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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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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和跨学科交叉培 养,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 流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课程及学分管理体系,提升 我校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水平,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 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进行课程转换及学分认 定: 1.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 或获得的学分; 2.转学、转专业学生已学习的课程或获得的学分; 3.学生单独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生需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 校,或者经院(系)认可的学术声誉、课程水平与我校相当 及以上院校进行课程学习并获取学分。 第四条 转换后的课程名称、学分等信息需按我校相关专 业培养方案及规定记载。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课程与其所学 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名称不同的,或者虽然相同或相近但学习 量明显低于我校的,可作为个性化选修课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五条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第六条 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与在我校已修读的 课程相同或相近,如需认定,按重修课程处理。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获得学分认定: 1.学生回国后,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国际交流 处对成绩单材料的真实性及中文翻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 签字、盖章。同时开具返校证明。 2.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大学获得 学分认定申请表》,报送开课学院。相关学院负责对课程进 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 处备案。 第八条 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学分认定: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 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纸质成绩单原件及 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转校学生成绩单应为原就读学校教务处 出具并盖有公章;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提供。 2.校内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 学院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的要求相同(课程号一致), 可直接认定,无需办理认定手续。转专业学生修读的其余课 程以及转校学生修读的全部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开课学 院进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 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单独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分认定: 1.经学院指导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填写《天津科技 大学开放式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课程 简介、授课教师所在学校等材料,进行课程学习。 2.在获得相应课程有效成绩后,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学院 进行认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备 案。 第五章 成绩转换与记载 第十条 学院需根据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进行 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教务处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 绩、学分登录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若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的,则无需转换, 直接记载。 第十二条 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五级制的,按如 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1.百分制转换为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2.A、B、C……等级制转换为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A+ 五级制 A 优 A- B+ B B- 良 C+ C 中 C- D F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三条 若成绩为“通过”或“合格”两级制记载的, 按“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当国(境)外大学的成绩以其他方式计算时, 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协商,参照交流学校标准认定课程成 绩和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前,需充分了解对方学 校当学期课程设置情况,并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学习计划; 学院应对学生的选课给予指导,并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 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返校两周内提出“课程转换及学分认 定”申请,且一次性办理完成,逾期一般不予办理。申请认 定的学分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休学出国(境)学习、实习所修学分 学校不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未提及的其他类学分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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