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pdf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 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