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浙大工院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浙大工院发〔2020〕2 号 各部门,各工程中心,下属各分院;各项目制负责人: 经研究决定, 《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卓 越培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 2020 年 1 月 14 日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保障浙 江大学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卓越项目) 的有序开展,根据《浙江大学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 》(浙大研院〔2019〕52 号) ,结合工程师学院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卓越项目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以 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为手段,以培养工程专业实践能力和工程技 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项目,旨在为国 家重大战略行业、战略新兴产业培养亟需的“高精尖缺”专业技 术人才。 第二章 规划与申报 第三条 卓越项目由工程师学院组织专业学院(系)进行申 报。工程师学院成立卓越培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负责卓越项目的规划、申报、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师学院教学管理部。卓越项目申报应满 足下列条件: — 2 — (一)鲜明的主题。项目主题特色鲜明、目标清晰,聚焦“卡 脖子”工程技术难题,充分体现“面向产业重大需求、复合交叉 团队培养、校企联合协同创新、项目牵引科教融合”的育人理念, 积极响应国家重大战略、新兴产业的需求,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 (二)卓越的团队。须组建一支以首席专家为核心的工程教 育创新团队。团队应包括 1 名首席专家(来自浙江大学的高水平 教授或产业界领军人才)及若干名高水平的校内和行(企)业导 师。若首席专家来自浙江大学,则应设总工程师 1 名(来自产业 界的高水平专家,通常来自该项目所依托的产教融合基地)。卓 越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可根据需要配备项目主任 1 名,项目主任协助首席专家管理卓越项目。每个卓越项目须有 一个牵头学院(系),首席专家(首席专家来自浙江大学)或项 目主任(首席专家来自产业界)所在的学院(系)为该项目牵头 的学院(系)。牵头学院(系)须为该卓越项目提供有力支撑和 充分协调,确保该卓越项目有序开展。 每个卓越项目可根据需要规划若干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 向原则上要求由两个及以上工程专业类别(领域)的导师组成研 究团队。项目的导师须来自多个工程专业类别(领域)和多个学 院(系) ,总规模通常为 10~20 人,其中来自企业的导师不少于 5 人。 — 3 — 首席专家及团队骨干成员近 5 年须有与项目主题高度契合 的国家级、省部级或行(企)业重大重点工程类科技课题,课题 经费充足,能支撑研究生培养的需要。 (三)高度的协同。项目须组建培养委员会,委员会主任一 般由首席专家担任,项目主任、总工程师、参与学院(系)分管 领导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合作企 业的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来自企业的委员至少 2 名)。培养委 员会负责项目的招生和培养等各项具体事宜,可依据需要配备行 政秘书。 (四)产教融合的基地。选定 1~3 家行业知名企业作为产 教融合基地。优先支持与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国防军工著 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基地的申报项目。卓越项目 须与产教融合基地共建有校企联合研发中心或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校级及以上,签有协议,且在有效期内),已与学校实质 性开展校企联合研发、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能提供相对稳定的 研究课题及科研经费,配套相关资源共建实践教学课程、成规模 接收研究生入驻企业开展专业实践训练和课题研究及科技成果 应用转化等。 (五)特色化的培养方案。每个项目须有体现铸魂育人目标 和项目主题特色的教育教学课程体系,须提供 3 门及以上与项目 主题密切相关的所有专业类别(领域)研究生共同修读的专业基 — 4 — 础课程。须有不低于 6 个月的高质量专业实践模块(不具有 2 年 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 1 年) ,其 中依托于产教融合基地的集中式专业实践不低于 3 个月。优先支 持具有国际联合培养或创业教育模块的申报项目,推动与一流国 际合作伙伴(海外知名企业或大学、科研机构)开展海外专业实 践、海外合作科研和联合学位项目,促进研究生创业意识和创业 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卓越项目的首席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工程领域的顶尖专家,包括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 士、国际权威科技奖获得者等; (二) 工程领域的浙江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专家、国 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 金获得者、求是特聘教授等,近 5 年主持承担与项目主题高度契 合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防军工重大 项目或行(企)业重大工程类科技项目等,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 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原则要求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至少 1 项国 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三) 工程领域的行(企)业顶尖专家,承担与项目主题 高度契合的重大科研项目,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并产生了重大 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在卓越项目的规划与申报阶段,工程师学院负责做 — 5 — 好与牵头学院(系)的对接,帮助首席专家组建项目团队,协调 牵头学院(系)与各参与学院(系)的相关事宜。专业学院(系) 负责推荐本学院(系)的候选卓越项目,推荐本学院(系)的高 水平教授担任候选卓越项目首席专家,支持并配合首席专家做好 卓越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每年下半年,工程师学院会同专业学院(系)摸底、 酝酿、组织、论证下一年度拟申报的卓越项目,做好规划与申报 准备工作。在研究生院发布卓越项目申报通知后,由首席专家和 牵头学院(系)会同参与学院(系)提交卓越项目建设申报表, 经工程师学院卓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择优推荐当年拟申报 的卓越项目。 第三章 招生与培养 第七条 项目培养委员会在项目获得学校批准后应尽快修定 申报时提交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晚于当年 5 月底) 。项目培养 方案须体现铸魂育人的目标和项目主题特色,凸显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工程技术基础扎实、工程专业实践能力和工程技术应用 创新能力强的培养特色,强化专业实践模块,鼓励设置国际化联 合培养模块或工程创业教育模块。培养方案经工程师学院相关学 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级)、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部级)通过后,用于下一年度的研究生培养。 — 6 — 第八条 获批的卓越项目应尽快发布招生简章(原则上不晚 于当年 5 月底)。招生简章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培养方 案、研究方向、导师名单及个人简介、招生专业及名额分配等。 招生专业须跨多个工程专业类别(领域)且跨多个专业学院(系)。 首席专家指导研究生人数每届不超过 3 人,其他导师指导的研究 生每届一般不超过 2 人。招生简章经工程师学院初审,报研究生 院审核,用于下一年度该项目研究生招生宣传。 第九条 牵头学院(系)会同参与学院(系)支持首席专家 做好卓越项目的研究生招生宣传、推免生和统考生的遴选等工 作。 第十条 各卓越项目根据研究生毕业岗位胜任力及未来职业 发展需求,一般应建设至少 1 门课程思政课,重点建设 3 门及以 上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所有专业类别(领域)研究生共同修读 的专业基础课程,其中包括 1 门围绕复杂工程问题解决、能整合 本项目主干专业课程知识点、校企共建或依托工程师学院实训平 台的综合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 每个卓越项目应统一组织研究生读书报告会、开 题报告答辩、中期考核答辩、毕业论文(预)答辩等。每个长学 期至少组织安排一次行业专家的前沿技术讲座或企业实习。 第十二条 各卓越项目应重点建设 1~3 个产教融合基地 (研 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通过从行(企)业兼聘和全职引进的方式, — 7 — 努力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工程教育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卓越项目保持与世界一流合作伙伴(高校、 企业、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紧密联系与合作,选派研究生参 加高质量的国际交流,引进高水平国外专家及研究团队参与本项 目建设,鼓励各项目导师团队与国际合作伙伴联合上课、发表高 水平论文、申请专利、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鼓励各卓越项目开 展创业教育,促进研究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提升。 第十四条 各卓越项目应制定具有本项目特色的毕业和学位 申请前置要求及出口标准,同一卓越项目不同专业类别(领域) 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要求原则上应一致。 第十五条 各卓越项目培养方案的审议、研究生学位授予、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审等工作归口工程师学院相关学位评定委 员会(学科级) 。 第四章 学籍与思政 第十六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落实研究生导师作 为卓越项目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卓越项目原则上应 在工程师学院开展研究生团队式联合指导。卓越项目的首席专家 (或项目主任)在研究生的学籍变动、学位申请等方面具有审核 权。 第十七条 卓越项目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归口工程师学院。研 — 8 — 究生思政工作和日常管理,包括党团建设、德育导师配备、班级 编制、奖助困补、心理健康、突发事件、住宿安排、档案管理和 政审、就业派遣等由工程师学院负责,专业学院(系)按照和工 程师学院相互协同的原则,落实好研究生导师在人才培养和学生 管理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在工程师学院的指导下,工程师学院分院卓越项 目研究生的思政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分院负责制。属地化原 则指以招生归属为依据确定相关思政工作职责。分院研究生可享 受由分院提供的差异化条件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工程师学院对各卓越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 年底各卓越项目向工程师学院提交卓越项目年度考核表,工程师 学院对每个卓越项目的建设进展及取得成效进行考核,根据年度 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卓越项目可以申请适当增加下一年度招生 指标,排名靠后的卓越项目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减少 20%左右。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排名靠后的卓越项目,经工 程师学院卓越培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撤销,不再纳入 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卓越项目实施满 3 年后须进行专项评估,专 项评估不合格的,停止该项目招生,专项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负 — 9 — 责实施。 第六章 支撑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师学院创造条件为每个卓越项目配套必 要的研究生指导及科研场地,包括导师团队办公室、研究生工位、 科研实验室等,积极落实卓越项目研究生属地化培养。 第二十三条 工程师学院聘请首席专家、总工程师、项目主 任为工程师学院兼聘教师,兼聘教师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师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为卓越项目配备行 政秘书,协助首席专家或项目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师学院为行(企)业专家来校同堂授课配 套教学酬金,加强卓越项目研究生实践课程教学。资助每个卓越 项目专项课程建设经费,用于课程思政、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 所有专业类别(领域)研究生共同修读的专业基础课程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师学院为卓越项目研究生赴产教融合基 地或合作企业开展专业实践训练统一购买保险,并配套专项专业 实践训练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师学院前期已经立项建设的“项目制”人 才培养项目按卓越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和考核评估。 — 10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工程师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专业学院(系),研究生院。 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综合事务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14 日印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