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邹政发〔2018〕10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6〕14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鲁政发〔2016〕26 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 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济政发〔2016〕25 号)进一 步健全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 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 1 -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 省、济宁市统一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 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 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 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各镇街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 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 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 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 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 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 - 2 - 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供养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发 〔2016〕178 号)结合我市实际贯彻执行。 (二)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 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 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 散供养;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 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 街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镇街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 对象,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 上的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 - 3 - 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鼓 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 帮扶、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的作用,有条件的村居,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 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 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街按照便于 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 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 16 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 人员、相关供养服务机构、镇街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 方权利和义务。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特困人员多样化、个 性化服务需求,统筹各方资源提高服务供养能力。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 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 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 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 4 - 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 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 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街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 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 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 、火化、骨灰存放等 4 项 基本服务。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条件, 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 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 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 放的方式,领取救助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 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 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 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 、普通 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 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 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 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 - 5 - 部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 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 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 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具体救助供养标 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公布。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 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镇街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 报市民政局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受 委托机构。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 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市民政局或镇街统筹使 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 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市民政局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 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镇街与受托方签订照 料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协议约定服务 事项落实到位。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 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 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 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 - 6 - 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街以 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审核程序。镇街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 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 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 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无异议的, 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理由。申请人 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 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 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 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 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于 15 日内告知镇街,由镇街审核并在 15 日内报市民政局核 - 7 - 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 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 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 育) 、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各镇街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办事处)设立的敬老院、福利院 等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服务特困人员、满足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需求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 务管理等各项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 基本救助供养服务。要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 使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 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 能力。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设立医务 室或者护理站。要不断充实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加强护 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各镇街供养 服务机构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可分别按照不低于 1:10、1:6、1:3 的比例配备。要通过“引进来”“送出去”,加强 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不断提 - 8 - 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各镇街要根据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供养水平不降 低、服务水平有提高的情况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困 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对于适宜改革的供养机构,要逐步通 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方式,进行社会化改革。要积极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社会力 量参与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利用其规范、专业、优质的管理 服务模式和先进理念,有效弥补当前公办供养机构存在的问题。 2018 年,计划 3~5 家供养机构实施公办民营试点改革,对 于适宜改革的供养机构,要逐步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 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进行社会化改革, 力争到 2020 年我市社会化改革率达到 55%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 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 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 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 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 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 - 9 - 工作的绩效评价,定期将结果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党政 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快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确保上下对口、高效联动。 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 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教育、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农业、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残联等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镇街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 受理、审核和供养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镇街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街要将政府(办事处)设立的供 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等列入财政预 算。要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机 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市财政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 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倾斜。要通过争取社会慈善、捐 赠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善条件、完善配套设施。 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 人员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工作。 (三)建立精准识别机制。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 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 摸底排查,详细掌握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生存现状和供养意愿, - 10 - 精准采集数据信息,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自理能 力评定标准,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划分照料护理等级。对 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重新甄别,对摸底排查出符合条 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镇街, 评定为“能力完好”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 度失能” “中度失能”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 “重度失能”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要积极探索 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 力评估。要以镇街为单位,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 特困人员档案,专人负责,分类管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 由供养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档案由市民政局 和所在镇街管理维护。要依托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将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等情况,纳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建立纵向贯通 省、市、县、镇街四级,横向连接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特困人员数据库,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信息 化管理水平。 (四)做好制度衔接。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 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 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 - 11 - 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 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加强监督管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 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民政、财政 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 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市民政局要依法 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供养标准、资金 使用、救助供养对象变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财政 部门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适时开展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加强目标考核,合理运用评 价结果,推动工作落实。 (六)引导社会参与。市民政局要积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 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 务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关爱特困人员活动,为特困人员提供专 业化、个性化服务。 (七)加强宣传培训。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 体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宣传栏、公示栏,采用群 - 12 - 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政策宣 传,不断提高政策普及性和社会知晓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和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先进人物、先 进群体和典型事例,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 特困人员、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 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全面准确掌 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 到实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8 年6月 14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6月 14 日印发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