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pdf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 府各部门: 《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1 月 27 日 随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引资渠道,充分 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 投资兴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随政发〔2021〕1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用地支持 第一条准入门槛。落户随县经济开发区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 /亩,容积率不低于 1.0,亩平税收不低于 10 万元/亩;鼓励建设多 层厂房,建设工期不超过 18 个月。部分有特殊安全间距要求的行业,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执 行。 第二条创新工业用地方式。鼓励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 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 50%,一年内缴清。 第三条补贴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3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成 交价 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人民 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入园工 业企业按期建成投产达效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奖补给企业用于基 础设施建设。入园工业企业,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全额奖补给企业用 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税收贡献奖励 第四条实行税收贡献奖励。对按协议约定期限投产且达到协议约定 税收额度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实行企业技改税收贡献奖励。对工业企业技改新增固定资产 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增量部 分,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 100% 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 增量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重资产招商项目政策 第六条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人 民币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以及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 业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 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 企业参与厂房规划设计、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工程决算等,共同 锁定建设成本。企业按建设成本的 10%缴纳项目保证金(可冲抵回购 款),并在厂房交付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建设成本完成回购。 第七条鼓励企业租用厂房。对租用现有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的税收 贡献(每平方米厂房纳税 300 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前三年将企业 每年所交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 50%奖励。 房租奖励与税收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对租用厂房需要装修净化车间的企业,按照净化车间装修级 别标准给予补贴:十万级给予 100 元/平方米补贴;万级给予 300 元 /平方米补贴;千级及以上给予 500 元/平方米补贴。 第五章物流运输支持 第九条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 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的,可协议办 理出让用地手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分年度缴纳租金。对固定资 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 亿元人民币以下(含 2 亿元人民币) 的现代物流项目,原始出资人持股达到 40%以上的,可按工业用地价 格供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成后按照总出让地价的 50% 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 一议。 第十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每年上缴税收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以随县本级税 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为依据)的 5%给予连续三年物流成本补贴。每年补 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项目投资奖励 第十一条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 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 币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节 能环保、数字创意、科技服务等),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 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对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鼓励农文旅结合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人民币及 以上的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结合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章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给予企业搬迁补贴。对从随县外搬迁落户随县的工业企业, 对重要生产设备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且年用电量达到 100 万千瓦时以上、增幅超过 10%的重点调度工业企业给予电费补贴。以 上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本年度新增用电量按每度 0.1 元的标准予以 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鼓励引进工业企业人才。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 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有关 文件规定,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上述人员 在随县城区购买自持住房,首套房给予每平方米 300 元补贴,二套房 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补贴。 第十七条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申请就 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章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飞地经济”。乡镇招引项目可安排到县城规划 范围内的产业园落户。乡镇具备支持项目落户条件的,所有经济指标归 属招引乡镇;乡镇不具备支持项目落户条件的,所有经济指标归属招引 乡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30%归属招引乡镇,70%归属县 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形成全员招商良好氛 围,对招商引资工作有实际贡献的给予奖励。 (一)加大引资单位的奖励。对当年新签约落地亿元人民币以上工 业项目,且完成投资 50%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单位记嘉奖一次;对 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 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引资单位 一次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 (二)加大引资人员的激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人民币 以上工业项目的公职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予 以提拔重用。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 村干部及其他非公职人员,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 励。 (三)加大中介招商奖励。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 人民币及以上、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单个,下同),按期建 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项目第一引资 人(公职人员除外,下同)或单位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项目第一引资人或单 位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世界或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达 到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项目第一引资人或单位一次性奖励。以上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对招商引资中有重大贡献的干部, 在考核评定、评先表模、提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 第九章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 原投资合同执行。 本规定中的加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条款只认定项目第一引资单位或 引资人;所指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由政府公开选取第三方评估 机构予以认定。引进风电、光电及资源利用类项目,不享受本招商激励 政策。奖励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 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各项奖补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亦可自行制定并 兑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