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文件《 西藏大学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规定》.pdf
肖日 i菅 t引 i雨 曰 i罔 i舀 i岗 ai叫 η · 〓 吓 l 藏大字 〔⒛ 16〕 ⒛7号 关于 印发 西藏大学教职工休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级单位 : 现将 《西藏大学教 职 工休假 管理暂行规定 》 印发给你们 请遵 照执行 。 f\酉 庞 , 西藏大学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休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休假假期、范围、休假地点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藏政 发〔2003〕47 号)精神,我校教职工实行一年一次的年休假制度,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教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当年寒假休假,休假时 间按当年寒假期限执行。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范围:我校在编教职工;援藏干 部人才和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志愿者以及其他符合休假 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享受休假待遇后,不再另批探亲假,在休假 期内同时探亲。 第四条 休假地点: (一)在编教职工、志愿者休假地为本人或配偶籍贯之一。 夫妻双方休假地点不同的,按最远地点计算。 (二)援藏干部人才、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休假地为 派出单位所在地。 (三)休假地点一律以在编教职工档案中最原始记载的籍贯 为准(配偶如无正式工作,以在编教职工为准) ,无特殊原因一经 确定不得更改。 — 2 — (四)休假地点变更。休假目的地需要变更的,需教职工本 人提交变更申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及相关背景材料,经 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组织(人事)部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可 变更休假地点。 第二章 休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休假以轮休方式进行,具体要 求按照藏政发〔2003〕47 号和藏党办发〔2012〕17 号文件执行。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休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县处级干部休假,按照《西藏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 领导干部请假的意见》 (藏大党字〔2014〕63 号)规定的请假程 序及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工人和其他人员休假, 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 部审批。 第三章 在职教职工休假待遇 第八条 进校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的在职在编教职工 年休假经费按照《西藏大学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包干经费发放暂行 办法》 (藏大字〔2015〕204 号)执行。 全年在岗的在编教职工,享受全额年休假包干经费。 半学年在岗的在编教职工(但不包括事假、病假等原因导致 不享受休假人员)享受年休假包干经费的 50%。 第九条 新录用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的当年开始享受休 — 3 — 假待遇。在试用期内,凭票报销一次学校至休假目的地往返交通 费。往返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及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西藏大学 差旅费管理办法》 (藏大字〔2014〕351 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调入人员休假待遇。 从区内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在原单位已经享受休假经费 的,当年不再计发,次年起计发。在原单位没有享受的,当年计 发休假包干经费。 从区外调入我校的人员,根据其调入时间、实际在岗时间参 照第八条、第九条由组织(人事)部核定休假经费。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根据其返校时间、实际在岗 时间,按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由 组织(人事)部核定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在编教职工的子女在区外就读国家计划内招生 的初中或高中期间,教职工可前往探视一次(初中、高中各一次) , 分别于探视当年计发一次到子女就读学校所在省份的休假包干经 费(当年不再计发原休假地包干经费) 。 第十三条 在校工作期限为一年(含)以上的援藏干部人才 及内地到我校挂职交流的干部休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志愿者休假,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藏团字〔2014〕58 号)规定“服务期为 1 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满半年后可享受 20 天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春节、藏历新年期间) ,往返路途时间 — 4 — 按服务单位规定执行,休假费用由志愿者本人承担;经批准延长 为 2 年期(3 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 一次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执行。 第四章 离退休职工休假待遇 第十五条 上半年批准退休的在岗教职工,享受年休假包干 经费的 50%;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在岗教职工,享受当年全额年休 假包干经费。 第十六条 区外干部职工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离退 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我校正式职工)每 3 年可计发一次探视父母或子女(如父母去世,则只能去一个子女 处)的往返交通费,标准按《西藏大学教职工带薪年休假包干经 费发放暂行办法》 (藏大字〔2015〕204 号)执行。 第五章 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 第十七条 未满 14 周岁的在编教职工的子女,每年可随父 母休假一次,以家庭为单位计发一次包干路费,标准为区外 3000 元/户,区内 2000 元/户。 第十八条 父(母)亲一方不在我校工作的,按 50%计发; 一方无正式工作,按 100%计发。 第十九条 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的资格审核与发放。教 职工于每年 10 月提供证明子女年龄及与户主关系的户口簿经组 织(人事)部审核后,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随父母休假包干 经费一起发放。 — 5 — 如父母当年不享受休假,只发给子女随父母休假包干路费。 第六章 寒假值班人员待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教职工寒 假休假。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在寒假值班(原则上每人值 班时间不超过 30 天)的教职工,可以选择领取寒假值班补助或申 请补假,二者选其一,不同时享受。 寒假值班补助标准。依照藏党办发〔2012〕17 号相关规定, 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应发工资总额÷30 天×本人应休而未休假 天数。 寒假值班达到 15 天(含)以上且有补假意愿的教职工应在 寒假值班后的当年 10 月 1 日前申请补假,补假天数不得超过寒 假值班天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底报送寒假值班人员信息时,应明 确注明值班人员选择领取值班补助或申请补假。未明确的视为自 动放弃补假。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通知在寒假休假期间返校的 在编教职工,返校工作时间按照加班相关规定享受补助,并报销 因工作产生的实际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西藏大学差旅费管 理办法》(藏大字〔2014〕351 号)执行。如果返校工作结束后 安排寒假值班的,值班待遇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七章 休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的,依据《西藏大学教 — 6 — 职工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藏大字〔2016〕10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年事(病)假连续或累计在 90 天及以上的教 职工,当年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教职 工,其休假待遇按学习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入学当年在岗 时间为半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当年休假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 经组织派出挂职锻炼或课程进修的时间不超过 1 年(含)的 教职工,在挂职(进修)单位工作鉴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视同在 岗,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 在学习期间返校承担教学任务的脱产提高学历人员,学校不 承担其返校期间年休假包干经费。 第二十六条 辞职人员和调出人员,按当年在校实际工作计 发。实际享受路费=全额包干路费÷12×当年实际工作月数(寒、 暑假时间除外)。实际工作超过 15 天的算 1 月,不足 15 天的不算。 第二十七条 已经领取休假包干经费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 经组织批准在休假期间进修学习、出差的,凭票报销休假地至进 修学习、出差目的地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每年 6 月与 10 月,各二级单位初审本单位符 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并将信息汇总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分 别预发年休假包干经费的 50%。 实行倒追机制,组织(人事)部在寒假放假前集中审核教职 — 7 — 工全年休假资格,年底因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而不能享受休假待 遇的,已经发放的相应休假包干经费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休假待遇按照《西藏自治区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藏政发〔2014〕87 号)第二十 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对在同一用人 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3 年的,年休假为 20 天,籍贯为 区外的年休假为 30 天;工作满 3 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为 30 天, 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 40 天。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 理”执行。 第三十条 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休假待遇按照与学校签订劳 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自治区的相关规 定执行。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8 — 2016 年 11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