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4-8.10赫山区行政执法案卷公示材料.pdf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5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彭亦乾(中方县亦乾修理店)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 业:司机,身份证号:432522198101065174,联系电话:19973112900, 住址: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千金村千金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欧牌县S508线k129+700m路段处的公路治 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8月 04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N0D380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N0D380的四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2年 10月25日02时08分56秒、2022年11月02日01时18分46秒、2022年11月 09日02时06分39秒行驶在欧牌县S508线k129+700m路段处时,被本机关 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 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 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34900克,超限3900 克,超限率12.58%;34250千克,超限3250千克,超限率10.48%;36700 千克,超限5700千克,超限率18.3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 关于四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份) 、 第1页,共3页 1 ⑥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 、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彭亦乾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 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 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 第 2 页,共 3 页 2 玖佰元、玖佰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 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 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6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黎时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682197612085754 职业:货运业主 联系电话:13487712672 住址: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金盆村新庄组5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赫山区G536线K126+500米八字哨路段处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8月08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F8672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F86725的二轴货运车辆分别于2022年 08月23日22时30分08秒、2022年09月18日00时02分12秒行驶在赫山区 G536线K126+500米八字哨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 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 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 为二轴、 车货总质量分别为21100千克, 超限3100千克,超限率17.22%; 20600千克,超限2600千克,超限率14.4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中关于二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④ 短信告知提醒截图(2份) 、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2张)、⑥ 询问笔录(1份) 、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 份) 、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第1页,共3页 1 以上证据经过黎时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 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 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 百元罚款; ”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 第2页,共3页 2 币玖佰元、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7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王建安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01197809278530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827482132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镇新华村胡家冲村民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8月07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826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8265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3年06月 01日13时25分50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5000千克,超限 6000千克,超限率12.24%。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⑨当 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王建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7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8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蔡铁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03198204014530 职业:货运经营者 联系电话:18373714418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汪家堤村双井村民组37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8月07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3908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HB3908的六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09月 17日02时59分51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54300千克,超限 5300千克,超限率10.82%。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关于六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 、 ④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⑤询问笔录(1份)○ 6 系统查 询结果、⑦驾驶员证件复印件(1份)⑧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蔡铁春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0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 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 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 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 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 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5300千 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 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 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2 页,共 3 页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 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09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文绍林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726197910123290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5886632216 住址:湖南省石门县维新镇含水坪村2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处的公 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08月 09日对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86900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行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 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所属车辆牌号为湘J86900的四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0月30日 至2023年01月30日时间段内共5次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 哨路段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 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 地点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34700千克, 超限3700千克,超限率11.94%;34300千克,超限3300千克,超限率10.65%; 34400千克,超限3400千克,超限率10.97%;35200千克,超限4200千克, 超限率13.55%;34200千克,超限3200千克,超限率10.32%; 。根据《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中关于四轴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5份)、② 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 、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④短 信告知提醒截图(5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5份) 、⑥询问笔 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等。 以上证据经过文绍林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1页,共3页 1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赫交 罚告〔2023〕4109号) ,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 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 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 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 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 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千克;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的规 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玖佰元、玖 佰元、壹仟贰佰元、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湖南省治理货 第2页,共3页 2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车 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 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 ,户名:益阳市 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 2650 0000 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 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4110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姓名:吴友云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5197407130999 职业:驾驶员 联系电话:18073721192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牛潭河乡长湖塘村财仑山村民组236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的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本机关于2023 年08月09日对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5015的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 限运输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 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B5015的二轴货运车辆于2022年12月 13日07时12分21秒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G536K126+500八字哨路段时, 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 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 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为20900千克,超 限2900千克,超限率16.1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关于二轴 货运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涉嫌超限运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1份)、 ②动态自动称重设备检定证书(1份)、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 ) 、 ④短信告知提醒截图(1份)、⑤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1份)、 ⑥询问笔录(1份)、⑦车辆证件复印件(1份)⑧驾驶员证件复印件 (1份)等。 以上证据经过吴友云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第1页,共3页 1 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益 赫交罚告〔2023〕411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 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 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 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 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 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 每吨三百元罚款;”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 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 第 2 页,共 3 页 2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 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 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 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 系 人:周 强 邮政编码:413002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 311 号 联系电话:0737-6789652 第 3 页,共 3 页 3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1011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012134239,联系电话:17373768023,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区兰溪镇金塘村陈家湾村民组 19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 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 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30523 的三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该车混凝土由益阳万历混凝土有限公司运往兰溪镇。于 2023 年 8 月 7 日 06 时 4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老 S308 汪家堤路段时 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711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 超限 12110 千克,超限率 48.4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 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 证据三,对黄虎的询问笔录(1 份),证 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 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 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黄虎的证件照片(1 份),证 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黄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1011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 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 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 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第 2页 共 3页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1012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曹勇,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903199104274532,联 系电话:15897377935,住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职业:货车 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 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 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 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0558 的三轴大运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装载混凝土,该车混凝土由益阳市万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运往赫 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附近工地。于 2023 年 08 月 09 日 11 时 10 分,行驶 在进港公路与 G536 路口处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经过磅检 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372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车总 质量不得超过 25000 千克,现已超限 12260 千克,超限率 49.0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 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 证据三,对曹勇的询问笔录(1 份),证 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 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 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曹勇的证件照片(1 份),证 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上述证据经过曹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第 1页 共 3页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1012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示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以 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本次运输违法超限率为 49.04%的情形, 参 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 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 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 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 违法行为,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101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文,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03199511182432, 联系电话:15273110756,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同光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B6678 的四轴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沥青混凝土,从益阳东南建材公司运往箴言中学南门工地,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 10 时 50 分,行驶在赫山区客天下北门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 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516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4160 千克,超限率 45.6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 过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蔡文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和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蔡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101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3008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龙平洪,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03198312096318,联系 电话:17707479056,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太平村第八村民组 75 号,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湘 HA9106 的四轴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沥青,从笔架山运往泥江口附近工地,于 2023 年 8 月 4 日 9 时 10 分,行 驶在赫山区 X026 线石笋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 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631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 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克,现已超限 15310 千克,超限率 49.3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龙平洪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 过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龙平洪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第 1页 共 3页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龙平洪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3008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请求当日处理 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 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 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2页 共 3页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901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胡献文,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12279093, 联系电话:13080588635,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芷湖口镇安垸村第十四村民组 33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 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驾驶牌号为鄂 S785A8 的二轴大运牌中型普通货车装 载红砖,从资阳区新桥河运往高新区新华府工地,于 2023 年 8 月 4 日 4 时 50 分,行驶在益宁城际干道凤山路口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 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2384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 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18000 千克,现已超限 5840 千克,超限率 32.4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卸货照片(1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已消除违法行为; 证据四,对胡献文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 过程; 证据五,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六,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七,驾驶员胡献文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八,车辆证件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 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过胡献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4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9019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 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 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三十三条、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 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 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 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 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第 2页 共 3页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QC21006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91430900MA4L8B3497,公司地址: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村,联系电话: 1850737999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立。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A4018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混凝土,从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运往赫山区八字 哨镇,于 2023 年 08 月 07 日 08 时 1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 与进 港公路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 量为 4330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 克,现已超限 12300 千克,超限率 39.67%。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龙万军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供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龙万军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 第 1页 共 3页 驾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龙万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7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QC21006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龙万军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日 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人民币 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本次运输违法超限率为 39.67%的 情形,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 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第 2页 共 3页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 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QC21007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91430900MA4L8B3497,公司地址: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村,联系电话: 1850737999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立。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执法人员行政巡查发现,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 六十二条,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 人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 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所属牌号为湘 HA6960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自卸货车装 载混凝土,从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运往赫山区八字 哨镇,于 2023 年 08 月 08 日 07 时 50 分,行驶在益阳市赫山区 G536 与进 港公路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 量为 42100 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该车总质量不得超过 31000 千 克,现已超限 11100 千克,超限率 35.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 态; 证据三,对委托代理人陈云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供述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 况; 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 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检测数据合法有效; 证据六,驾驶员陈云的证件照片(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 第 1页 共 3页 驶货运车辆资格; 证据七,车辆证件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1 份)、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 涉案车辆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照片及委托书,证明了益阳市鸿图新型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本次违法行为等。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QC21007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 证权利。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云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当 日处理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鉴于你单位本次运输违法超限率为 35.8%的情形,参考 《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2022 年版)第 14 序篇中 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 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 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四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 2页 共 3页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银行 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市赫 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YT4003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郁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笔剑,联系电话: 19958861866,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石壁湖,统一社会信息用 代码:91430900MA4P9R7B4A。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并依据《交通运输行政 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 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 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因先后两次违法放行超限运输车辆出站(场),逾期 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 年 3 月 15 日 9 时 20 分,牌号为湘 HB8001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你单位所属城投搅拌站运载水泥 混凝土送往幸福花园工地,行驶在赫山区花乡路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 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 43200 千克,超限 12200 千克,超限率 39.35%;据此,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 赫山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交企超责改〔2023〕 4002 号),责令三日内改正。2023 年 5 月 5 日 9 时 05 分,车辆牌号 为湘 HB5266 的四轴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又在你单位所属城投搅拌站装 载水泥混凝土,行驶在赫山区花乡路益工前路段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经过磅检测,车货总质量为 41560 千克,超限 10560 千克,超限率 34.06%。你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第四次放行超 限超载运输车辆出站(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货运 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对当事人 2022 年 9 月 8 日和 11 月 2 日放行的湘 HB2163 和湘 HB8558 超限运输车辆出站(场),逾期 不改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 第 1页 共 3页 明了当事人 2022 年 9 月 8 日和 11 月 2 日放行的湘 HB2163 和湘 HB8558 超限运输车辆被查处的事实; 证据 2,对当事人 2022 年 9 月 8 日和 11 月 2 日放行超限车辆违法行 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 2022 年 9 月 8 日和 11 月 2 日放行超限车辆相关人员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供述了 其货物所配载源头情况; 证据 3,对当事人 2023 年 3 月 15 日放行的湘 HB8001 超限运输车辆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又一次放行超限运输车辆的事实; 证据 4,对当事人 2023 年 3 月 15 日放行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询 问笔录》复印件照片(1 份),证明湘 HB8001 超限运输车辆相关人员供述 了当次运输的货物配载源头为湖南郁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城投搅拌站 的事实; 证据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交企超责改〔2023〕4002 号)复印件(1 份),证明了本机关在发现当事人湖南郁绿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放行超限运输车辆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证据 6,对当事人 2023 年 5 月 5 日第四次放行的湘 HB5266 超限运输车 辆的现场检查笔录和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照片(各 1 份),证明了当事人第四次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事实; 证据 7,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企业的注册登 记信息情况; 证据 8,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人单位法 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已委托代理人办理违法事项; 证据 9,受委托人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 息; 证据 10,受委托代理人罗聪的询问笔录证据(1 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已供述并承认了当事人先后四次配载并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事 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罗聪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湖南郁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超限 超载货运车辆,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8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YT4003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 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当天就作出 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第 2页 共 3页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本次违法放行超限运输车辆出站(场)的次数达四次的情形,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 理篇中关于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逾期不改正 的处 罚基准,你(单位) 第三次及以上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场),逾期不改正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严重 ,应当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 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农商 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益阳 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 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交处罚〔2023〕2902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熊志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08256833, 联系电话:15073721209,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全丰村立新村 民组 20 号,职业:货车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并依据《交通运输执法程 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你(单位)涉嫌车 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 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06 时 52 分,驾驶车辆号牌 为湘 H15951 的六轴车装载砂子涉嫌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农业嘉年 华至 G319 国道路口中间路段公路上超限行驶时,被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 局行政执法人员欧英俊和陈宇峰(执法证件号:18080217102、 18080217149)等四人依法在该路段进行执法巡查发现,待其行驶至视线良 好的开阔路段,执法人员向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车辆靠边停稳后,执法人 员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由,询问并查验相关证件,该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上所有人系熊志华,驾驶员为熊志华本人,本次运输系从益阳电厂运往赫山 区泥江口高速路口,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就近引导该车至益阳市银 城市场 120 吨电子秤处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湘 H15951 车货总质量为 56600 千克,超限 7600 千克,超限率 15.51%。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事 实已构成驾驶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 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了 违法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 张),证明了违法车辆运 载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的状态;证据三,对熊志华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 了当事人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及过程;证据四,车辆过磅检测单(1 份),证 明了涉案车辆及所载货物总重量情况;证据五,地磅检测合格证明(1 第 1页 共 3页 份),证明了用于对涉案车辆称重检测的设备符合国家计量设备技术标准, 检测数据合法有效;证据六,驾驶员熊志华的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 涉案车辆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据七,车辆证件复印件(1 份),证明了涉案车辆所属主体及道路运输营运资格;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并经当事人熊志华本人质证确认,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 熊志华驾驶湘 H15951 车辆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熊志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益赫交罚告〔2023〕29020 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明确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请求 当天就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陈述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 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三万元以下 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本次违法超限运输超限率为 15.51%的情形, 参考《湖 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 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篇中关 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 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属于 违法程度为较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 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卸载超限的货 物 7600 千克,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 第 2页 共 3页 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 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大门左侧),户名: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 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益阳市 桃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局 第 3页 共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