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1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 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 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 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 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 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 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 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 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 相结合的体制。 2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 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 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 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 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 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 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 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 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 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 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 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3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 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 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 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 方式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 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 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 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 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 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4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 的方式决定。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 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人员 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 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 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 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 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 审。 第十四条 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 目应当招投标。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重 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 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 5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大型科技基 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 方,双方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 核算;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 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 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 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 6 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 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 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 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 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 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 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 技专项拨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 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 (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执行。 7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 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应 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 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 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 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 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 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 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 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 情况意见; 8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 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 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 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资助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 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简易验收程 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 项材料。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 式。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 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 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 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 据。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 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 9 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 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 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 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 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 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 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 目验收调查表”。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 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 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 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 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 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10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 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4]7 号)同时废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