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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烟〔2022〕8 号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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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DR-2022-0450001 兖烟〔2022〕8 号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基层服务站、稽查中队: 为有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优化本区烟草专卖零售布局, 促进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经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听证会 审议和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 — 1 — 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济宁市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兖州区行政区划和济宁国家高新区 黄屯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 点布局。 第 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 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 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一般经营场所、特殊经营场所和情形设 置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一般经营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城区主干道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同侧不 少于 50 米,异侧不少于 30 米。城区非主干道和乡镇其他街道 — 3 — (巷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40 米。 (二) 封闭管理的城市小区、乡村社区的内部且房产不属 住所性质的,居民户数在 300 户以内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 增加 300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5 户,且零售 点间距不少于 50 米。 (三) 未设有保安、门禁、道闸等出入管理方式的开放小 区内部零售点和封闭管理小区、商用办公楼宇的外部沿街零售 点, 间距不少于 40 米。 (四) 乡镇驻地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和乡村社区未完成 改造的区域内居民户数 300 户以内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 加 300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3 户,且零售点 间距不少于 50 米。 ( 五) 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乡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 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 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200 米。 第六条 特殊经营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市场、商业综合体,经 营户在 100 户以内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100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5 个,且区域内部街道设置的零售点间 距应不少于 50 米; (二) 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厂矿区域内每满 500 人可设 置 1 个零售点, 区域内总量不超过 2 个零售点; (三) 商用办公楼宇底层面向内部经营的,在底层内部可 — 4 — 设置 1 个零售点; (四) 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的加油(气) 站设有便利店 的, 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 五) 车站、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域内(含候车室、 站前广场、停车场等) 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5 个,且零售点 间距不少于 40 米;其中,在每个候车室内零售数量不超过 2 个; (六) 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内部经营场 所内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七) 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 等服务区域内,经营户在 150 户以下的可设置 1 个零售点,每 增加 150 户可增设 1 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3 个,且零 售点间距不少于 50 米; (八)其他符合特殊经营场所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在特殊经营场所以外的区域,符合下列情 形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 一) 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 )、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 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请且由本人驻店 经营的,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规定 的 50%。以上群体取得零售许可证后非本人经营查证属实的,撤 销并收回许可证。 (二 ) 专属营业区域面积在 500 平方米 (含) 以上的商场、 — 5 — 超市等业态,不受本规定关于零售点总量和间距的限制;专属 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仓储、 通道、停车等区域。 (三) 为满足消费,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主干道及非 主干道的同侧, 以经营烟酒副食为主的便利店,零售点间距可 放宽至本规定的 50%。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经营的; (四) 较低等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 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 )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 持证户在原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 合下列情形的,不受本规定关于零售点总量和间距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 企业类型改变且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关 规定的; (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 ) 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 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 经营主体的。 — 6 — 第十条 持证户在原址停止卷烟经营六个月内,在新址申 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本规定关于零 售点间距限制。 (一)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 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 经营的; (二 )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的持证 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 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的 持证零售户,其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二)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 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 提出申请的。 (五)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 — 7 — 许可证被撤销后, 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各级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区域内; (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商用办公楼宇内部除底层商铺外的场所; (十二 )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 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托管等以未成 年人为对象的培训和管理机构内部及出入口 50 米半径范围内 的; (十四) 未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十五) 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 以及 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六) 为保障公共环境,提供餐饮、住宿、娱乐、健身 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设立单独的吸烟室除外) ; (十七) 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食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 经营卷烟的; (十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零售点的 情形。 — 8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 “间距”,是指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 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 情形的持证户不作为参照物。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 各出入口应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 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 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 校,如职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等; 中小学、幼儿园 “出入口” 包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半径”以门口中心点为 圆点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工商营业执 照登记的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 移动的非临时性空间,场所内有销售实物商品的经营设施;“住 所”是指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及其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 生活场所和经营性场所内临时设置的食宿等生活区域;“相独 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的入口分设、内部无混用、空间无连 接。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 “安全因素”包含但不限于主营化 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五金修理 类、医疗医药类、美容美发类、烟花爆竹类、燃气类、服装鞋 帽类、丧葬用品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散装调料和散酒类、洗 化类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或严重影响品质的有毒、有害、放射 — 9 — 性、挥发性物品以及易燃、爆炸类物品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 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2017 年 9 月 15 日印发的《兖 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取得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有效期内其卷烟经营资格不因本 规定而取消。 附件:1.济宁市兖州城区主干道名单 2.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 10 — 附件 1 济宁市兖州城区主干道名单 序号 街道名称 范围 街道长度(米) 1 建设路 西起荆州路,东至酒仙桥北路 6900 2 九州路 西起荆州路,东至酒仙桥北路 6900 3 文化路 西起西护城河北路,东至酒仙桥北路 2300 4 龙桥路 北起文化东路,南至南护城河路 2800 5 酒仙桥路 东起迎风路,西至 327 国道 1430 6 东御桥北路 北起北护城河路,南至九州路 1500 7 东御桥南路 北起九州路,南至南护城河路 1100 8 中御桥 北起北环城路,南至南护城河路 4100 9 西御桥路 北起红花西街路,南至南护城河路 2800 注:主干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和经济水平变化,随时调整公布。 — 11 — 附件 2 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济宁市兖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 的零售点间距的测量。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以 下简称零售点 ) 间距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 准: (一 ) 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门面中心点至零售点门面中 心点的最短距离测量: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门面中心点至零售点 门面中心点的最短距离测量: — 12 — (三 ) 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边以申请点 门面中心点至零售点门面中心点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与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申请点 门面中心点至零售点后门中心点的最短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申请点 门面中心点至零售点门面中心点的最短距离测量: — 13 — (六)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且为双开门面的, 以申请点双门面中心点与零售点双门面中心点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本测量标准由济宁市兖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14 — 济宁市兖州区局 (分公司) 综合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22 日印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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