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2015﹞35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4 月 28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5 年 5 月 25 日 — 1 —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保障人才培 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 34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 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 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 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中签署“学位 论文原创声明”。 第五条 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学院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 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教师是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审 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予以认真指导,并负责 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以 — 2 — 及其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负有监督、审核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 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中篡改、伪造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的,区分 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对学位论文的成立不构成根本性影响的,由学院责 成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延期 6-12 个月答辩; 2.情节严重,且对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根本性影响的,经校学术 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尚未授予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 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二)在学位论文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对 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根本性影响的,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 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并注 销其学位证书。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 据情形的,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撤 销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 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或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的情形的,系我校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系我校教 — 3 — 师、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系其他学校在读学生或其 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五)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盲审、答辩和学位申 请审核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 位。 (六)因学位论文作假而被处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者,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其 报考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七)对学位论文作假者作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 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作假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 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终止导师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校将对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群体 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的,对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停止相关学科招生资格 的处分、并且对学院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分和问责。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一)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 — 4 — 教务处负责受理对学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并开展相关调查工 作。 (二)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对受理的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 或举报通知相关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海财经大学 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 建议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同时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三)对学院的初步调查结论,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经进一步核实 后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涉嫌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判断和认定,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及国家 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并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的处理在最终作出处分和处理 决定前,要听取受处理或处分人的意见或申诉。如行为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上财学 〔2006〕5 号)的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实际,制定本 院的学位论文审查的工作制度及处理办法,报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备 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