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

◆◇sorrow °痕迹、49 页 420.789 KB下载文档
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
当前文档共49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202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pdf

2021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 各省份)开展 2021 年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的核算。主要污 染物是指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4 项污染物。 二、核算方法 重点工程减排量是依据重点减排工程的具体工艺参数、工程 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基础指标,参照本指南的核算方法,计 算其实施前后污染物减排能力的差值。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 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涉及的重点工程减排量,需在总量减排 核算中相应予以扣减。监测数据应满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 规范要求。如无特殊说明,均为 2021 年与 2020 年相比形成的重 点工程减排量。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 2021 年各省份通过实施产 业结构升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 用、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具体核 算方法见附件 1。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为 2021 年各 省份通过实施产业结构升级、 含 VOCs 产品源头替代、 工业 VOCs 治理、工业 NOx 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交通运输轨道化、 车和油品清洁化等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之和,具体核算方 — 2 — 法见附件 2。对于涉及 2 个及以上类型的重点减排工程,根据不 同类型在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调度系统(以下简称减排系统)中 分别填报、分别核算。 2021 年各省份重点工程减排量按照上述 14 类重点工程减排 量进行汇总,具体表格见附件 3。 三、审核方式 实行“地市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总量减排核算机 制,主要审核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及其对污染治理能力 提升效果。如无特殊说明,仅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重点减排工程进行核算。 重点减排工程需按要求在减排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未上传 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算其减排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并依法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需提供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国家建立完善减排系统,开展各省份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完 成情况审查,加强对重点减排工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形 成有效减排能力。 各省份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数据填报,汇总审核各地市报 送材料。减排系统上线运行后,固定污染源重点减排工程应于项 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填报。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各省份在减排系 统完成 2021 年重点减排工程材料(数据和证明材料)提交工作; 根据审查意见需补充和修改的,于 10 日内进行补正。 各地市应按要求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基础信息收集、数据填报 和证明材料上传等工作。对于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证明材料缺 — 3 — 失等情况的重点减排工程,原则上不计算其减排量。 对于环境执法监管中发现存在旁路直排偷排、擅自停运治理 设施、超标排放以及监测数据、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相关重点减排工程不计算其减排量。对于存在重点工程减排量核 算数据和证明材料故意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的,不计算其减排 量,情节严重的实行倍量扣减。 附件 1: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 附件 2: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 附件 3: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汇总表 — 4 — 附件 1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 一、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工程的减排量是指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其 部分生产设施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升级 = n i=1 R升级 i R升级 i = Mi × pi × (1 − ηi ) 式中:R 升级—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R升级i—淘汰、取缔、关闭第i个企业或生产设施形成的COD 或NH3-N减排量,吨; Mi—淘汰、取缔、关闭第i个企业或生产设施2020年的产品 产量,吨; pi—淘汰、取缔、关闭第i个企业或生产设施的COD或NH3-N 产污系数,吨/吨; ηi—淘汰、取缔、关闭第i个企业或生产设施前对应的COD 或NH3-N去除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产污系数和平均去除率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 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中工业行业产 排污系数手册取值。 (二)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淘汰关停证明材料, — 5 — 优先采用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无法出具 关闭文件的,可上传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 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三)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企业 2020 年产品 产量信息汇总表、自行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对于 2020 年受疫情影响非正常生产的,但于 2021 年 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其减排量可采用 2019 年产品产量计 算,并上传企业 2019 年产品产量信息汇总表。 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直接排放环境的工业 企业依据治理目标及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深度治理等工程措施 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Qi 前 × Ci 前 − Qi 后 × Ci 后 ) × 10−2 式中:R 治理—工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R 治理 i—第 i 个工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Qi 前—第 i 个工业企业治理前的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万吨; Ci 前—第 i 个工业企业治理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 度,毫克/升; Qi 后—第 i 个工业企业治理后的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万吨; Ci 后—第 i 个工业企业治理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 度,毫克/升。 — 6 —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工业污染深度治理项目仅包含直接排放环境的工业企 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深度治理等工程措施。间接排放环境的工业 企业及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按照“三、城镇污水治理” 中有关方法进行计算。 (二)对于设计污水处理规模和设计出口浓度,优先采用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 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 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计污水处理规模和设计出口浓 度,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评估数据,相关数据应来自同一报 告。 (三)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 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 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 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四)对于 2020 年第四季度完成项目验收但未纳入 2020 年 减排核算的重点减排工程,符合填报要求的可纳入 2021 年核算 范围。 三、城镇污水治理 依据项目是否涉及污水处理主体设施或配套设施,城镇污水 治理工程分为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和管网建设改造两类。 — 7 — (一)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 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的减排量是指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提标改造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设施新改扩建 = n i=1 R设施新改扩建 i R设施新改扩建 i = [Qi 后 × (Ci 后 − Ci0 后 ) − Qi 前 × (Ci 前 − Ci0 前 )] × 10−2 式中:R 设施 新改扩 建 —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R 设施新改扩建 i —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Qi 后—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万吨; Ci 后—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后—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Qi 前—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万吨; Ci 前—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前—第 i 个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对于设计污水处理规模、设计进口浓度、设计出口浓度, — 8 — 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报告中如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计污水处理规模、 设计进口浓度和设计出口浓度,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 告数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评估 数据,相关数据应来自同一报告。 2.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管网 名称,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 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 案中数据核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 资料,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 另行补充上传。 3.对于 2020 年第四季度完成项目验收但未纳入 2020 年减排 核算的重点减排工程,符合填报要求的可纳入 2021 年核算范围。 (二)管网建设改造 管网建设改造项目的减排量是指污水管网新建、扩建和改 造,但其对应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提标改造 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管网设施 = n i=1 R管网设施 i R管网设施 i = [Qi 后 × (Ci 后 − Ci0 后 ) − Qi 前 × (Ci 前 − Ci0 前 )] × 10−2 R 管网设施—管网建设改造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 式中: 吨; R 管网设施 i—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 — 9 — 吨; Qi 后—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万吨; Ci 后—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实际进 口浓度,毫克/升; Ci0 后—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实际出 口浓度,毫克/升; Qi 前—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前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万吨; Ci 前—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实际进 口浓度,毫克/升; Ci0 前—第 i 个管网建设改造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实际出 口浓度,毫克/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污水处理量、实际进口浓度、实际 出口浓度,采用实际监测值,按照以下顺序取值:①按照监测规 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连续在线监测数据;②执法监测数据;③排污 单位按照监测规范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获取的有效数 据。 2.对于 2021 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运行满 3 个月的,污水处 理设施实际进口浓度、实际出口浓度按照管网建设改造后的月均 浓度计算,实际污水处理量按照月均水量推算全年处理水量;管 网建设改造项目运行不满 3 个月的,该项目减排量在 2022 年予 以计算。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新建、扩建或改造污水 收集管网长度、管网对应污水处理厂名称等信息,上传项目竣工 — 10 — 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 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 定运行;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 要另行补充上传。 四、再生水循环利用 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生活污水经再生处理后, 回用至工业用水、城市杂用、农田灌溉和绿地灌溉等非直排环境 水体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再生水 = n i=1 R再生水 i R再生水 i = (Qi 后 × Ci 后 − Qi 前 × Ci 前 ) × 10−2 式中:R 再生水—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R 再生水 i—第 i 个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Qi后—第i个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后的设计污水处理 规模,万吨; Ci后—第i个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后的COD或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Qi前—第i个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前的设计污水处理 规模,万吨; Ci 前 —第 i 个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对于设计污水处理规模和设计进口浓度,优先采用项 — 11 —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且需明确再生水利用途径,无再 生水利用途径的,不计算其减排量;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 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 案等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计污水处理规模和设计进 口浓度,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或可行性研究 报告、设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评估数据,相关数据应来自 同一报告。 (二)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和再生水利用途径证明文件(如工业用水 需上传企业用水协议,城市杂用、农田灌溉和绿地灌溉需上传取 水、用水证明),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材料整理备查, 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五、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猪、 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 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计算公式如下: R畜禽养殖 = n i=1 R畜禽养殖 i R畜禽养殖 i = Mi × (ei 前 − ei 后 ) × 10−3 式中:R 畜禽养殖—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规模养殖场(小 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 12 — R 畜禽养殖 i—第 i 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 利用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Mi—第 i 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项目的畜禽养殖规模,头(羽); ei 前—第 i 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项目治理前的排污系数,千克/头(羽); ei 后—第 i 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项目对应治理方式的排污系数,千克/头(羽)。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在治理前后所对应治理方 式的排污系数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取值;如在治理前 无治理措施的,治理前排污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农业污染源 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畜禽规模化养殖产污系数表取值。 (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干清粪或有机肥综 合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实现雨污分流,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设施应与养殖规模相配套。 (三)采用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肥料化利用的项目 须实现粪污无害化,并符合土地消纳能力,须配备满足当地施肥 间隔期存储要求的粪污贮存设施和粪污利用设施(如输送车辆、 管道、沟渠等)。 (四)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 — 13 — 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 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 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减排量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农村 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形成的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农村设施 = n i=1 R农村设施 i R农村设施 i = [Qi 后 × (Ci 后 − Ci0 后 ) − Qi 前 × (Ci 前 − Ci0 前 )] × 10−6 R 农村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形成的 COD 或 NH3-N 式中: 减排量,吨; R 农 村 设 施 i —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Qi 后—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后的设计 污水处理规模,吨; Ci 后—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后—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Qi 前—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前的设计 污水处理规模,吨; Ci 前—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前—第 i 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前的 COD — 14 —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 施应建有曝气等动力设备。 (二)对于设计污水处理规模、设计进口浓度、设计出口浓 度,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无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计污水处理规 模、设计进口浓度和设计出口浓度,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报告数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 评估数据,相关数据应来自同一报告。 (三)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项目实际水量、实际水质监测数据等。对于项目实际数据与设计 数据差异过大的,采用实际数据计算减排量。对于无水量和水质 监测数据或监测频率少于每季度一次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由于无法评估是否正常运行,不计算其减排量。 (四)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和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用以证明减排 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 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 料,环评报告、监测报告、运维单位台账记录等整理备查,根据 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七、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 15 —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生活垃圾渗滤液处 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提标改造形成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生活垃圾 = n i=1 R生活垃圾 i R生活垃圾 i = [Qi 后 × (Ci 后 − Ci0 后 ) − Qi 前 × (Ci 前 − Ci0 前 )] × 10−6 式中:R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R 生活垃圾 i—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形成的 COD 或 NH3-N 减排量,吨; Qi 后—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设 计处理规模,吨; Ci 后 —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后 —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后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Qi 前—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设 计处理规模,吨; Ci 前 —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进口浓度,毫克/升; Ci0 前 —第 i 个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完成前的 COD 或 NH3-N 设计出口浓度,毫克/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对于设计处理规模、设计进口浓度、设计出口浓度, 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 16 — 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计处理规模、设计 进口浓度、设计出口浓度,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 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评估数据, 相关数据应来自同一报告。 (二)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 理设施实际水量、实际水质监测数据等,对于项目实际数据与设 计数据差异过大的,采用实际数据计算减排量。 (三)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 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 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环评报告、监测报告、运维单 位台账记录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 17 — 附件 2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方法 一、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工程的减排量是指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其 部分生产设施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 下: R升级 = n i=1 R升级 i R升级 i = Mi × pi × (1 − ci × ηi ) × 10 式中:R 升级—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R 升级 i—淘汰、取缔、关闭第 i 个企业或生产设施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Mi—淘汰、取缔、关闭第 i 个企业或生产设施 2020 年的产 品产量,万单位产品; pi—淘汰、取缔、关闭第 i 个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NOx 或 VOCs 产污系数,千克/单位产品; ci —淘汰、取缔、关闭第 i 个企业或生产设施前的 NOx 或 VOCs 废气收集率,NOx 按 100%计; ηi—淘汰、取缔、关闭第 i 个企业或生产设施前的 NOx 或 VOCs 治理设施去除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产业结构升级工程仅填报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或 — 18 — 生产设施。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按照“五(二)燃煤锅炉淘汰”有 关方法进行计算。 (二)NOx 产污系数和治理设施去除率参考《系数手册》中 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取值。VOCs 产污系数参考《系数手册》 中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取值;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去除率 参考表 2-1 取值,未安装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取 0;如表 2-1 中没 有所对应的组合治理工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相关参数。如 《系数手册》对应单位与计算公式中的千克/单位产品不一致时, 应进行单位调整换算。 (三)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淘汰关停证明材料, 优先采用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无法出具 关闭文件的,可上传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 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四)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企业 2020 年产品 产量信息汇总表、自行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对于 2020 年受疫情影响非正常生产的,但于 2021 年 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其减排量可采用 2019 年产品产量计 算,并上传企业 2019 年产品产量信息汇总表。 二、含 VOCs 产品源头替代 (一)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含 VOCs 原辅材料是指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其 他有机溶剂产品等。 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是指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 剂、辐射固化、粉末等低 VOCs 含量涂料,使用水性、胶印、能 — 19 — 量固化等低 VOCs 含量油墨,水基型、本体型等低 VOCs 含量胶 粘剂,水基、半水基等低 VOCs 含量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涂料、 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以及使用其他低(无)VOCs 含量原 辅材料进行替代,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包括两类:一是仅实施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二是实施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的同时,相关生产工艺过程一并采取更换或升级改造 VOCs 收集 和治理设施等措施。 企业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实施源头替代形成的 VOCs 减排 量为该企业所涉及的全部实际生产工段的减排量之和。计算公式如 下: R替代 = n i=1 R替代 i R替代 i = Gi 前 × (1 − ci 前 × ηi 前 ) − Gi 后 × (1 − ci 后 × ηi 后 ) Gi 前 = Mi 前 × Ci 前 × 10−6 Gi 后 = Mi 后 × Ci 后 × 10−6 式中:R 替代—企业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形成 的 VOCs 减排量,吨; R 替代 i—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形成 的 VOCs 减排量,吨; G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前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前—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前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前—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前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 20 — Gi 后 —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后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后—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后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 后—第 i 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后的 VOCs 治理设施去 除率; M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替代前的使用 量; C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替代前的 VOCs 含量; M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替代后的使用 量; C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替代后的 VOCs 含量。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针对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将企业全生产流程划分或拆分 为若干工段。 2.同一企业同时实施多类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应 按含 VOCs 原辅材料类型逐一计算,加和得到该企业实施源头替 代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3.企业或产业集群某类含 VOCs 原辅材料合计使用量在 500 吨/年及以上的替代项目,以企业或产业集群为单位逐一填报;其 余项目以地市为单位,按照含 VOCs 原辅材料类型打包填报,需 在减排系统中上传相关企业含 VOCs 原辅材料类型及其使用量、 VOCs 含量信息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 21 — 4.涂料的使用量单位为升或克,VOCs 含量单位为克/升或% (%带入公式计算),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量》(GB 38469—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8468—2019)、《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 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等 标准限量值取值,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所参照的产品质量标准 名称及产品类型、VOCs 限量值信息;有条件的可采用实际检 测值,上传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无法提供报告的上传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计算时取其 VOCs 含量的上限 值)。 5.胶粘剂的使用量单位为升或克,VOCs 含量单位为克/升 或%(%带入公式计算),根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标准限量值取值,需在减排系统中填报在标 准中所参照的产品类型、VOCs 限量值信息;有条件的可采用实 际检测值,并上传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无法提供报告的上 传 MSDS(计算时取其 VOCs 含量的上限值)。 6.清洗剂的使用量单位为升或克,VOCs 含量单位为克/升 或%(%带入公式计算),根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限值》(GB 38508—2020)标准限量值取值,需在减排系统中填 报在标准中所参照的产品类型、VOCs 限量值信息;有条件的可 采用实际检测值,并上传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无法提供报 告的上传 MSDS(计算时取其 VOCs 含量的上限值)。 — 22 — 7.油墨的使用量单位为克,VOCs 含量单位为%(%带入公式 计算),根据《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 值》(GB 38507—2020)等标准限量值取值,需在减排系统中填 报在标准中所参照的产品类型、VOCs 限量值信息;有条件的可 采用实际检测值,并上传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无法提供报 告的上传 MSDS(计算时取其 VOCs 含量的上限值)。 8.含 VOCs 原辅材料类型是指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 产品质量标准中 VOCs 限量值对应的最后一级产品类型。当 VOCs 含量采用实际检测值时,含 VOCs 原辅材料类型表述与产 品质量标准保持同级。 9.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参考表 2-1 取值,未 安装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取 0;如表 2-1 中没有所对应的组合治理 工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相关参数。 10.产业集群涉 VOCs“绿岛”项目可作为整体填报。 11.对于原辅材料使用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 告中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 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无法 提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计算(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的使用 量单位为升,油墨的使用量单位为克),并上传含 VOCs 原辅材 料实际使用量信息汇总表;产业集群项目需上传产业集群名称、 相关企业含 VOCs 产品使用量信息汇总表。 12.涉及 VOCs 收集和治理设施的,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企 业或产业集群 VOCs 收集和治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 — 23 — 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整理 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二)防腐涂料替代 防腐涂装作业是指无外部收集设施的室外施工条件下,企业在 厂区内对生产设施、储槽、管道等喷涂防腐涂料。 防腐涂料替代工程是指企业对 2020 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开展 过防腐涂装作业的生产设施、储槽或管道等,在 2021 年采用水 性防腐涂料替代溶剂型防腐涂料,对其整体或局部再次进行防腐 涂装作业,形成的 VOCs 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防腐 = n i=1 R防腐 i R防腐 i = Mi 水性 × (e溶剂 − e水性 ) × 10−3 式中:R 防腐—企业实施防腐涂料替代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吨; R 防腐 i—第 i 种用途防腐涂料替代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Mi 水性—第 i 种用途 2021 年水性防腐涂料使用量; e 溶剂—溶剂型防腐涂料 VOCs 产污系数或含量; e 水性—水性防腐涂料 VOCs 产污系数或含量。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同一企业实施多种用途防腐涂料替代的,应按用途类型逐 一计算,加和得到该企业实施防腐涂料替代形成的 VOCs 减排 量。 2.产污系数单位为千克/吨涂料,参考《系数手册》中工业源 — 24 — 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中的工业防腐涂料 VOCs 产污系数表取值,对应涂料使用量单位为吨;有条件的可采用实 际检测值,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防腐涂料 VOCs 含量检测报告, 无法提供报告的上传 MSDS(计算时取其 VOCs 含量的上限值)。 若防腐涂料使用量和含量对应单位与计算公式中的吨和千克/吨 涂料不一致时,应进行调整换算。 3.项目填报时,需按用途类型,在减排系统中上传 2020 年 溶剂型防腐涂料实际使用量和 2021 年采取水性防腐涂料整体或 局部替代作业实际使用量信息汇总表。 三、工业 VOCs 治理 工业 VOCs 治理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生产工艺过程、废水液 面、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等源项采取工程措施形成的 VOCs 排放量减少。 同一企业实施多个源项 VOCs 治理,应按源项类型逐一计 算,加和得到该企业实施 VOCs 治理工程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针对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将企业全生产流程划分或拆分为若干工 段;企业 VOCs 减排量为各工段减排量之和。除使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以外,末端治理采用光氧 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或技术组合的,原则上不计 算其减排量。 对于仍保留排放旁路的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满足《生 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 的通知》有关旁路治理要求的,计算其减排量,其他情况不予计 算。 — 25 — (一)生产工艺过程治理 生产工艺过程治理是指仅对生产工艺过程采取更换或升级 改造 VOCs 收集、治理设施等措施,且同期未实施含 VOCs 产品 源头替代。企业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为所 涉及的全部实际生产工段的减排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Gi 前 × (1 − ci 前 × ηi 前 ) − Gi 后 × (1 − ci 后 × ηi 后 ) Gi 前 = Mi 前 × pi 前 × 10−3 Gi 后 = Mi 后 × pi 后 × 10−3 式中:R 治理—企业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 量,吨; R 治理 i—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 量,吨; G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前的 VOCs 产生量, 吨; ci 前—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前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前—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前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G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后的 VOCs 产生量, 吨; ci 后—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后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后—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后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M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前的产品产量或原 料使用量,吨; — 26 — pi 前 —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前的 VOCs 产污系 数,千克/吨产品或原料; M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后的产品产量或原 料使用量,吨; pi 后 —第 i 个工段实施生产工艺过程治理后的 VOCs 产污系 数,千克/吨产品或原料。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VOCs 产污系数综合考虑工段、产品、原料、工艺名称以 及生产规模等因素,参考《系数手册》中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 册取值;若《系数手册》对应单位与计算公式中的千克/吨产品 或原料不一致时,应进行单位调整换算。VOCs 废气收集率、治 理设施去除率参考表 2-1 取值,未安装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取 0; 如表 2-1 中没有所对应的组合治理工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 相关参数。 2.产业集群涉 VOCs“绿岛”项目可作为整体填报。 3.对于企业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报告中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 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 数据;无法提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并在减排系统上传实际 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信息汇总表;产业集群需上传产业集群名 称、相关企业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信息汇总表。 4.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企业或产业集群的 VOCs 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 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 — 27 — 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 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二)废水液面治理 废水液面治理是指仅对废水液面采取密闭改造以及更换或 升级改造 VOCs 收集和治理设施等措施,且同期未实施含 VOCs 产品源头替代。适用行业范围为《系数手册》中涉废水排放 VOCs 的相关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07)、生物药品制造(276)、原油加工及 石油制品制造(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氮肥制造 (2621)等。企业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为所涉 及的全部实际生产工段的减排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Gi 前 × (1 − ci 前 × ηi 前 ) − Gi 后 × (1 − ci 后 × ηi 后 ) Gi 前 = Mi 前 × pi 前 × 10−3 Gi 后 = Mi 后 × pi 后 × 10−3 式中:R 治理—企业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吨; R 治理 i—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 吨; G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前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前—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前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前—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前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 28 — 率; G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后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后—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后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后—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后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M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前的产品产量或原料使 用量,吨; p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前的 VOCs 产污系数,千 克/吨产品或原料; M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后的产品产量或原料使 用量,吨; p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废水液面治理后的 VOCs 产污系数,千 克/吨产品或原料。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VOCs 产污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 手册取值;若手册对应单位与计算公式中的千克/吨产品或原料 不一致时,应进行调整换算。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参考 表 2-1 取值,未安装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取 0;如表 2-1 中没有所 对应的组合治理工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相关参数。 2.对于企业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报告中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 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 数据;无法提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并在减排系统上传实际 产品产量或原料使用量信息汇总表。 — 29 —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废水液面密闭化改造、 VOCs 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 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 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 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是指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含储 油库储罐)采取更换储罐类型以及更换或升级改造 VOCs 收集、 治理设施等措施。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的 VOCs 减 排量为所涉及的全部实际生产工段的减排量之和。计算公式如 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Gi 前 × (1 − ci 前 × ηi 前 ) − Gi 后 × (1 − ci 后 × ηi 后 ) Gi 前 = (ki1 前 × Qi 前 + mi × ki2 前 ) × 10−3 Gi 后 = (ki1 后 × Qi 后 + mi × ki2 后 ) × 10−3 式中:R 治 理 —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R 治 理 i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Gi 前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前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前—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前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 30 — ηi前—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前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Gi 后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后的 VOCs 产生量,吨; ci后—第i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后的VOCs废气收集率; ηi后—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后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ki1 前—第 i 个工段储罐类型更换前的工作损失排放系数,千 克/吨周转量; Q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前的物料年 周转量,吨; mi—第 i 个工段相同物料、储罐类型、储罐容积、储存温度 下的储罐个数,个; ki2 前—第 i 个工段储罐类型更换前的静置损失排放系数,千 克; ki1 后—第 i 个工段储罐类型更换后的工作损失排放系数,千 克/吨周转量; Q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后的物料年 周转量,吨; ki2 后—第 i 个工段储罐类型更换后的静置损失排放系数,千克。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工作损失排放系数、静置损失排放系数参考《系数手册》 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的各省罐装系数 表取值。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参考表 2-1 取值,未安装 — 31 — 收集和治理设施的按 0 计;如表 2-1 中没有所对应的组合治理工 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相关参数。 2.对于物料年周转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中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 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无法提 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并上传实际物料周转量信息汇总表。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储罐类型更换、VOCs 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 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 证明减排设施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 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 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材料整理备查,根据 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四)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是指对挥发性有机液体采取更换 装载方式以及更换或升级改造 VOCs 收集和治理设施等措施。企 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为所涉及 的全部实际生产工段的减排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Gi 前 × (1 − ci 前 × ηi 前 ) − Gi 后 × (1 − ci 后 × ηi 后 ) Gi 前 = ki 前 × Qi 前 × 10−3 Gi 后 = ki 后 × Qi 后 × 10−3 式中:R 治 理 —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 32 — R 治 理 i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Gi 前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前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前—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前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前—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前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Gi 后 —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后的 VOCs 产生量,吨; ci 后—第 i 个工段采用收集技术后的 VOCs 废气收集率; ηi后—第i个工段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后的VOCs治理设施去除 率; ki 前—第 i 个工段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方式更换前的装载系 数,千克/吨装载量; Qi 前—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前的物料年 装载量,吨; ki 后—第 i 个工段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方式更换后的装载系 数,千克/吨装载量; Qi 后—第 i 个工段实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后的物料年 装载量,吨。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装载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 项核算系数手册中各省份装载系数表取值。VOCs 废气收集率、 治理设施去除率参考表 2-1 取值,未安装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取 0; — 33 — 如表 2-1 中没有所对应的组合治理工艺,以其主要治理技术选择 相关参数。 2.对于物料年装载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中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 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无法提 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并上传物料实际装载量信息汇总表。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装载方式更换、VOCs 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 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 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 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 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 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四、工业 NOx 深度治理 工业 NOx 深度治理工程的减排量是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 造,水泥、焦化等行业工业炉窑及燃煤、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形成的 NOx 排放量减少。NOx 深度治理工 程主要包括采用烟气循环工艺、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或 SCR+SNCR 组合技术 的治理工程,采用其他技术或组合技术的,原则上不计算其减排 量。 工业 NOx 深度治理工程减排量优先采用浓度法计算。计算公 式如下: — 34 —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Ci 前 × Qi 前 × Ti 前 − Ci 后 × Qi 后 × Ti 后 ) × 10−9 式中:R 治理—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NOx 减排量,吨; R 治理 i—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NOx 减排 量,吨; Ci 前—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 NOx 设计排放 浓度,毫克/立方米; Qi 前—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设计烟气排放 量,立方米/小时; Ti 前—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前的设计年生产时 间,小时; Ci 后—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 NOx 设计排放 浓度,毫克/立方米; Qi 后—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设计烟气排放 量,立方米/小时; Ti 后—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后的设计年生产时 间,小时。 对于无设计排放浓度、设计烟气排放量和设计年生产时间 的,采用系数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R治理 = n i=1 R治理 i R治理 i = Mi × pi × (ηi 后 − ηi 前 ) × 10 式中:R 治理—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NOx 减排量,吨; R 治理 i—第 i 个生产线或工序实施深度治理形成的 NOx 减排 量,吨; Mi—第 i 个实施深度治理的生产线或工序设计生产能力,万 — 35 — 单位产品; pi—第 i 个实施深度治理的生产线或工序的 NOx 产污系数, 千克/单位产品; ηi 后—第 i 个实施深度治理的生产线或工序治理后的 NOx 去 除率; ηi 前—第 i 个实施深度治理的生产线或工序治理前的 NOx 去 除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对于设计生产能力、设计排放浓度、设计烟气排放量、 设计年运行时间,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无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的,可采用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其中,对于治理前的设 计生产能力、设计排放浓度、设计烟气排放量、设计年运行时间, 可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数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设 计方案等对治理前状况有关评估数据,相关数据应来自同一报 告。 (二)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 见等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 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 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等整理备 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三)采用系数法计算减排量的,产污系数和去除率参考《系 数手册》中相关行业产污系数和去除率取值;涉及工业锅炉的参 — 36 — 考《系数手册》中锅炉产排污量核算系数手册的工业锅炉(热力 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污系数表取值。 (四)对于 2020 年第四季度完成项目验收但未纳入 2020 年 减排核算的重点减排工程,符合填报要求的可纳入 2021 年核算 范围。 五、能源清洁化替代 (一)清洁取暖 清洁取暖工程的减排量是指北方地区以天然气、电等清洁能 源替代散煤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气代煤 = M户均耗煤量 × N1 × e燃煤 × 10 − G × e天然气 × 10−3 R电代煤 = M户均耗煤量 × N2 × e燃煤 × 10 式中:R 气代煤—实施天然气替代散煤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 排量,吨; R 电代煤—实施电替代散煤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M 户均耗煤量—2021 年实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的地区户均散煤用 量,吨/户; N1—地区实施天然气替代散煤户数,万户; N2—地区实施电替代散煤户数,万户; e 燃煤—燃用散煤 NOx 或 VOCs 排放系数,千克/吨; G—2021 年替代散煤后相应的天然气消耗量,万立方米; e 天然气—燃用天然气 NOx 或 VOCs 排放系数,千克/万立方米。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北方地区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 — 37 — 夏、新疆等 15 个省(区、市)。 2.清洁取暖工程以地市为单位打包填报,需在减排系统 中上传地市相关部门盖章的分村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清单等 证明材料。 3.以集中供热方式替代散煤的可纳入核算范围,参照电代煤 减排量公式进行计算。 4.2021 年实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的地区户均散煤用量,参考 表 2-2 取值;燃用散煤、天然气 NOx 或 VOCs 排放系数参考《系 数手册》中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生活及其他大气污染物 排放系数表取值。 (二)燃煤锅炉淘汰 燃煤锅炉淘汰工程的减排量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淘汰工业 或民用燃煤锅炉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 下: R淘汰 = n i=1 R淘汰 i R淘汰 i = Mi × pi × (1 − ηi ) × 10 式中:R 淘汰—淘汰燃煤锅炉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R 淘汰 i—淘汰第 i 台燃煤锅炉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 吨; Mi—第 i 台燃煤锅炉煤炭实际消耗量,万吨; pi—第 i 台燃煤锅炉 NOx 或 VOCs 产污系数,千克/吨煤; ηi—第 i 台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的 NOx 或 VOCs 去除率, 无治理设施的取 0。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用于农业生产的燃煤设施(单一设施 2020 年煤炭消耗量 — 38 — 不低于 15 吨)淘汰可纳入核算范围。按照设施用途类型打包填 报,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燃煤消耗量信息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2.燃气锅炉、燃油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淘汰形成的减排量, 参照燃煤锅炉淘汰核算方法进行计算。 3.工业锅炉 NOx 产污系数和去除率,参考《系数手册》中锅 炉产排污量核算系数手册的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 污系数表取值;工业锅炉 VOCs 产污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工 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的 燃烧烟气锅炉 VOCs 产污系数表取值;民用锅炉及燃煤设施 NOx、VOCs 产污 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生活及其 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系数表取值。 4.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按燃料类型上传 2020 年燃 料消耗量信息汇总表、年度自行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清洁能源替代 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燃煤、石油焦、渣油、重油、 燃料油、柴油的锅炉或工业炉窑改为电、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 能源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替代 = n i=1 R替代 i R替代 i = Mi 前 × pi 前 × (1 − ηi 前 ) − Mi 后 × pi 后 × (1 − ηi 后 ) × 10−3 式中:R 替代—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R 替代 i—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Mi 前—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被替代的燃 — 39 — 料消耗量,吨或万立方米; pi 前—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前燃料的 NOx 或 VOCs 产污系数,千克/万立方米燃料或千克/吨燃料; ηi 前—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前的污染治 理设施 NOx 或 VOCs 去除率,无治理设施的取 0; Mi 后—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所用天然气 或生物质消耗量,吨或万立方米; pi 后—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后的燃用天 然气或生物质的 NOx 或 VOCs 产污系数,千克/万立方米燃料或 千克/吨燃料,电代煤的取 0; ηi —第 i 个锅炉或工业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后的污染治 理设施 NOx 或 VOCs 去除率,无治理设施的取 0。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以完成替代后复产时间为准。 2.对于燃料消耗量,优先采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 的设计值,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报告中无相关数据 的,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数据;无法提 供设计值的可采用实际值,需在减排系统上传燃料实际消耗量信 息汇总表。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 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减排工程已建成并稳定运行;采用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数据计算减排量的,还需上传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等资料,环评报告、在线监测数据、 — 40 — 自行监测报告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 传。 4.NOx 产污系数和去除率参考《系数手册》中相关行业燃料 有关参数取值;VOCs 产污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工业源挥发 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的燃烧烟气锅炉 VOCs 产污系 数表、燃烧烟气工业炉窑 VOCs 产污系数表(按照燃料分类)和 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 VOCs 产污系数表取值。 六、交通运输轨道化 交通运输轨道化工程的减排量是指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 铁”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R公转铁 = (Z当年铁 − Z上年铁 ) × e公转铁 × 10−6 式中:R 公转铁—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吨; Z 当年铁—2021 年大宗货物铁路货运周转量,吨公里; Z 上年铁—2020 年大宗货物铁路货运周转量,吨公里; e 公转铁—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NOx 或 VOCs 排放系数, 克/吨公里。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一)企业(含港口、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已 建成铁路专用线且大宗货物(包括煤炭、矿石、钢材、石油、粮 食、建材、焦炭等)铁路货运周转量增加的,纳入核算范围。 (二)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排放系数(即中重型货车排 放量/货运周转量)采用全国平均值,2021 年 NOx 排放系数取值 0.81 克/吨公里,VOCs 排放系数取值 0.048 克/吨公里。 — 41 — (三)项目填报时,以企业为单位,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主 要产品产量和轨道衡货运统计数据信息汇总表等证明材料;采购 记录等材料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七、车和油品清洁化 车和油品清洁化工程的减排量是指由于老旧机动车注销淘 汰、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形成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减少。 (一)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 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形成的 NOx 或 VOCs 减排量根据淘汰 车辆数量和车辆信息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R车注 = n i=1 R车注 i R车注 i = Mi × ei × 10−6 式中:R车注—注销机动车形成的NOx或VOCs减排量,吨; R车注i—注销第i类机动车形成的NOx或VOCs减排量,吨; Mi—注销的第 i 类机动车辆数,辆; ei—注销的第 i 类机动车对应的 NOx 或 VOCs 排放系数,克/辆。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注销车辆包括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和强制注销车辆, 原则上按车辆信息核定排放阶段。 2.机动车排放系数参考《系数手册》中移动源排放系数手册 取值。进行燃气改造的汽车,排放系数参考燃气汽车排放系数取 值。 3.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形成的减排量,以地市为单位,按照 车辆类型填报注销数量和减排量,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注销车辆 — 42 — 明细(包含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型号、燃油种类、营运性 质、初次登记日期、注销日期、强制报废期止)等证明材料;相 应的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 申请表等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行补充上传。 4.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形成的减排量参照机动车淘汰相关 方法进行计算,排放系数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中移动 源(工程机械)污染源排放系数手册取值。 (二)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的减排量是指加油站和储油 库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形成的 VOCs 排放量减少。以加油站或储油 库为单位,根据燃油销售量/周转量和油气回收效率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R油气 = n i=1 R油气 i R油气 i = Mi 油 × ei 油气 × (ηi 后 − ηi 前 ) × 10−3 式中:R 油气—油气回收治理形成的 VOCs 减排量,吨; R 油气 i—第 i 个加油站或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形成的 VOCs 减 排量,吨; Mi 油—第 i 个加油站燃油销售量或储油库燃油周转量,吨; ei 油气—第 i 个加油站或储油库无油气回收装置时的 VOCs 排 放系数,克/千克; ηi后—第i个加油站或储油库治理后的油气回收效率; ηi前—第i个加油站或储油库治理前的油气回收效率。 填报方式及相关参数选取原则说明如下: 1.加油站和储油库排放系数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 — 43 — 据取值。 2.治理前的油气回收效率参考表 2-3 取值;治理后的油气回 收效率根据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及运维情况取值,并上传油气回收 设施图片、年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运维记录或其他可证明油 气回收设施运行状况的材料整理备查,根据后续核算工作需要另 行补充上传。 3.项目填报时,需在减排系统中上传销售统计报表、燃油采 购记录信息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 44 — 表 2-1 VOCs 废气收集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通用系数 废气收集方式 密闭管道 废气收集率 95% 治 理 方 密闭空间(含密闭式集气罩) 法 负压 正压 90% 80% 治 理 工 热氧化法 外部集气罩 其他收集方式 65% 30% 10% 艺 冷凝法 直接回收法 排气柜 VOCs 去除率 深冷 80% 水冷 30% 膜分离法 80% 吸附-蒸气解析 70% 吸附-氮气/空气解析 70% 蓄热燃烧法 90% 直接燃烧法 85% 热力燃烧法 85% 分子筛吸附-热力燃烧法 80% 活性炭吸附-热力燃烧法 70% 蓄热催化燃烧法 85% 催化燃烧法 80% 分子筛吸附-催化燃烧法 75%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法 65% — 45 — 生物降解法 其他方法 喷淋吸收 生物滴滤法 30% 生物过滤法 25% 低温等离子体 10% 光解 10% 光催化 10% 臭氧氧化 10% 其他 10% 甲醛、甲醇、乙醇、DMF、DMAC 废气 50% 非水溶性 VOCs 废气 10%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 — 46 — 30% 表 2-2 户均散煤消耗量 北方地区 户均燃煤量(吨/户) 北方地区 户均燃煤量(吨/户) 北京 3 天津 3 河北 4 山西 4 内蒙古 4 辽宁 2.5 吉林 2 黑龙江 2 山东 3 河南 3 陕西 4 甘肃 4 青海 4 宁夏 4 新疆 4 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新疆取值 — 47 — 表 2-3 VOCs 来源 储油库油 气回收效 率 加油站油 气回收效 率 油气回收效率 油气回收监管较 天津市、重庆市、省会城市 2 和京 其他城市 好城市 1 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城市 3 北京市 上海市 有油气回收装置 80% 70% 60% 50% 40% 无油气回收装置 0 0 0 0 0 二阶段+后处理+在 线监控 85% 80% 75% 70% 60% 二阶段+后处理 82% 77% 72% 62% 47% 二阶段 80% 75% 70% 60% 45% 一阶段 40% 40% 40% 35% 30% 无油气回收装置 0 0 0 0 0 备 注 非底部装载方式或无油气后处 理装置的,判定为无油气处理装 置 / 注:1.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舟山、绍兴、宁波、台州市;珠三角:广州、深圳、 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惠州、肇庆市 2.除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广州市以外,我国其他省会城市 3.河北省: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 南省: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 48 — 附件 3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汇总表 表 3-1 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汇总表 类 别 COD(吨) NH3-N(吨) 产业结构升级 工业污染深度治理 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 城镇污水治理 管网建设改造 再生水循环利用 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合 计 — 49 — 表 3-2 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汇总表 类 NOx(吨) 别 产业结构升级 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含 VOCs 产品源头替代 防腐涂料替代 生产工艺过程治理 废水液面治理 工业 VOCs 治理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治理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治理 工业 NOx 深度治理 清洁取暖 能源清洁化替代 燃煤锅炉淘汰 清洁能源替代 交通运输轨道化 老旧机动车注销淘汰 车和油品清洁化 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合 — 50 — 计 VOCs(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