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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 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 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1〕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财政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 心)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创 业投资子基金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运行效率,科 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 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21 年 2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提高转化基金管理效率,促进子基金健康 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事项是指子基金批复设立后直至转 化基金退出(含退出),所发生的可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发生变 化的事项。子基金变更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充分尊重市 场规律,防范风险,发挥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 作用。 第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统筹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工作。 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变更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科 技部、财政部对受托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已设立子基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合伙 协议或章程组织实施。对于确需变更的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 按照本办法及时分类办理,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分类 第五条 依据转化基金管理要求及对子基金运营的影响程 — 2 — 度,子基金变更事项可分为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事项、一般 变更事项。 第六条 子基金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导致转化基金退出子基金的事项,包括转让退出、减 资退出、清算退出、强制退出等; (二)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相关制度作出的其他重大变更要 求。 第七条 子基金重要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出资人或其所持份额变更; (二)子基金投资期、存续期变更; (三)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限 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重要人员变更;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重要人员因涉及重大诉讼、行政 或司法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情况导致的变更; (五)其他对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运行可能会造成重要影响 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子基金一般变更事项是指重大变更事项、重要变更 事项以外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股东或其所持股份变更;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 人等重要人员变更; (三)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子基金出资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 3 — (四)子基金托管银行变更; (五)其他导致子基金构成要素变化的事项。 第三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强制退出的除外) ,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在 30 日内提出建议,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 50 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条 重要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对子基金变更申请进行核实,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变更情况和办理结果报科技部备案;其中 第一大出资人变更的,受托机构办理前须听取科技部、财政部相 关司局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变更事项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转化基金管理办法、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规定及相关要求, 提前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子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有 关手续,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存档。 第四章 子基金变更事项监督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变更事项应遵守《证券投资 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 4 —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变更事项分类管理的要求, 对变更事项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 求,是否会对子基金各出资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履行出资 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对子基金的运营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如实按照上述要求处理 子基金变更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子基金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二)约谈后限期未整改落实的,书面通知子基金管理机构 限期整改; (三)书面通知后限期未整改的,受托机构经商科技部、财 政部相关司局同意,可暂停子基金对外投资新项目、暂缓转化基 金对子基金出资、暂停子基金支付管理费。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 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转化基金可强 制退出子基金,无需经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强制退 出子基金可采取转让所持子基金份额、子基金减资、清算等方式, 收回转化基金出资。具体情况包括: (一)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出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 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或 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事项; (二)子基金分期出资的,其他任一出资人当期应缴资金未 — 5 — 按时出资到位超过十二个月,导致转化基金无法出资; (三)子基金投资期(含延长投资期)已满,投资进度未达 60%(投资进度=已投资金/子基金规模) ; (四)其他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报科技部。科技部商财政部于 5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受 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变更事项办理中,应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及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决 策机制等,确保各类变更事项及时处理,不影响子基金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对于强制退出的子基金,应公告其退出原因,子 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违约出资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转化基金 出资。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将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违约出 资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及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 中约定的关键人士等列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加强对子基金变更事项的监督指 导,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开展绩 效评价,把变更事项的管理与落实作为评价内容,根据评价情况 适时作出相关管理调整。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子基 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监控机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 — 6 — 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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