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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促 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 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 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 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 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 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工作目标是,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 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主要内容 (一)销毁范围。 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以下简 称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 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 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 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 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 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 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二)销毁时限。 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 销毁处置意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 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其他侵权假冒商 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 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 讼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 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维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处罚决定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 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 也未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自审判机关作出的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应当 在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 2 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 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判 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 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 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 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 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 (三)分类处置。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 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 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 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于 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 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其中,危险废物 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 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类 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或焚烧、填埋企业处理; 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类型侵权假 冒商品,遵循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 单位处置。 3 (四)污染防控。 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 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 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受托承担销 毁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环境监测和管理条件,根据侵权 假冒商品的性质选择相适应的无害化销毁方式,并加强销毁 过程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具备环境无害化销 毁能力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对 承担销毁任务的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落实环境保护规 定。 (五)物品保管。 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仓、办案单位 自建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 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设置的公 务仓位中,并应指定专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 危险侵权假冒物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设场所。行政 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包括票 据领用缴销、交接保管、结算对账、处置程序等制度,对涉 案的所有侵权假冒物品应制作清单,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接 收时间、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存放 场所、存放条件、入库单号、处置情况等。保管单位应建立 健全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制度,对入库和委 托保管的商品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清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 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 得擅自处理。 (六)全程监督。 处置侵权假冒商品前,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履行 处置审批手续,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 同意后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要 求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分类处置。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 销毁处置的单位,应在处置作业前向委托的行政执法、司法 办案单位报告作业开始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行政执法、 司法办案单位监督;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处置情况书 面报告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报告应载明处置时间、地 点、方式及销毁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特征 等,应附有照片、视频。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对承接 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加强监督,处置侵权假冒商品 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制作笔录,记录处置时 间、地点、方式,处置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 特征等及执行人,并拍照、摄像。处置笔录、照片、视频资 料与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的单位提交的报告一 并存档备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 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要加强统筹谋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侵权假 冒商品销毁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细化 5 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加 强对本系统业务指导,确保销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侵权假 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不由权利人承担。 (二)深化沟通协作。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 组要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 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无害化销毁的 环境监督指导作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要与生态环境 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互报信息的时间、内容和联络 人,报送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 量、特征,以及销毁单位、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 受托承接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单位等信息。行政执法、司 法办案单位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涉案的 侵权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销毁。 (三)注重宣传引导。围绕节日、消费旺季等侵权假冒 易发时段,组织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形成强大震慑 效应。现场销毁时,可视情邀请权利人、消费者和新闻媒体 代表现场见证。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对销毁活 动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回应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切,营造 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考核。上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对下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侵权假冒商品管理、处置过 程及处置后的复核、复查等加强监督检查。截留、替换、挪 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侵权假冒商品的, 6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打击 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 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 绩效考核成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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