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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评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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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师发〔2017〕126 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 《西 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 《西北师范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修订) 》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已 经 2017 年 8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9 月 30 日党委常委会 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7 年 10 月 11 日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引导 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具有“人 文情怀、国际视野、系统思维、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 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西北师范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原则 1.突出学生成长中心原则。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围绕学 生成长中心,肯定学生个体努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2.突出重绩奖优原则。立足现有起点,重点评价学生各方面 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择优奖励,宁缺毋滥。 3.突出学院管理主体原则。学校按照权责统一的方式下放学 生奖学金评定权限,突出学院主体地位,鼓励学院自主开展评定 工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工作严格依照评定条件 和评定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强化 监督检查,确保评定过程透明、评定结果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学生。 - 2 -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自立自强;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身体残疾或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 测试的学生除外) ; 5.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 60%; 6.积极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7.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所在宿舍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无奖学金评定资格: 1.所受纪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 2.无故欠缴学费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延修者; 5.休学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 3 - 综合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 10%,无补考、 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5%。 (3)奖励金额:3000 元。 获得一等奖学金且学业成绩列本班前 5%者,学校授予 “三好 学生”荣誉称号。 2.二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 20%,无补考、 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10%。 (3)奖励金额:2000 元。 3.三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 40%,无补考、 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15%。 (3)奖励金额:1000 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单项奖学金设学术科研奖、创新创业奖、从师从业技能奖、 文体优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国(境)外学习奖学金、校长奖 学金。所有单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 6%。 1.学术科研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学生第 二的身份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文科和应用学科 C 类及以 - 4 - 上,理科 B 类及以上) ;或科研课题、项目成果获省级(含)以上 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出版专著;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 加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 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500 元。 2.创新创业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创新创 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或在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果,项目获得“大学 生创业基金”立项资助或有一定社会融资,经工商注册且经营良 好等。 (2)奖励金额:1500 元。 3.从师从业技能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加的从师从 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000 元。 4.文体优胜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或学院组织参加的 文体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000 元。 5.优秀学生干部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在引领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 - 5 - 在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方面表现优异者;或在助学育人岗位实 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奖励金额:1000 元。 6.国(境)外学习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研修,学 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良好。按本学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 30% 比例进行奖励。 (2)奖励金额:1500 元。 7.校长奖学金 在思想品德、学习、科技、文体、创新、创业、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等方面具有突出事迹,在学校或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 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 奖励金额:5000 元。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及时填报奖学金申 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所在班级。 第九条 综合测评。各班成立班级奖学金测评小组,按照《西 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 ,采取学生自评、 同学互评、教师联评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奖和 单项奖推荐名单上报学院。 第十条 学院评定。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综合测 评材料进行审核,在“三开”平台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定。初评 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 6 - 第十一条 学校审定。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 核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各类奖学金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 生进行表彰。奖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本评定办法中涉及到的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省 (市、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省级(含)以上共青团、学生组织 或专业机构主办的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竞赛项目。 第十五条 团体奖申报中,学生涉及多个学院的,由团队提 交申请,组织单位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 评定时间、条件、名额等根据当年相关文件、函件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材料的时间界限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 当年 8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本学年内学生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奖金累加计 算。同时获得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获奖者享受荣誉,奖金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的 最高额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 时申请。本学年度内个人或团体获得多项同类竞赛奖项者,只能 “就高”参评一项。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学 - 7 - 金的评定、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全校各类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工 作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学校或学院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或 学院作出答复。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者存在弄虚作 假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 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8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 我教育、自我监督” ,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 文化素养,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本科生德、智、体、美等各项基本素 质的综合评价,测评结果主要由德育测评成绩、学业成绩、体育 测评成绩、净加减分组成。 第三条 综合测评在大学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期间进行,每 学年结束后测评一次,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奖推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 本科学生。 二、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15%+学业成 绩×70%+体育测评成绩×5%+净加减分×10% ,体育专业学生学 业成绩占 75%,不计体育测评成绩。 第七条 德育测评成绩:从思想政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 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详见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德育 - 9 - 成绩测评参考指标) 。 第八条 学业成绩:以学校教务部门和学院规定考评的课程 成绩为准,体育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单独 计算,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九条 体育测评成绩: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成绩计入, 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计入, 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体育锻炼而修保健课的同学,成绩以 保健课成绩计入。 第十条 净加减分主要对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实践 创新、技能培训、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证实性评价;对学 生在德育测评中出现的评价偏差进行校正性评价;由学生所在学 院进行考评。 三、测评方法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联评相 结合。 学生自评是学生根据德育成绩测评参考指标对照上一学年 在校综合表现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占德育测评成绩的 30%。 同学互评为学生所在班级同学之间相互评议打分,占德育 测评成绩的 40%。 教师联评由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教师评价 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占德育测评成绩的 30%。 第十二条 净加减分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 - 10 - 行拟定,满分不超过 100 分。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11 -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德育成绩测评参考指标 一级指标 思想政治 (30 分) 遵规守纪 (25 分) 身心健康 (15 分) 日常行为 (30 分)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观测点) 核心价值观(10 分)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德品行(10 分)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具备良好的道德行为和个人修养,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文明友善。 态度行为(10 分) 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能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开展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思想理论教育活动等。 法律意识(5 分) 法制观念强,知法懂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等。 纪律观念(10 分) 纪律观念强,遵守校纪校规,无旷课、旷操、迟到、早退现象;无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记录。 安全防范(10 分) 具有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防火、防盗、防传染病,保护人身安全; 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远离网贷陷阱,拒绝黄、赌、毒。 身体素质(5 分) 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坚持锻炼身体;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及体育比赛。 情绪管理(5 分) 积极自信;心态平和;具有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和压力管理能力。 人际交往(5 分) 能与同学、老师、家人和谐相处,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文明养成(10 分) 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大学生守则;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和公寓文明公约;文明就餐;文明上网;环保意识强等。 集体观念(10 分) 爱校荣校,热爱集体;珍惜班级和宿舍荣誉;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育人实践(10 分) 积极践行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和助学育人岗位实践等。 - 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 发挥资助育人功能,规范助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 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甘财教〔2007〕126 号)等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 出资设立,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人士)捐资设立。 第三条 坚持精准资助与助学育人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应当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 力,实现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 本科学生和预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原则上可分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三档;学校助学金根据当年学校经费情况,每月以补 贴的形式发放;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学校与捐资方签订的 - 13 - 协议执行。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本学年有铺张浪费行为或其它过高消费行为者; 2.本学年所受纪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 3.本学年延修者; 4.本学年休学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精准认定,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 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作为重点资 助对象,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建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2.岗位申请。学校公布助学育人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 - 14 - 据个人情况,申请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活动; 3.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总额、学校助 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参加助 学育人实践活动人数,向学院分配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 会助学金名额; 4.学生自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习情况、思 想表现、参加助学育人岗位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向所在班级提 交书面资助申请; 5.同学互评。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学生所在班级宿舍互助发 展引导员、楼层互助发展引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价小组对申请 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思想表现、消费水平、学业情 况及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表现进行评价,推荐班级拟资助学生 名单; 6.教师评荐。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教师评价 小组对班级推荐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通 过专题班会通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7.学院评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评议程序及过 程材料,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等次及人数,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8.学校审定。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初 评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定结果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厅或捐 资方审批。 - 15 -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助学金管理 1.助学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独立建账,专款 专用; 2.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监督和 检查;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 挪用、挤占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助学金发放 1.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 2.社会助学金由学校按照社会助学协议规定的方式发放。 第五章 受助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受助学生要履行获得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助学育人岗位实 践和教育活动,接受学校和捐资方的跟踪考核,主动向学校和捐 资方汇报自己的综合表现和助学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设立助学育人实践岗位的单位原则上要安排指导 教师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须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 育、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受助学 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每月初对受助学生的家庭状况、思想表现、 - 16 - 消费水平、学业情况及参加助学育人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可上报学校进行调整,实现 精准资助,对积极参加学校助学育人实践岗位及“助学·筑梦·铸 人”主题活动表现优异者推荐参加国家、省上和学校相关奖项评 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1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西北师范大学章程》 《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和《西 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 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科学管理与以 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护学生的合 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学生对于 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及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 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 - 18 -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 别为 6 个月、8 个月、10 个月和 12 个月,学生在处分期内无新的 违纪行为的,到期后所受处分自动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视情 节轻重再行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本人所 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 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或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 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予纪律处分,劝其退学;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 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 19 -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所受处 分未解除者,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 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四)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五)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 读物的; (六)非法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 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 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20 -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 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 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 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 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 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 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他人打架的,或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21 -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 (二)不听劝阻,以各种方式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 从事宗教活动的。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酗酒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寓酗酒的,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给 予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 - 22 - (三)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 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 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 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 的。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 学时至 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至 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至 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至 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属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属考试严重作弊的,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23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 拼凑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的; (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 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 的,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 (五)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 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 (七)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 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 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 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一)传播、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或违禁电子书籍、音视 频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 - 24 - 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 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 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 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 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 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 影响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 共安全的; (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 款给予处分。 - 25 -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负 责处理,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院提出 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其中,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由武装保卫处负责审核,违反第 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违反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由党 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民培中心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教学科研网络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负责调查、取证、审核 工作的相关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 5 日内提出违纪学生处 理建议,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 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做出 5 日内由学生所 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若受处分学生在校,则由送达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由其在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名, 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名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 人签名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 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 - 26 - 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 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或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 10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 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归入文书档 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行文同时报甘 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 纪处分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拟处分学 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 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 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 行)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西北师 范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 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依纪依规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 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务处、 武装保卫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研合作服务处、民培 中心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 11-13 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 - 28 - 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 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复核申诉人的申诉; (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提出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后的 3 日内对 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 复查意见书。 (一)申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由不符合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 3 日内未补正的; (四)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 29 - 第四章 申诉的复核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将学生申诉 材料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 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 3 日内对做出 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 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 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 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申诉人和做出被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 各派一名代表出席复议会议,并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 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 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 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 30 -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 要求; (三)申诉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 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 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 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处理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 - 31 - 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处理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 权限的,建议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 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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