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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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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聊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 是全校广大师生的科技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 人民团体,是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 推动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 基层组织。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和新 发展理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学 校立德树人、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为全校教师、 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团结和动员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 和学生,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广泛开展 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 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提升学科 建设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早日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区 域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校科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协和山东 省科协的指导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协 作创新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作职能 校科协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活跃学术思想,繁荣 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 进跨地域、跨高校、跨院系、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鼓 励学校各学术团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为提升 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五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 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社团组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 成果。积极服务挂靠学会和其他科技组织,充分发挥科协及 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学 习和工作,着力培育广大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开 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工作的政策制定, 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把校科协办成科 技工作者之家。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 规的制定和学校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 主管理工作。帮助学校学生科技协会开展学生科技创新、创 业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组织开展公众 科普活动,传承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良好风尚。推进学校科 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 素质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 人才培训工作,开展同科研院(所)、企业科协的合作与交 流,推广科学知识与技术。 第八条 开展对校内学术、科技团体的管理和协调工 作,帮助和推动其开展活动。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 作,服从学校工作大局,配合和服务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接受上级科协的工作指导,配合完成上级科协 开展和布置的相关活动与工作。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 的研究,增强校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 第十条 会 员 校科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校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 技人员经本人申请,校科协批准后,成为校科协个人会员。 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生科技 协会等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校科协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享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 料的权力; 4.向协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 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协 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校科协实施细则,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支持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等各项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所属学术团体的,也自然退出校科 协。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 校科协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 委员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校 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部分会员可由有关单位 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新一届校科协委员会;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科协委员会领 导校科协的工作。校科协委员会包括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 秘书长 1 人。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3.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决定校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科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 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上委员会讨论变 更或增补。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经 费 校科协经费来源: 1.学校行政拨款; 2.科技咨询费和服务收入; 3.个人、团体的捐赠与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有关规定相矛盾,则 按上级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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