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微山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WSDR-2017-0020003 微政办发〔2017〕24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驻微单位: 《微山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4 日 -1- 微山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租征收管理,规范地租征收行为,促进土 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及《济宁市地租 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地租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地租征收监 督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租征收管理的有关工 作。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应当征收地租: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租 赁的; (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的; (四)按照规定应征收地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金征收标准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 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应根据县政府公布的 -2- 基准地价定期调整。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三年,调整 幅度一般为上一次租金征收标准的 10%。 第七条 土地租赁期限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 用者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最 高使用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 限。 第八条 凡租赁土地的,应当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 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 用者); (二)出租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租金调整间期 和幅度;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土地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 土地使用者必须一次性缴清租金。 -3-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县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新的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报县 政府审批;只改变用地方式,而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的,报经县政府批 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缴纳金额、期限 和方式,按时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 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者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 用途的,应当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者转让、转租或 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 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或者 -4- 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第十四条 租赁土地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 之转移。 租赁土地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租赁双 方承担。 租赁土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 让。 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收 回,但应对土地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回 土地6 个月前,将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收回土地的位置、四至 范围等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的,应当在终止前6 个月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承 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续租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 租赁期限届满前6 个月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县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县政府可 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 其他附着物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十八条 征收的地租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 -5- 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 县地租征收办公室按征收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经 费。 征收地租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不缴 纳地租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县财政 部门从应拨行政经费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租赁合同约 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或擅自转让、转租、抵 押租赁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国有土 地租赁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 权,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阻挠、妨碍地租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对在地租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 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第二十四条 地租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13 日。 -7-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8- 2017 年 12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