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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9-6.15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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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5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益阳诚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魏禹竹 联系电话:15173750718 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龙岭社区东方维也纳1栋12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DKXY2Q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HB8989 的六轴车辆于 2023 年 03 月 23 日 13 时 32 分 59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76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8600 千 克,超限率 17.55%。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1 页,共 2 页 1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当罚〔2023〕QCJ4016 号 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 澧县祥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宜祥 联系电话:13875017989 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四马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3MA4LF7BD0B 你单位所属牌号为湘 J7E160 的六轴车辆于 2022 年 09 月 17 日 15 时 15 分 19 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K126+500 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到并触发系统报警,检测数据显 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 57000 千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中超限认定标准的 规定,六轴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 49000 千克,该车超限 8000 千 克,超限率 16.33%。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1 年 12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动态称重仪检测报 告、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短信告知提醒 截图、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驾驶员证件复印件、车辆证件复 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证件 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 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1 页,共 2 页 1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 佰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 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邮政编码:413000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2 页,共 2 页 2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何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1197711094376 职业:货运车辆驾驶员 联系电话:1586976058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大圹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m处的公路 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 月13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8052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 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8052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1月 13日16时31分51秒行驶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m处时,被本机 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 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 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8650千克,超限9650 千克,超限率19.69%。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何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072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贺石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124196909226436 职业:货运车辆驾驶员 联系电话:13874987831 住址:湖南省宁乡县菁华铺乡泗海村文汉洲组3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m处的公路 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6 月13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8066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 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A8066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3月 15日23时57分59秒行驶在赫山区欧牌线S508线K129+700m处时,被本机 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 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 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4500千克,超限5500 千克,超限率11.2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货运 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贺石平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6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07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1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曹建国,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903198104045110,联系电 话:13549759277,住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石坝子村,职业:货车驾 驶员,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8606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沥青料子从衡龙桥运往益阳收费站,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12 时 06 分, 行驶在赫山区朝阳收费站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 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535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 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4350 千克,超限率 46.2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曹建国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曹建国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曹建国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1007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201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浩,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205053355,联系电话:13574719700,住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 河镇黄家岭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 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5817 的四轴豪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从华盛金源搅拌站运往牌口建房工地,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07 时 30 分,行驶在赫山区牌口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 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3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 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2360 千克,超限率 39.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周浩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 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周浩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周浩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2010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4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艳辉,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311062981,联系电话:18273722198,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桥镇清水寺村汤家湾村民组 41 号,职业:货运经营者,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A1138 的三轴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沥青料子从衡龙桥运往益阳收费站,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09 时 35 分, 行驶在赫山区 G319 线银城市场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 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943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4430 千克,超限率 57.7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当事人刘艳辉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贺益龙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当事人 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刘艳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4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分 以下情况说明,①既陈述申辩,又申请听证的;②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的;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④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 的。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说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情况、采纳情 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如果有听证的,应当对听证情况特别是当事 人在听证中陈述的理由、举证、质证等以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不予采纳 的,要说明理由)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 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 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3MA4QNM6443,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团圆路 58 号,联系电话:1387371071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郭志武。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所属牌号为 湘 HB4187 的四轴货车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车辆牌号为湘 HB4187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渣土,从梓山路金盛小区运往桥北进港路卸土场,于 2023 年 06 月 11 日 20 时 03 分,行驶在益阳赫山城区三桥转盘处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 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曹富贵询问得知该车辆,车辆所 有人是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49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 克,现已超限 12490 千克,超限率 40.2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曹富贵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六,驾驶员曹富贵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据了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 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曹富贵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上述证据经过 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富贵 本 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 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0753359165G,公司地址:益阳大道西路 4 号,联系电话: 1300737518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崔应林。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 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 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B8220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渣土,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20 时 43 分,行驶在益阳大道万达路段时被本 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7880 千克。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6880 千克,超限率 54.4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刘世仁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供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刘世仁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 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 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世仁 本人阅示 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刘世仁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 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 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 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第 2页 共 3页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旺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0698551911K,公司地址:沧水铺镇黄团岭村,联系电话: 1897370188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彭征兵。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湖南旺泰科技有限公司所属湘 HA5750 的四轴星马牌 重型罐式货车装载砂浆,该车砂浆从沧水铺镇黄团岭村运往城区碧桂园工 地。于 2023 年 06 月 12 日 20 时 02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 与梅林路交叉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 货总质量为 4133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 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0330 千克,超限率 33.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李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 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李明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据了湖南旺泰科技有限公司委 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 湖南旺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 本人阅示并发表 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 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 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 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33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801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立华,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2321196709162670,联系电话:13874349228,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衡龙桥镇莲花村砂子岭村民组 22 号,职业:无,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杨立华所属牌号为湘 HA1197 的三轴大运牌牌重型自 卸货车装载沥青料子,该车沥青料子由赫山区桐梓岭运往朝阳收费站长张高 速处。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12 时 43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槐奇岭路 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65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1540 千克,超限率 46.1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李国文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驾驶员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 (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 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 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李国文的证件照片(1 份), 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照片、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证据八,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第 1页 共 3页 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委托办理本次运输违法事项的情 况。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文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801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6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东莞市小蜗牛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30KAQX8,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东深路塘厦段 109 号 106 室,联系电话:1334925567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武家飞。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 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粤 SW7905 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由李井飞 驾驶,于 2023 年 06 月 12 日 05 时 13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顺德城路 段公路上,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加装起重尾板,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 象,被在该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的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刘浩波、刘海洪(执法证:18080217136、18080217148)等四人发现,执法 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 本次运输是从东莞市运往常德市,该车所有人为东莞市小蜗牛运输有限公 司,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 441900033926.车辆行驶证 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该原有的尾箱 板私自加装的起重尾板的高度为 2.5 米,宽度为 2.4 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 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车辆证件复印件、车辆所属业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对委托代理人李井飞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 东莞市小蜗牛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井飞 本人阅示 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6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 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 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五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 你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年 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且主动拆除了加装的起重尾板,不符合“轻 微不罚”“首违不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五)项和第三款第 (一)项之规定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 路运输公路)(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 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 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8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展翼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21MA4R9X6E0H,公司地址: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小塘路社区泉塘安 置 D 区 20 栋 69 号,联系电话:1822972522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郭滕飞。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 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 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AK8939 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由王威驾 驶,于 2023 年 06 月 12 日 10 时 37 分,行驶在赫山区城际干道顺德城路段 公路上,该车把原有车厢车顶切割方便装载货物,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 象,被在该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的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刘文翔、罗志威(执法证:18080217143、18080217128)等四人发现,执法 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 本次运输是从桃江县运往长沙市,经查:该车所有人是湖南展翼物流有限公 司,驾驶员是王威,承运人为湖南展翼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 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长 430121220544.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 未注册登记标注切割面积。该车原有尾厢顶板被切割部分长 9670mm、宽 2550mm。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 片、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车辆证件复印件、车辆所属业户 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对委托代理人王威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第 1页 共 3页 上述证据经过 湖南展翼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威 本人阅示并发表 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 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8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处理决 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 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五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 你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年 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且主动拆除了加装的起重尾板,不符合“轻 微不罚”“首违不发”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五)项和第三款第 (一)项之规定和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 路运输公路)(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 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 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 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700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彭中贱,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2302196806017716,联系电话:18975365376,住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 塘镇文龙桥村六村民组,职业:司机 ,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和乘客、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取得道 路客运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情况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2023 年 6 月 9 日 20 时 40 分,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 输局执法人员徐明、陈国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7.18080217146)等四 人依法在朝阳收费站出口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湘 HZW190 小型轿车搭载乘客四名(3 男 1 女),男乘客正在下客,执法人员上前亮 证,并说明事由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询问驾驶员彭中贱和乘客,车 辆所有人为湖南晖达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 本次搭载的 4 名乘客中,有一名乘客是驾驶员彭中贱通过万顺出行平台接单 的乘客,另三名乘客通过朋友介绍,通过电话预约彭中贱方式线下招揽的, 从长沙送往沅江,双方已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 100 元/人。检查 时车费通过网络预约平台接单的乘客已通过平台支付车费 74,5 元,其余线 下招揽的三名乘客车费尚未支付。本次运输受益人系彭中贱,彭中贱当场只 能提供《网路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法提供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证及 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彭中贱没有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系统 查询核实车辆营运证结果、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第 1页 共 3页 对当事人彭中贱的询问笔录、乘客谢涛、彭雪花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 件、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经过彭中贱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7001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 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 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 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 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人民币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 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 当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 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 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 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转运了乘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制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 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8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平,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2199001086014,联系电话:13657370074,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李昌 港乡凤凰坝村李家湾组,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期间,本机关 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 统查询当事人及车辆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2023 年 6 月 11 日 11 时 21 分,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 输局执法人员刘文翔、袁平等四人,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区益阳大道西路口路 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牌号为湘 HRM857 的金杯牌小 型封闭式货车运载一个散发酒精气味液体的塑料罐体行驶在道路上,待其行 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 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李平,该车运载的是甲醇(液体酒精),罐体 旁配有泵枪,从桥北长春镇送往赫山区三桥转盘附近废品市场为各小饭店使 用,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李平,本次运输承运人系李平,检查时尚未 产生运费收益,经过磅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为 2350 千克,扣除车体 及装备重量后所载甲醇重量为 1120 千克。查时尚未产生运费收益,经过磅 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量为 2350 千克,扣除车体及装备重量后所载甲醇 重量为 1120 千克。李平无法当场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 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李平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3,对当事人李平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李平承认了其本次 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4,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 截图,证明涉案车辆的营运主体信息; 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 资格情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车货称重磅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检查时载有货物并且证实 了其车货重量情况; 证据 8,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 9,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 李平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8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于罚款三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23 序 篇中关于 未取 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 (单位) 属于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 于你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 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 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9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74C59,公 司地址:高新开发区谷苑路 327 号麓谷和馨园 C 区 3 栋 711,联系电话: 1580255348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易汉文。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 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车辆牌号为湘 AH6279 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 2023 年 06 月 09 日 07 时 33 分,由肖正茂驾驶运载 70#筑路沥青,行驶至益 阳大道朝阳收费站前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发 现,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和进一步调查证实: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 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本次运输是从长沙望城送往湘西花垣县,据《危险 货物品名表》(GB12268)查阅核实,第 1999 号,筑路沥青、路油、沥青和稀 释沥青都属于危险货物,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至益阳银城市场进行称重检测, 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51660 千克。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无法提 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 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已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已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证据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正茂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肖正 茂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5,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 息与身份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 证据 6,涉案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 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证据 8,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已委托被委托人处 理本次违法事宜。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正茂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湖南环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正茂 本人阅示并发 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 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900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 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减 轻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2022)年版第 23 序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 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 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第 2页 共 3页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 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9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周运红,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2321197404118075,联系电话:13786731105,住址:湖南益阳市赫山区 羊角乡羊角村第九村民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 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2023 年 06 月 13 日 09 时 00 分戴忠贤、陈宇峰等四 人在赫山区 S308 线新月村路段处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时,发现 牌号为湘 HA3513 的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 0#柴油 9 桶行驶在道路上, 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 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询问驾驶员周运红,该车运载的是 0#柴油,从龙 光桥中石化加油站运往羊角村,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曾晓元,驾驶员 是周运红,本次运输承运人系周运红,柴油主要是为自家收割机加油用,无 运费收益,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辆过磅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 6540 千克,除 去车辆总质量后柴油净重约为 1732 升。周运红当场有提供普通货物《道路 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无危险运输类别,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 系统》查询核实,周运红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该车辆没有 取得《道路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系统查询周运红是否取得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截图(1 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资质; 证据 2,系统查询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情况截图,证明了涉案车辆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证; 证据 3,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 实;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 4,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5,对当事人周运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周运红承认了其 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6,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 7,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 情况; 证据 8,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 用性质情况; 证据 9,检测过磅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 证据 10,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周运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9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于罚款三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23 序 篇中关于 未取 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处罚基准,你(单 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有违法 行为被执法人员查处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 所载危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 处罚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第 2页 共 3页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QC24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03528530581,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 B10,联系电话: 1567367998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熊钊。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B1258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沙砾土,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11 时 10 分,行驶在赫山区花乡路青龙洲大 桥桥头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 为 516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 克,现已超限 20660 千克,超限率 66.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徐跃纲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供述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徐跃纲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委 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 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跃纲 本人阅示并发 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 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QC24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单位) 委托代理人徐跃纲代表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 辩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 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 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第 2页 共 3页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QC21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03528530581,公司地址:步行街 B10,联系电话:1567367998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熊钊。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 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湘 HB6500 的四轴解放牌 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砾石,该车砂砾石从明达建材附近运往资阳区旭源搅拌 站。于 2023 年 06 月 09 日 11 时 3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花乡路青 龙洲大桥桥头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 质量为 521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21140 千克,超限率 68.1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钟灿辉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钟灿辉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据了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委 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 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灿辉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 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 案证据材料使用。 上述证据经过 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灿辉 本人阅示并发 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 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QC21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请示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参考 《湖南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 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五十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 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 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7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永法,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320321198306033673,联系电话:15262093688,住址:江苏省丰县顺河镇 青固寺村刘庄 79 号,职业:司机,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 7 时 10 分,驾驶苏 CLW895 重型厢式货车停在益阳市赫山区城际干道金盆山路段处公路上,该 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加装起重尾板,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被我局执 法人员徐明、陈国华等四人(执法证:18080217137、18080217146)在此路 段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 查,该车所有人为周梅花(是驾驶员配偶),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 运车辆,证号 320321521818,本次运输是从广州运往益阳。经执法人员现 场勘验,该车原有的尾箱板后私自加装的起重尾板的高度为 1.8 米,宽度 为 2.5 米。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 及质量”,无法提供加装起重尾板的合法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货运经营返程停放在道路上休息的状态;证据 4,对刘永法的询问笔 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关情况; 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及取 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 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尺寸轮廓情 况;证据 7,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1 份),证明经过系统 第 1页 共 3页 查询核实了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的相关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 当事人刘永法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刘永 法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苏 CLW895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事 实。 上述证据经过 刘永法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700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对你的上述违 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在执 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年内在 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 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道路运输经营者擅 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处罚基 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一般 ,应当 处以 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 第 2页 共 3页 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 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8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龙洁,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90914385X,联系电话:13487828787,住址:湖南省桃江县大栗 港镇,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10 时 43 分,驾驶牌号为 湘 J28297 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赫山区 G319 龙光桥路段公路上行驶, 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刘文翔和袁平(出示证 件:18080217143,18080217170)等四人在此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发 现该车把原有车厢车顶切割方便装载货物,明显存在改装改型迹象,执法人 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 车所有人是常德市泰德祥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龙洁,驾驶员是龙 洁,承运人为龙洁,本次运输是从益阳市运往桃江县大栗港,该车辆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常 430729002682,车辆行驶证及道 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切割面积。该车原有尾厢顶板被切割部分长 6300mm、宽 2400mm,无法提供改装的合法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1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龙洁的 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关 情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 息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 第 1页 共 3页 尺寸轮廓情况;证据 7,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果(1 份),证 明经过系统查询核实了涉案车辆取得营运证的相关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相互 印证,并经当事人龙洁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 证实龙洁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湘 J28297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龙洁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8006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 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 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 违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 办法》十二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和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 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 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 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 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第 2页 共 3页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8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石兴龙,男,民族:苗族,身份证号码:433101197004304519,联系电 话:18758630851,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职业:驾驶员,工作单 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13 时 56 分,驾驶牌号为 沪 EP5377 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益阳市赫山区进港公路路段公路上行 驶,原有车厢车顶切割方便装载货物,明显存在改装改型迹象,被益阳市赫 山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刘文翔和袁平(出示证 件:18080217143,18080217170)等四人在此处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发 现,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 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上海景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是石兴龙,承 运人为石兴龙,车辆实际控制人及所有人为石兴龙,本次运输是从宁乡县运 往吉首市,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沪运管货字 137261,车辆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切割顶板。该车原有 尾厢顶板被切割部分长 9580mm、宽 2500mm。石兴龙无法提供改装车辆的合 法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4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石兴龙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厢的相 关情况;证据 5,驾驶员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员信息及 取得货运车辆驾驶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 第 1页 共 3页 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厢外形尺寸轮廓情 况;证据 7,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相互印 证,并经当事人石兴龙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 证实石兴龙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沪 EP5377 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石兴龙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8007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你 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于罚款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 有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一 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 违不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 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和 《湖南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擅自改装 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 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 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第 2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7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建红,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32119750810177X,联 系电话:13511112195,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黄茅岭村三尺 塘村民组,职业:司机,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UV020 的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运载 16 个装满液化气的罐子(其中小 罐子 7 个,大罐子 9 个)从长坡岭液化气站运往泉交河,行驶至赫山区 319 箴言中学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徐明、陈国 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7.18080217146)依法在此路段开展执法监督检 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法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对其亮证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证 件并询问驾驶员王建红,该车辆所有人及承运人是王建红。王建红无法提供 该车辆营运证及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核实:王建红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 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 4,对当事人王 建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王建红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 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 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 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 第 1页 共 3页 事人王建红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王建红 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王建红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700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 法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 险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7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我叫李四新,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1222357X,联系电话:13467372559,住址:湖 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鹿王冲村李家巷子村民组 11 号,职业:司机, 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13 时 50 分,驾驶牌号为 湘 H1XA89 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上载有 24 个装满液化气的罐子,从石笋 运往沧水铺,行驶至赫山区石笋路段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 法人员徐明、陈国华(出示证件:18080217137.18080217146)依法在此路 段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经检查证件并询问驾驶员李四新,该车辆所有人 及承运人是李四新。李四新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湖南 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李四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 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 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 《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 4,对当事人李 四新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李四新承认了其本次的非法从事危险 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 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驾资格情况;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 (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案的使用性质情况;证据 7, 第 1页 共 3页 视频视听资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 事人李四新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李四新 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李四新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7008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 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审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 为,应当给于罚款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 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 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 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货 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98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达,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902198308088538,联系电话:13087378389,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区张家塞乡万港村第二村民组,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未取得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6 时 21 分,驾驶牌号为湘 H013VA 的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载一个大型塑料桶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县道宁朱线啤酒厂路段公路上,散发酒精气味,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执法人员刘文翔、袁平(证件号码:18080217143、18080217170)等四人在 此依法实施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 段,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亮证检查,经查看证件并 询问驾驶员李达,该车运载的是甲醇,从长坡岭送往八字哨,车辆所有人为 李达,本次运输承运人也是李达本人,随后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至银城市场过 磅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 1800 千克,扣除车辆自重货物甲醇重 量为 570 千克。李达无法当场提供该车辆的危险货危运输车辆营运证及其 他有效证明,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李达未取得 《道路危险货危运输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 2,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被查时的载货状态; 证据 3,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营运证及承运人运输经营资格结果 (1 份),证实了涉案车辆及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证据 4,对当事人李达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李达承认了其本次 第 1页 共 3页 的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 5,当事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准 驾资格情况; 证据 6,当事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车辆所属主体及登记备 案的使用性质情况; 证据 7,视频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1 份),证明了执法现场情况 【及本次运输车货称重检测数据等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李达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足以证实李达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 李达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1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9800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 就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 应当给于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 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 篇中关于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初次发 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属于 违 法程度一般 ,应当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少于 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 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鉴于你具有违法行为被执法 人员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卸去了所载危险 货物,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 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 第 2页 共 3页 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至益阳 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26004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03MA4QNM6443,公司地址: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联系电话: 1387371071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郭志武。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对你(单位)涉嫌 所属车辆牌 号为湘 HB4563 的四轴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 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车辆牌号为湘 HB4563 的四轴解放牌重型自卸货 车装载渣土,于 2023 年 06 月 11 日 20 时 04 分,行驶在益阳赫山城区 三桥转盘处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现场调查和对驾驶员 王立波询问得知该车辆,车辆所有人是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252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1520 千克,超限率 37.1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王立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 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王立波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据了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 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王立波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上述证据经过 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立波 本 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26004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 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 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应当对 超过车货总质量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 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 交处罚 〔 2023 〕 87005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胡文义,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09110359,联系电 话:13875838443,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新社区株陵片塘上组 183 号,职业:司机,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 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对你(单位)涉嫌 道路运输经营者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行为予 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 方式 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06 月 14 日 06 时 30 分,驾驶湘 AG0970 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宁珠线笔架山路段处时被我局执法人 员徐明、陈国华等四人(执法证:18080217137、18080217146)例行执法巡 查发现该车明显存在涉嫌改装改型迹象,执法人员依法发出停车检查手势, 待车辆停稳后,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是胡文义,该车已 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营运车辆,证号 430181219072,行驶证及道路运 输证上均未注册登记标注“加装起重尾板及质量”。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 为了装卸货物方便,该车在原有的尾箱板上私自加装了起重尾板,加装的起 重尾板的高度为 1.8 米,宽度为 2.5 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依 法对湘 JA1960 车辆及其道路运输证进行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胡文义的上 述行为已构成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 2,现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了现场勘 验涉案车辆的结果情况;证据 3,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经过擅自改装 的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状态;证据 4,对胡文义 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亲口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改装车箱的相 关情况;证据 5,车辆所有人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有人信 息及取得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证据 6,车辆证件照片(1 份), 第 1页 共 3页 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及车辆取得营运证和登记备案的车箱外形尺寸轮 廓情况;证据 7,驾驶员证件照片,证明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胡文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益赫交罚告〔2023〕87005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及 听证 权利。你(单位)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不要求组织听证 的意见,请求当天处理,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处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管理(2022 年版)第 55 序 篇中关于 道路 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属初次发现,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 ,属于 违法程度一 般 ,应当 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地 址:),户名:,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 第 2页 共 3页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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