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pdf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 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 〔2012〕1 号) ,为加强我省高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以 下简称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中心遴选与建设坚持科学布局、分类建设、 示范引领、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考虑学校类别、实验室类型和区 域布局,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体系。 第三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 本,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 为动力,以健全实践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实践教 学队伍水平为关键,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 展实验室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 教学改革、队伍建设、运行管理、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条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通过学校择优推荐申报、专 家评审、公示监督、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审核的方法进行遴选 立项。省级示范中心从校级示范中心中择优遴选,国家级示范 中心从省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级示范中心按以下三种类型申报: (一)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 课实验教学或面向较多相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 内容以基础性、验证性实验项目为主,综合(设计)性实验项 3 目占有一定比例,主要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同时以 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自主开放实验、学生创新型实验。 (二)学科综合训练中心。以面向由相关学科专业构成的 学科专业群的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实验内容中综合(设计) 性、创新性等实验项目占有较大比例。在完成教学计划内实验 教学任务的同时,以实验室开放等方式承担学生科研训练、学 科竞赛、作品创作和教师科研等任务。 (三)实践教育中心。由高校联合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及 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主要采取“校内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践 教育基地”的合作共建模式,建立健全共建共管机制和开放共 享机制,深化高校和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的合作,承担教学计 划所需要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 律,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方案完备,教材建设水 平较高。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 力方面效果较好,富有特色,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二)具有胜任的师资队伍。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实验教学师资 结构(包括职称、年龄、学历)合理,实验教学经验丰富,实 验室专职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要求。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 专业素养、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 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实践教育中心主任须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 实践经历。 (三)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配置较好,有一定 数量的自制仪器,实验室规模较大,覆盖面宽、受益面广。 4 (四)具有先进的管理运行机制。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 理,实验教学资源集成整合度好。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开放 运作,资源共享度高,使用效益好,具有一定的辐射示范效应。 (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学校注重经费投入,实验室 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较为充足。积极 吸纳企事业单位参与实验室建设、提供建设经费或体现行业技 术发展水平的工程技术装备(或实验软件系统) 。 高校申报时应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 第七条 实践教育中心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专门的申 报网站(含申请表及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第八条 构建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从创新人才培养要求出 发,建设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 验课程(群),不断创新和开发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内容与科学 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有机结合,不断丰富综合性、 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鼓励探索多元化的实验教学模式和 考核体系,促进学生自主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九条 打造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立切实可行 的实验队伍培养培训制度,注重“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引进, 制定吸引高水平学科专业带头人、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本科实 验教学的政策措施,形成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热 爱实验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十条 优化实践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课程体系建设 需要,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重视开 发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满足实验教学需求。实验室用房、设 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完善实验室管理网站建设。有专人负责网站维 5 护、更新工作。具有丰富的与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过程、 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电子化资源,实现实验室开放、互动。基本 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 学科综合训练中心建设,要根据中心的功能定 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 合、配置各学科专业的教师资源和实验资源,提高建设效益。 实践教育中心建设,要符合高校学科专业发展定位,充分吸收 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 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以实践教育中心为载体,探索学 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省级示范中心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 鼓励建立示范中心共建共享机制和制度,着力提高示范中心在 校内相关专业之间、区域高校之间的开放共享度,提高利用率。 第十四条 加强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师生安 全教育管理体系,配齐相关安全实施和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 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 况,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省级示范中心的规划 布局,制定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筹措建设专 项资金,组织实施遴选、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 责筹措安排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省财政补助经费,会同省教育厅 加强省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制定本校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组建本校建 设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配套经费, 协调相关部门、院(系) ,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示范中心建设 6 与管理提供保障,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省级示范中心遴选、年度 报告、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中心主任是省级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 的责任人。主要负责提出示范中心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提 出示范中心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 用和资源配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组织以示 范中心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 理,按项目分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建设补助经费主 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模拟、仿真、虚拟等实验资源建设,其 中用于实验教学研究、实验室改造和仪器设备研制经费不得超 过 10%。鼓励省级示范中心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 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 于中心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省级示范中心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招标 采购和设备资产建账等环节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使 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及时计入用款单位 国有资产帐,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设备使用 率。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实践教 育中心设在校外单位的,其仪器设备等资产应根据合作协议明 确资产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 期末验 收、常规考核管理制度。省级示范中心从立项到验收的期限为两 年。建设期满后,应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 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 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 7 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验收申请表》,提供与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和 实验室网站的网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验 收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上评 审、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暂缓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和申请延期验收的示范中心, 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如整改后仍然不能通 过验收的,省教育厅将取消该示范中心建设点,并调减该校相 应年度省级示范中心申报数额。省财政从当年和以后年度基本 支出拨款中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中心纳入常规考核和 绩效评价,各示范中心每年 12 月底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 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年度报告表》。省教育厅依托省级示范中心 联席会议对各示范中心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进行评价和指导,逐步建立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的机制,促进 已建示范中心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原《江 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教高〔2007〕8 号)同时废止。 抄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