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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69号 关于印发采购人代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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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2〕69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人代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体育学院 2022 年 10 月 5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行为,明确采购 人代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 等法律法规及《山东体育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鲁体院院字 〔2020〕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采购人代表是指项目管理部门授权参与采购 项目评审活动的人员;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建评审小组。 第三条 本规定中项目管理部门是指持有采购预算的校内各二 级单位,其中科研采购项目的管理单位是指校内各科研项目组。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 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须为山东体育学院总量控制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 认真履职尽责,代表学校对采购项目签署评审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或熟悉项目具体情况, 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评审程序。 — 2 —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由项目管理部门从本部门内部选 派;项目管理部门无合适人选的,部门负责人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 与评审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书面授权校内其他部门人员担任采购 人代表;重大项目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应报校领导审批或由集体决策。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开标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确定采购人 代表,并报财务处备案。原则上,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项目,指派一名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含) 以上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以指派两名采购人代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 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的关系。 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但采购 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作为评审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享有评审权 — 3 — 利,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 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 明的内容应公正、客观,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意见,不得超出 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 明。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 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代理机构 或现场组织人员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 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干预 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 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 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 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代表不得修改评审结 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 准范围、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 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 4 —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学校监督人、专家信息,在采购结果 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因评审工作产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凭发票参照《山东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 定》、《山东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 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 不得接受相关各方的请托。 第十七条 因采购人代表打分畸高或畸低左右评审结果并引起 质疑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质疑事项。质疑 事项属实的,取消此采购人代表评审资格,禁止其再次代表学校参 与评审。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韩吉鹏 — 6 — 2022 年 10 月 5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有关部门(单位)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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