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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鲁体院财字﹝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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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鲁体院财字﹝2020﹞3号).pdf

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鲁体院财字﹝2020﹞3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4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 告》的要求,现就办理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一、2019 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 税人”)需要汇总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取得的工 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 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 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 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 终应纳税额,再减去 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 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2019 年度 汇算应 退或 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 收入 额 -60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 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 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 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 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 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 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 2019 年度发生的, 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 2019 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 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 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 年度汇算: (一)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 税的。包括 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 6 万元但已预 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 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 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 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 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金 额超过 400 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 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四、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 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 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 过 12 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 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建议:因很多职工有校外劳务报酬或预交扣税需要退税 的情况,建议都进行申报操作,如果没有任何退税或者放弃 退税,符合以上情况的教职工可放弃申报。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 2019 年度汇算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 六、办理方式 主要办理方式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自行办理年度 汇算。(具体操作方法见校园网财务处主页或学校 QQ 群上 传的视频教程)如果自行申报有疑问或者困难,可拨打 12366 咨询,也可联系财务处(联系人:姜颜)。 温馨提示:年度申报如有税务失信行为有何惩罚措施? 个税年度申报如果弄虚作假,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刑 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 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 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刑法第 201 条)。一旦被税务机关判定严重失信, 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 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 行为等约束和惩罚措施。广大教职工一定慎重对待个税年度 申报。 财务处 202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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