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大字〔2019〕110号 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高等学校 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本科教学工作, 参与各项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教师,借鉴内地相关高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本 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奖励项目包括六类:教学项目奖、教学成 果奖、教师教学奖、教研论文奖、指导教师奖、教学管理奖。 第二章 奖励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 教学项目奖 对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本科教学项目(含教学研究与改革、 教学团队、一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流专业等)立项建 设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A 类:获国家级本科教学项目,结项后给予 3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本科教学项目,结项后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 对取得突出教学成果(含优秀教材奖)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A 类: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我校为 第一完成单位者,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我 — 2 — 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者,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者,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者,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1 万元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者,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者 分别给予 2 万元、1 万元奖励。 C 类: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奖励。 第五条 教师教学奖 对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个人给予奖励。 (一)教学名师 A 类:获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给予 10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给予 5 万元奖励。 C 类:获校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给予 3 万元奖励。 (二)教学能手 A 类:获国家级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给予 5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给予 2 万元奖励。 C 类:获得校级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给予 1 万元奖励。 (三)教师讲课比赛 A 类:获国家级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 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3 — 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奖励; C 类:获校级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 给予 1 万元、0.5 万元、0.3 万元奖励; (四)课时绩效奖 完成当学期规定的本科教学基本课时量,且学期末主讲课程 评教结果为本学院前 10%,按教学班每人每次奖励 0.1 万元。 第六条 教研论文奖 对在学校认定的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第一 作者单位署名为西藏大学) ,给予奖励 0.2 万元。 第七条 指导教师奖 对课内外指导学生取得突出创新创业类学习成果和业绩的 教师给予奖励。 A 类:获国家级及国际赛事的特等奖,每个队指导教师给予 1 万元奖励;一等奖,每个队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0.5 万元奖励; 二等奖,每个队指导教师给予 0.3 万元奖励;三等奖,每个队指 导教师给予 0.2 万元奖励;获省赛区一等奖,每个队指导教师给 予 0.2 万元奖励;获省赛区二等奖,每个队指导教师给予 0.1 万 元奖励。 B 类: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获自治区本科优秀毕业 设计(论文) ,给予 0.2 万元/篇(项)奖励;指导获我校本科优 秀毕业设计(论文)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优 秀的教师,奖励 0.1 万元/篇(项) 。 — 4 — C 类:对指导在校本科生(以刊登文章的收稿日期为准)在 正式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含学生艺术作品)或直接指导 在校本科生取得国家专利的教师给予奖励:权威刊物或一级核心 刊物上发表(学生应为第一署名作者,且署名单位为西藏大学; 指导教师为共同作者) ,给予 0.1 万元/篇奖励;一般正式 CN 刊物 上发表,给予 0.03 万元/篇奖励;取得国家专利(学生署名应为 前三名,且学生署名专利权单位为西藏大学;指导教师为共同专 利权人) ,给予 0.1 万元/项奖励。 第八条 教学管理奖 (一)对教学管理工作取得优秀业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A 类:获国家级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 B 类:获自治区级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 3 万元奖励。 C 类:获校级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对在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给予 0.2 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奖励专项经费,教学奖励经费专款专 用,每年上半年统计上一年教学奖励项目,并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提 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奖金数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一条 未在教务处备案的项目不予奖励。申请本科教学 奖励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5 —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发放奖金。同一年度获得不 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最高一级奖励发给相应的奖金;对同 一成果,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 给高于上一次奖励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学奖励实施办法,学 院进行的本科教学奖励范围、人数和金额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教学 奖励的范围、人数和金额。 第十四条 未尽奖励项目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西藏大学本 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 (藏大字〔2015〕9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6 — 2019 年 12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