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pdf
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试行) 一、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 负面和消极言论。 二、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 学术不端行为。 三、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组织或参与任 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四、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或者非客 观原因不履行实际指导责任。 五、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 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六、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 定意见或评审意见。 七、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 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 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九、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 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 用。 十、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 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 业无关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