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pdf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发﹝2015﹞25 号 关于印发《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各院(所、部)、直属单位、机关 各处室: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 2015 年 6 月 2 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20 日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保障党委正确行使职权,规范 党委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 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中共上海财 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学校工作。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全委 会职权。党委常委会对党委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议事范围 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全局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 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问题作出决策,议事范围包括: 1.审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议的重大方案,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校党代会决议的主要措施等。 2.审定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纪委年度工作报告。 3. 推荐校级领导拟提任人选,听取中层干部年度任免情况。 4.讨论党委换届有关事宜,包括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5.审议上级党组织、学校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 会召集。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 议。 第七条 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校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纪 委会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管领导提出、党委 书记决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需在获得同意后 方可不参加会议,其意见和建议可以用书面表达。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 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要充分调研,提供论证材料、政 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党政其他领导、党委委员、常委可以 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 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 或投票方式进行,讨论重要人事安排事项,采取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 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策中意 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议决,待进一步 调研或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时,如有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 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党委委员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 会议纪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严格 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公开。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执行与监督 党委全委会的决议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应当公开,并以书 面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 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议, 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由具体单位负责的,可由党委办公室 传达和催办,各分管领导和负责单位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书记。 党委书记负责检查、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后,要注意 广泛听取工青妇、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 其监督。 附 第十五条 实行。 则 本《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