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pdf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南财大党字[2015]39 号 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风廉政 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 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委、省教育工 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目标,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 负监督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 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 容,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 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学校成立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 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纪委办公室) ,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由党 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 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 导责任,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会议,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和 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 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 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 —2— 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 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 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 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 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 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领导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中层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 党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 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 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 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二)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 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学期至少 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 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 须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 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 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 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 学校班子副职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协 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 责任,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 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 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 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参加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加强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 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 —4— 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 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 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下,负责 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落实,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协 助学校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政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 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 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 组织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 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 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 和具体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 —5— 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增 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 策制度和院(处)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在群众关心的 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 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 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 (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自查自纠,开展批评 与自我批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做好或 配合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检委员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 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本单 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 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 导班子议事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 职工报告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 —6— 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学校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本单位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 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 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 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 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或受主管领导、纪检监察 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 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 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 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 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 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主动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解决党 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报告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 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 —7— 倾向性问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支持学校 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工作;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认真参加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遵 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 教育管理好亲属、下属和工作人员,防止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 任由所属单位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 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实 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中层 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组织报告学校党 风廉政工作情况;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的工 作总结中,要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同时报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 组;中层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 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 查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 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 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与领导班子考核、 干部考核、 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进行。检 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 学校党委通过会议、 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 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 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 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 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 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群团组织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 —9—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 (共印10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