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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8.3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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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0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临澧县万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清明 联系电话: 13908412039 地址: 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安福工业园对面湘益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3768007285C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5B688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09 月 14 日 03 时 05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 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 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44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 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400 千克,超 限率 11.02%。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告、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截图、 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 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 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平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利。本机关予以采纳。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 1 页,共 2 页 1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1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江西国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志刚 联系电话: 15727533676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单圩街2路3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MA399UXD8N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赣 CAA097 的四轴车辆于 2023 年 04 月 28 日 04 时 20 分 08 秒装载米糠货物从益阳送往汨罗,行驶在益阳市赫山 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 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 353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规定,四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该车超限 4300 千克,超限率 13.87%。你单位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 1 页,共 2 页 1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徐亚良(澧县徐亚良货运部)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3677328010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20124198305243515 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交钱村五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8月02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A2610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A2610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 26日23时00分49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5400千克,超限 6400千克,超限率13.06%。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⑨当 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徐亚良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3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成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81198611092818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5973777952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人新村一村民组8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9+500m八字哨路段 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 2023年08月03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15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 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 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158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 01日13时33分33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9+500m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20000千克,超限 2000千克,超限率11.1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成强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 陈述申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 第2页,共3页 2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陆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泉交河工业园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 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4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罗新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8119791103181X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692726477 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乐华村390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 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对你驾驶车 辆牌号为湘H76100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 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76100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4日14 时12分39秒行驶在赫山区G536线126K+500m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 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 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 二轴、车货总质量为20000千克,超限2000千克,超限率11.11%。根据《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④动态 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询结果、⑦ 车辆证件复印件、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罗新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罚 告〔2023〕410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第1页,共3页 1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千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 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 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第2页,共3页 2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 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3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华征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曹乐 姣,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430900MA4LGUQR9M,公司地址:精锐华府 8 幢 204 号,联系电话:13907377035。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 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A3980 的四轴亚特重工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石笋路口运至梅林路附近工地,于 2023 年 08 月 01 日 09 时 2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梅林路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 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5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2560 千克,超限率 40.51%。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黄先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黄先明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益阳九鑫混凝土运输公司 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先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3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先明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日处理 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 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901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高安市广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91360983MA362FTL62,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田南镇水管站二楼西 边,联系电话:1557909966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邹海平。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涉 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 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你单位所属车辆牌号为赣 CCB182 的六轴解放牌重型 半挂牵引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不可解体货物(履带吊)壹台,于 2023 年 07 月 30 日 21 时 06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S221 与银城大道交叉路口 西南方向 642 米处(火车东站路口)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 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6632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 六条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现已超限 17320 千克,超限率 35.35%,驾驶员无法提供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张帆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 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张帆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证据八,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法人及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信息; 证据九,委托书(1 份),证据了高安市广进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 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901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 理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901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玉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0525551X, 联系电话:18873367338,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坪付 062 号,职 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 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 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车辆牌号为湘 A7A536 的四轴驰田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泥巴,从益阳市泉交河收费站路口运往欧江岔镇。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 17 时 5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收费站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 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0320 千克。经现场调查和 对驾驶员周玉明询问得知该车辆装载泥巴,车辆所有人是陈国霞,驾驶员为 周玉明,本次运输承运人为周玉明。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 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9320 千克,超限率 3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当事人周玉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周玉明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 格。 上述证据经过周玉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9018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 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万元以 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 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 (单位)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 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 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8701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覃光红,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08122373, 联系电话:18607363952,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马鬃岭镇理鸣村 6 组,职业: 司机,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涉嫌道路运输经 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 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粤 AAZ125 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装载落水 管,由常德运往广州,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十州路三桥路段,正在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因该车辆货箱存在明显改装迹象,被在此路段开展例行执法 巡查的本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依法示意该车靠边 停车后,亮证说明事由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车辆证件并现场勘验:车辆 所有人系广州市仁顺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是覃光红,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证号穂字 002889015,车辆核定长为 11990 毫米、宽度为 2550 毫米、高度为 3990 毫米,执法人员实测外形尺寸没有改动,但该车车 尾厢后面擅自加装了起重尾板壹块,经测量:起重尾板高度为 1.8 米,宽 度为 2.5 米,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其质 量”情况。调查询问覃光红证实,为了装卸货物方便,擅自加装了该起重尾 板。覃光红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 证据 3,;对覃光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 事实及改装车厢栏板的相关情况; 证据 4,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 第 1页 共 3页 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 证据 5,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驾驶员取得货运车辆从业资格情 况; 证据 6,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 7,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及涉案车辆所 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栏板外形尺寸轮廓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覃光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8701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道路 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89003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8800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胜文,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12154259, 联系电话:13418869680,住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黄沙洲村樟树村民组, 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对你(单位)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 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8 月 02 日 12 日 40 分,驾驶粤 BLR425 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城际干道牛头岭路段处时被我局执法人 员刘文翔、袁平等四人(执法证:18080217143、18080217170)例行执法巡 查发现该车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 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湘威达物 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为王胜文,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 于营运车辆,证号:粤交运管深字 440300701072 号,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为了 装卸货物方便,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私自加装了起重尾板,加装的起重尾 板的高度为 1.8 米,宽度为 2.35 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依法对 湘 JA1960 车辆及其道路运输证进行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王胜文的上述行 为已构成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王胜文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 关情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 第 1页 共 3页 息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尺寸轮 廓情况;证据 7,驾驶员证件照片,证明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王胜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88009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不要求组织听证的意 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篇中关于 道路运 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属初次发现,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 ,属于 违法程度一 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2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湖南顺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卢涛 联系电话: 17352846888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社区大湾组9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1MA4RUQ5X52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AK7861 的六轴车辆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03 时 1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82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9200 千 克,超限率 18.78%。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3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常德云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云清 联系电话: 13762689383 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古城村古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4MA4PHJMW32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B2832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 7 时 20 分 55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75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8500 千 克,超限率 17.35%。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4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翼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益民 联系电话: 18973723377 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金山村第十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2MA4QHF4R89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HB6496 的六轴车辆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00 时 37 分 41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53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6300 千 克,超限率 12.86%。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 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1 页,共 2 页 1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35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湖南省博汇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清海 联系电话: 13682182396 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4MA4PL7L39W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58982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 23 时 11 分 29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米处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40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5000 千 克,超限率 10.2%。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第 1 页,共 2 页 1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0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8701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周军会, 联系电话:13360545330,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公 岭建材市场 4-5 号 102,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440300319359314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 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粤 BBP309 重型厢式货车由周玉豪驾驶, 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15 时 40 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泉线桂柳塘路段 处公路上行驶,该车擅自拆除原有的货箱顶板,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 象,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徐明和陈国华(出示证件: 18080217137、18080217146)等四人在该路段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发 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 查,经查,本次运输是从益阳市去往桃江,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宝鑫龙物流 有限公司,驾驶员是周玉豪,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深 字 002601672,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拆除货箱顶 板”。该原有的货箱顶板擅自拆除的顶板长度为 6.8 米,宽度 2.4 米,驾 驶员周玉豪无法提供该车辆改装的合法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 行为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4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委托代理人周玉 豪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亲口承认了当事人的违法 事实及擅自拆除车厢顶板的相关情况;证据 5,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第 1页 共 3页 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及驾驶员取得货运车辆从业资 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 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栏板外形尺寸轮廓情况等。证据 7,营业执 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 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证据 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涉案车辆违法事宜及被委 托人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玉豪本人 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深圳市宝鑫龙物流有限 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粤 BBP309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 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玉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87012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玉豪向本机关明确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 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 况,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 罚”“首违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 道路 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 第 2页 共 3页 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601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91430903MA4QNM6443,公司地址: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联系电话: 1387371071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郭志武。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B6166 的四轴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砂砾土,于 2023 年 07 月 29 日 19 时 04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区三 桥转盘处时被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 总质量为 42110 千克。本次运输是从益阳电厂运往桥北旭源公司。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1110 千克,超限率 35.8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赵伟兵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赵伟兵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据了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 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伟兵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6010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伟兵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日处理 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比较严重 ,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叁元整的行政 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 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 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7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星星,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03199301015716, 联系电话:13337271712,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南岳坪村下屋湾村民 组 32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AL9585 的三轴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泥土,该车泥土由检查地对面山上运往公路对面本到一公里处。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17 时 5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S324 线与泉交河高速 公路互通路口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 总质量为 3811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3110 千克,超限率 52.4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 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 证据三,对李星星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 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 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李星星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 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 运输营运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李星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700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 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严 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YT400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冷令伍, 联系电话:15526349658,公司地址: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30900584945154W。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对你(单位)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 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 22 时 40 分,为车辆牌号 为湘 HA6896 的四轴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配)载水泥混凝土并 放行出站(场),该车行驶在赫山区银城大道汉森制药厂前路段被本机关执 法人员查获,经过磅检测,车货总质量为 41290 千克,超限 10290 千克, 超限率 33.19%;2023 年 3 月 15 日 10 时 0 分,车辆牌号为湘 HA3250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再次从你单位装(配)载水泥混凝土并放行 出站(场),行驶在赫山区花乡路段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过磅检测, 车货总质量为 42640 千克,超限 11640 千克,超限率 37.55%;据此,本 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依法对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交企超责改〔2023〕4001 号),责令 你单位在三日内改正。2023 年 6 月 25 日 08 时 53 分,车辆牌号为湘 HA3037 的四轴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又一次从你单位装(配)载水泥混 凝土并放行出站(场),行驶在赫山区十洲路兰溪路口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 人员查获,经过磅检测,车货总质量为 42670 千克,超限 11670 千克,超 限率 37.65%。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场),逾期不改正,第三次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站(场) 本机关认 为,你单位已构成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 的违法行为。 第 1页 共 3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对当事人 2023 年 2 月 21 日 和 3 月 15 日放行的湘 HA6896 和湘 HA3250 超限运输车辆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湘 HA6896 和湘 HA3250 货运车辆运载水泥混凝土先后因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的事实;证据 2,对湘 HA6896 和湘 HA3250 车辆驾驶员的《询问笔录》照片(各 1 份),证明了湘 HA6896 和湘 HA3250 货运车辆运载水泥混凝土驾驶员因违 法超限运输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供述了其货物所配载源头情况;证据 3,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交企超责 改〔2023〕4001 号)及送达回证照片(1 份),证明了本机关在发现当事 人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运输车辆后,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证据 4,对当事人 2023 年 6 月 25 日第三 次放行的湘 HA3037 超限运输车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 片(各 1 份),证明了湘 HA3037 货运车辆运载水泥混凝土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被本机关查处的事实;证据 5,对湘 HA3037 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 的询问笔录照片(1 份),证明了湘 HA3037 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供述了其 货物所配载源头情况;证据 6,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 明了涉案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情况;证据 7,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已委托代理人办理 违法事项;证据 8,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信息;证据 9,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达的询问笔录(1 份),证 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达已供述了当事人配载并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 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达本人质证确认,具备 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益阳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超限 超载货运车辆,逾期未改正,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站(场)次数达三次 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达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 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YT4002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 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 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 2页 共 3页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违法次数达三次的 情形,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篇中关 于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第 三次及以上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为严重 ,应当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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