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79号 山东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18〕79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山东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 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体育学院 2018 年 12 月 19 日 — 1 — 山东体育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体育学院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 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 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 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以下 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为 2.5 年,高中 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为 5 年。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另有 规定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4.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 籍) ,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 2 —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录取新生须按学校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缴费后,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 前置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新生缴 费、报到后,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报到的,应当于学校规定的缴费、报到截 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或者其他充分理由 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报 到截止日期前凭有效证明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保 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 2 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30 日内凭有效证明 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并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信息网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如原专业停办, 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 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 3 —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 3 个月内向学校 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 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 果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应妥 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 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 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 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 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 学校管理平台更正,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校生每学年应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办理 缴费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履行暂缓 — 4 — 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 不缴费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 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和授 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毕业论文(设 计)等类型。面授教学的,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课程考核成绩 由期末考试、作业和考勤三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作业占 20%,考勤占 10%,考勤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学时总数的 30%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远 程教学的,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由期末考 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不小于 60%, 平时成绩(含作业、在线交互成绩等)占比不大于 40%。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评分(优、良、 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四级分制的换算:90~100 分为优;75~ 89 分为良;60~74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考前应持有关证明材 料(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应附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缓考手续, 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0”分记载。课程考核不及格及缓考学生 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不另行收费。课程考核不及格 — 5 — 且未参加补考者及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按照学校安排重修本门课程,并缴纳课程重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学校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课程免试 第十九条 申请免试课程应当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 请免试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 40%,须在该课程 考试开考 2 周前提出申请。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 课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试课程仍需参加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对同学历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 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二)复学、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 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三)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证书, 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可以申请免试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 — 6 — 应用基础”课程; (五)学生持有国民教育系列英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或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 425 分以上,并达到学校教学要求 的,可以申请免试“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 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 记录;等级证书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一律按 70 分记录课程 成绩。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出国(境) 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 请,报学校批准后,应当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 以 1 年为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或学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 30 天内持有 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准予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 — 7 — 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患 病、本人工作调动、学校函授站调整或学校录取人数少组织教学有 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毕业前 1 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 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转学程序 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 转专业,本人须在入学后 3 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 由,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几种情况,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门类、跨不同学历层次的; (二)入学 3 个月以上的; (三)已转过专业的; (四)有其他不应予以转专业情形的。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 8 —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 ,由继续教 育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同 意,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 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 证书。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安排重修相 — 9 — 关课程并参加考核、补作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达到学校毕业 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习时间满 1 学年的,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少于 1 学年的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 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 10 —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学历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 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 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山东体育 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11 —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19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存档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