 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128 元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 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 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县财政。 第八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 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 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 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 — 3 — 和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 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 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 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 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度 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 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 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30%。 — 4 —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规定外,城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 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 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 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 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 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泗政发〔2018〕13 号) 、 《泗水县城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泗政发〔2019〕9 号) 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 照泗政发〔2018〕13 号、泗政发〔2019〕9 号文件关于资金拨 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 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 — 5 — 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 6 — 附件 泗水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 目 红线外征收标准 (元/平方米)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199 (一)综合配套费 128 (二)专项配套费 71 其中:1. 供水 11 2. 供气 8 3. 供热 38 4. 供电 14 备注 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其中:1. 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2. 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73 128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128 — 7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2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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