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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18〕24 号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 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现将《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予以印发,从 2018 年 9 月 1日起实施,请各部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 勤管理规定 1 (此页无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2018年6月20日 主题词:印发 劳动纪律 考勤管理 通知 送:院领导 发:各部门 2018 年 6 月 20 日印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共印 25 份 2 附件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纪律性,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严 肃院纪院规,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参照《太原理工大学教职 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17〕9 号)、《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劳务派遣、返聘、外聘教职工,后勤保障 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太原理工大学事业编制职工适用《太原 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17〕 9 号),由学院按照该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章 基本纪律与管理规范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自觉遵守学院规章 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学院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 下课考勤,管理、教辅、实验、工勤等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考勤。 1. 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 3 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和所在教研室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 停课、调课、推迟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请他人为自己代课, 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2. 管理、教辅、实验、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学 院上下班时间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 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 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经学院批准,借调外单位工作的,每月按时向学院人事 财务部报送借调单位出具的考勤证明。 三、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岗上班,必须提前或及时按规 定办理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四、教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在规定日期到岗工作。 五、经学院批准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办 理入职手续,并签订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分 配部门报到。 六、经学院批准的各类离职人员,应在7日内与学院结清人 事、工资、社会保险、财务、资产、房屋等各种关系。 七、为维护学院利益,离职人员如无人事财务部签署的同意 办理意见,学院各职能部门、原所在部门都不得为其提供出具相 关证明等服务。 八、教职工从事校内外兼职活动,应在高质量完成本职教学 科研、管理等任务的前提下,按相关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禁止未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兼职行为(学术类团体除外)。 4 九、临时借调人员,须经学院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借调 手续。如确需借调工作人员,借调科级以上干部须征得学院党委 同意,借调其他工作人员须征得人事财务部同意。未经学院批准, 各部门不得向外借调本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借调人员须在限期内 返回原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 十、教职工受所在部门指派,在非工作时间加班或值班,所 在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安排补休。 十一、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旷工。 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 2.擅自出国(境)或擅自离岗外出学习、研究(申请公派出 国还须主管校领导批准)。 3.休假期满不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的超假部分。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 5.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假期身份不相符活动,或从事 经济劳务活动。 6.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 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7.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代岗,每次记旷工 一天。 8.因违法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或因无理取闹造成 缺勤。 9.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擅自中断 学习,从事其它活动。 5 10.离职手续未办结,擅自不上班。 11.其他经学院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第二章 考勤管理 一、考勤是实施各类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岗 位聘任、薪酬发放、工资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月五日 前,将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的上月教职工考勤汇总 表和所附的请假表等证明材料送人事财务部。 三、关于迟到、早退 1、太原校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即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 ( 夏 令 时 14:30-18:30 ) 。 打 卡 时 间 为 : 上 午 上 班 7:30-8:15 、 下 班 11:45-12:30 ; 下 午 上 班 13:30--14:15 ( 夏 令 时 14:00-14:45)、下班17:45-18:30(18:15-19:00)。超出此规定时 间的为迟到、早退,违反考勤规定。 2、孝义校区实行七小时工作制,即上午8:50-12:20、下午 14:00-17:30。打卡时间为:上午上班8:20-9:05,下班12:05-12:50; 下午上班13:30-14:15,下班17:15-18:00,超出此规定时间的均为 迟到、早退,违反考勤规定。 3、教职工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末20%者,由所在 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排名在末尾20% 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人事财务部对党政办公室报送的考勤结果直接采用,并 据此对各类应扣发工资待遇的人员,进行核算、造册,在次月执 6 行扣发。 五、被借调到太原理工大学的各位教职工由所在部门按照太 原理工大学规定考勤。每月考勤结果报送时间为5日前报送上月 考勤结果。 六、最晚考勤报送时间为每月8日报送上月考勤结果,超过 规定时间的将停发上月奖励绩效,以此类推,责任由所在部门和 考勤部门负责。 七、蓄意应付学院考勤管理规定,一旦发现,将按旷工记录 和处罚。若所在部门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瞒报、漏 报,一经核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该部 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行政责任,并根据违纪情况对当事职工的工 资绩效进行扣发。若发生与缺勤人员做交易、为其做掩护等营私 舞弊行为,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八、具体考勤操作规定按照学院《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 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九、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申诉。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与假期待遇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请假,需说明请假理由、期限, 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二、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部 门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职工请假 7 表》,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将请 假表交由所在部门考勤员保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或来不及办理时,应口头、通过电 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并在三天内尽快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 处理。 下列假期天数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事假 (1)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以请事假。 (2)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需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8天(含) 以上的,还需报院长审批。 2、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 (2)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14天以内(含14天)的,需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15 天(含)以上的,还需报院长审批。 (3)请病假7天及以上的,需提交急诊医院或二甲以上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注明病名,建议休息天 数)或住院证明。若无医院证明(或证明不符要求的),按事假 处理,既无医院证明又未事先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4)除精神病患者、重症患者外,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或 已累计病休2个月继续请病假的,还必须提交就诊记录、病历本 等。 8 (5)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在外地患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 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3、婚假 教职工领证结婚,给予婚假30天,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 及院长批准。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六个月内申请,逾期将按事 假审批。不得拆分申请,否则按事假审批。 4、丧假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死亡,请假期一般不超过7天(不含公休 日和法定节假日),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 5、生育假 女职工因生育请假,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延长 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3个 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如正值学院寒暑假,可顺延计算。 (4)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二甲以上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按病假办理审批手续。 (5)女教职工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不算产假,按病假 办理审批。 9 (6)请产假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建议书及入院出院证复印 件。 6、节育假、护理假 (1)节育假、护理假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 需提交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 (2)教职工接受绝育手术,术后享受节育假2至3周。接受 其它节育手术,假期天数按医嘱建议。 (3)配偶合法生育期间,男职工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夫 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需要另一方护理的,凭手术机构证明,给 予护理假2周。 7.其它假 (1)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入劳动时间,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但一次一般不应超过半 天。 (3)参加会议、公务出差、学术研讨等按公假待遇,由部 门审批记录,每月与请假材料一并提交给党政办公室。 (4)教职员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规则被公安机 关传唤,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审批。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团、女代表等参加有关会 议可请公假,由所在部门批准。 10 三、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按照前 后总天数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部 门办理销假手续(本人、考勤员分别在请假表上签名,并标注上 班日期、超期天数)。 五、超过审批权限的休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六、各类假期的待遇 1、事假 (1)事假按工作日累计。 (2)当月累计超过 12 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院内奖励绩 效工资的 50%(聘为教师岗位的,不扣发当月院内奖励绩效工 资,按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考核)。 (3)当月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或全月请假的,扣发当 月院内奖励绩效工资(聘为教师岗位的,不扣发当月院内奖励绩 效工资,按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考核)。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3 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 为优秀,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扣发年度考核绩效。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90 天的,停发一切薪酬待遇,转为 待聘人员,听候学院处分,聘任上岗后方能起薪。特殊情况须学 院批准。 2、病假 (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者,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者,从第 3 个月起,扣 11 发 50%当月院内奖励绩效工资(聘为教师岗位的,不扣发院内 奖励绩效工资,按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考核)。 (3)病假满 6 个月(长期病休人员)或一年内病假累计超 过 6 个月者,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下同)按 70%计发,停发奖 励绩效和考核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停发奖励绩效和考核绩效工资。 (4)连续病休满一年者,从第二年起,基本工资按60%计 发,停发奖励绩效和考核绩效工资。 (5)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因病经学院批准离岗休养在 6 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 个 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 后工龄合并计算。 (6)关于长期病休人员 ①长期病休人员(除重症患者)每三个月到学院签到一次, 并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原发疾病最新诊断证明、病历本或就诊记 录。无故不按时提交,不再享受病休待遇,按旷工人员对待。诊 断证明与病历本或就诊记录不相符的,或没有诊疗记录的,取消 病休待遇。 ②长期病休人员病休期间从事与病休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 在外兼职,从发现之日起取消病休待遇,按旷工对待。 ③长期病休人员原发疾病已经治愈或减轻能上班的,转为待 聘人员;失去劳动能力的,若符合退职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 12 退职或提前退休手续;离家出走失踪、失去联系的,按自动离职 处理。 3、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4、生育假、节育假、护理假 (1)生育假、节育假、护理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2)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工 资不能同享。生育假期间,奖励绩效与生育津贴只能选其一。生 育假期满后办理了延长休假的,延长期间执行病假待遇。 (3)女教职工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按病假待遇执行。 5、其他假 (1)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工(公)伤的教职工,在规定 的治疗休养期内,薪酬待遇不变。休养期结束仍不能上班的,按 病假待遇执行。 (2)公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一、对教职工违反人事劳动纪律的处理,坚持批评教育、降 低考核评价等级、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违纪性 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区别对待。通过对违纪人 员的处理,增强本人和其它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经济处 罚为按比例扣发或停发薪酬待遇,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或终止人事(聘用)关系。 13 二、关于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含)以上、5个工作日 (含)以下者,扣发当月奖励绩效,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当月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发当月院内奖励绩效,并扣 发50%当月基本工资。 2、年度内连续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院内考核绩效扣除,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 以上行政处分。 3、教职工连续或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含)以上者,停发一 切薪酬待遇。旷工停薪后,在3个工作日内返校的,应进行书面 深刻检讨,听候学院处分,聘任上岗后方能起薪,旷工期间工资 不补发。 4、教职工一年内旷工时间连续或累计达15天以上(含), 停发所有薪酬待遇,并按规定予以解聘,终止人事聘用关系。 三、教学人员(专职教师和兼课教职工)违反教学纪律的, 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规定执行。无特殊原因,专职教 师一率不准拒绝学院工作安排,否则以旷工论处。无特殊原因, 专职教师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又不接受学院其他工作 安排或不按学院其他规定来折算工作量的,根据工作量差额予以 如下处罚:未完成工作量超过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未完成工作量超过规定工 作量二分之一的,停发一切薪酬待遇,转为待聘人员,听候学院 处分,聘任上岗后方能起薪,待聘期间工资不补发。此处工作量 14 为自然年度工作量。 四、对工作安排、调整持有异议,但不按正常途径或合理方 式提出,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 甚至谩骂、殴打本部门领导和群众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对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教学、科研、管理事故,给学院 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财产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 予当事人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六、对未经批准在院外从事兼职活动,或擅自无偿占用学院 的教学、科研、生产等设备资源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教职工,所在 部门领导和学院职能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或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国家、省 规定的,按50%以上比例扣发在此期间的薪酬待遇,并可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七、对不遵守社会公德,破坏团结,制造事端,弄虚作假, 欺骗组织或他人、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 以上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八、教职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 同等的情形,学院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九、各类离职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擅自不与院内相关部门 办理结清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停薪人员起薪后,停薪期间已由学院代缴的各种社会保 险金,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一并由个人承担,一次性交 15 清或从工资中扣回。 十一、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判刑后,给予行政开除 处分,处分日期从其服刑时间算起。 十二、教职工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后,年度考核定为不合 格,年度考核绩效扣除,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处分生效的次月 起,未明确新聘岗位或职务前,停发绩效;明确新聘岗位或职务 后,按新聘岗位或职务确定工资和绩效,并按新聘时间计算差额, 多退少补。 2. 受到开除处分的,从处分生效的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 待遇,停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处分生效时间与处分决定 时间不一致,追缴已发放的工资待遇和代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 公积金。 十三、自动离职、被辞退的教职工,学院不负责办理档案和 社保等事宜。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作废, 其它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实施中有关条款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 省政策执行。 三、借调太原理工大学各单位、各部门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 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工作日考勤依照《太原理工大学教职 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17〕9 号)管理, 16 包含请假情况须在每月考勤中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规定由人事财务部负责解释。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