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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政字〔2021〕38 号 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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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政字〔2021〕38 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2— 目 1 2 3 录 总 则 ....................................................................................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1.5 事件分级..................................................................... 7 组织指挥体系........................................................................ 8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 8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 8 2.3 现场指挥机构 ............................................................ 8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1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1 4 5 3.2 预警 ............................................................................11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 15 应急响应 .............................................................................. 18 4.1 分级响应................................................................... 18 4.2 响应措施................................................................... 22 4.3 响应终止................................................................... 26 后期处置 .............................................................................. 27 —3— 6 5.1 损害评估................................................................... 27 5.2 调查处理................................................................... 27 5.3 善后处置................................................................... 27 5.4 社会救助及保险 ...................................................... 28 5.5 恢复重建................................................................... 28 应急保障 .............................................................................. 29 6.1 通信保障................................................................... 29 6.2 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 29 6.3 应急队伍保障 .......................................................... 31 6.4 交通运输保障............................................................. 31 6.5 医疗卫生保障............................................................. 31 6.6 治安保障..................................................................... 32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32 6.8 技术保障..................................................................... 32 6.9 资金保障..................................................................... 33 6.10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 33 附则 ...................................................................................... 34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 34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 34 7.3 预案解释................................................................... 35 7.4 预案实施时间 .......................................................... 35 —4— 1 1.1 总 则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任城,促进全区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 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和《济宁市任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任城区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 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及其生态环 —5— 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 境突发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济宁市任城区重 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 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 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 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 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 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6—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 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 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 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 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 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 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1)。 —7— 2 2.1 组织指挥体系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 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 构(详见附件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 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任城区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 挥机构,在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济宁市任 城区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 要时,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 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牵头,济宁市 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自然资源局、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济宁市任 —8— 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 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 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 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 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 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 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牵头,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 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 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 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 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济宁市生态 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 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 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 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 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 任城区分局、财政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住房和城 —9— 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 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 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 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 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济宁市任城区宣传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 城区分局牵头,任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 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 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 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 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 城区分局牵头,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 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 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 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 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 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 10 — 3 3.1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 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 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 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 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 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 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 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 — 11 — 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 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 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 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 害的。黄色预警由济宁市政府发布。具体由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 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 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发布。具体由济宁市生 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两个以上镇(街道)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 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研判相关 信息后,向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济 宁市任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 预警系统。 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济宁市政府发布预 警信息。 — 12 —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 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 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 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 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 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 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 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 13 —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 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 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 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 障工作。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根据上 级政府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 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 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 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 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 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 14 —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 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 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 件时,应立即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 关信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 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济宁市生态 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应当在 15 分钟内电话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 府、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 环境部,30 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省生 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 区分局应当在 15 分钟内电话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市 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30 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省生态环境部门接 — 15 — 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1 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 区分局应当在 20 分钟内电话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市 生态环境部门报告,50 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4 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 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济宁市任城区 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 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 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 — 16 — 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 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 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 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 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 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 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 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 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济宁市生态 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 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 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17 — 4 4.1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 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 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 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济宁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 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4.1.2 4.1.2.1 分级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 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 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 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Ⅰ、Ⅱ级响应应采取下 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 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 — 18 — 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及时向济宁市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 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济宁市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接报后,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 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济宁市任 城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5)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 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专业应急力量 实施增援。 4.1.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济宁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 应。济宁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 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通与事发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 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 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 19 — (3)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赶赴现场,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 人员集结待命; (4)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 处置。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责令相关成员单位、济宁 市任城区政府负责人及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 现场总指挥;必要时,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 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5)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信息, 报请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 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济宁市政府和省生态 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相邻县市区的紧 急信息,应当报济宁市政府批准,并以济宁市政府名义发布。 (6)根据事态发展,各单位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 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8)应急终止。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 经解除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立即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程序,并解除应急采取的有关措施。 4.1.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负责启动 Ⅳ级响应,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济宁市生态环 — 20 — 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 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 供技术支持。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 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济宁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保持与事发地政府(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 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 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 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政府(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或相关专业应急 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 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济宁市任 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济宁市突发环境事 — 21 — 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济宁市任城区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 4.1.2.4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指标准 限制,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应急 响应与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 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 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和有 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 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 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 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 22 —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 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 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 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 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 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 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 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 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 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 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 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 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 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济宁市任城区政府会同现 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 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 — 23 — 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 示屏等渠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 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 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居(村)民委员会,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向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 情况,落实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2.3 现场控制与应急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 关部门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消除现场 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 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 留、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 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 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4.2.4 — 24 — 环境应急监测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 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 围和浓度;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 条件、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 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 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 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 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 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负责发布。各有 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 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 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6 安全防护 — 25 — 4.2.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6.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 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 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 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 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 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 26 — 5 5.1 后期处置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 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 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 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或相关部 门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 进措施。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一般 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 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 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 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 — 27 —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 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受灾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 偿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5.4 社会救助及保险 各类团体、个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有关 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 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 5.5 恢复重建 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责任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专 家组提出的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重建的建议,负责 对环境破坏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情况 下,济宁市任城区政府负责恢复和重建工作。济宁市任城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恢复重建的结果进行评估。 — 28 —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 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 能力要达到一级标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 到二级标准。 6.1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 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 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 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 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 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 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 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 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2 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1)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 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 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 — 29 — 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 (2)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建立 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基本应急物资有充足的储备。济宁市任 城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3)建立与周边其他县(市、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 置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县(市、区)调 入。必要时,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动 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 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 培训一支业务精,力量强,反应快,熟悉环境应急工作的应急救 援队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境内煤矿、电厂、大中型化工、制 药企业的环保、消防、防化知识业务培训。 (5)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 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 装备的储备。 (6)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至少装备 1 辆环境应急 监测车和 1 辆现场应急处置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 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按照突发环境 事件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 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后、事件发生后相关 — 30 — 环保专家能及时到位,为现场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济宁市生态环境 局任城区分局组织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研究。 6.3 应急队伍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济宁市 任城区内煤矿、电厂、大中型化工企业、制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 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 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市、镇/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 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 熟悉突发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 应急队伍,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 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 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4 交通运输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 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 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 环境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 31 —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 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 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 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6 治安保障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建立警 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 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 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事件过程中 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紧急避 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 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 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 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 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 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 — 32 — 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9 资金保障 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费用,建立 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 资金,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提出预算,经济宁市任城 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 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1)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 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 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 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 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 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 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 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 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 33 — 7 7.1 附 则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组织完成第一次编 制,经济宁市任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济宁市生态 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济宁市 任城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济宁市政府预案的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 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 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 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 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 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 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 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 34 —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 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 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 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 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 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 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 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 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 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5 —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 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 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 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 36 —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 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 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 37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 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 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 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 38 — 附件 2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领导济宁市任城区内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处置,与济宁市以及其他县(市、区)指挥部和部门间 的协调工作,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局长 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组成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市任城区宣传部、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济宁市任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济宁市任 城区财政局、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任城 区自然资源局、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 交通运输局、济宁市任城区水务局、济宁市任城区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任城区商务局、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济宁市任城区 应急管理局、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城区文化和旅游 局、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 39 —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 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形组织成立济 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 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市有关 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 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 市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 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市驻地单位和驻地部队参 与应急救援行动。 济宁市任城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 工作。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和济宁市 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 预警工作。 — 40 — 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 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 资的紧急调度。 济宁市任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 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负责 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 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 障及管理工作。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 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 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 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 源破坏处置。 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 协调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 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 — 41 — 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济宁市任城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 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 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济宁市任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 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 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 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 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济宁市任城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济宁市任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 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 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 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 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 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 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 — 42 — 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任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 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任城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处置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负责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警戒、保安、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济宁市任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和救援 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 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参为参与应急救 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当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应急指挥办公室 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 员单位和外部单位,开展信息互换,上传下达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和领导指示。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 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构建环境 安全防控体系。 (2)修订《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 — 43 — 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3)组织建立和管理济宁市任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专家库。 (4)贯彻落实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 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济宁市环 境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组织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完成任城区政府 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44 —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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