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pdf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税发〔202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残联(不含青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2015〕7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 1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建立协同、高效、顺畅 的工作机制,保障缴费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 格规〔2019〕20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 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 策部署,坚持以服务缴费人和残疾人为中心,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抓好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协同,构建“职责清晰、流程顺畅、 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体制,切实提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化、法治化、精细化征收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征收 — 3 — 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 围、期限、入库级次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 (二)惠企利民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群众需求,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积极 改革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事资料、压缩办理时间, 大力提升缴费人和残疾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协同共治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力 度,统筹建立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共治共享机制,形成 协同共治合力,整体性集成式提升残保金治理水平。 (四)精准监管 建立完善全业务全流程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监控管理体系, 确保残疾人安置就业、征缴、入库、退付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 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与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 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二)残联职责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 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 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 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 — 4 —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 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三)税务部门职责 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残联对用人单位残 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 残保金的,进行催报追缴处理;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 人单位信息定期传递同级财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减免或者缓缴 残保金申请;按规定办理因税务机关误收、用人单位误缴、政策 减免等原因产生的残保金退付手续;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 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与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 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四、征收管理 (一)征收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有正式在编人员或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向劳动 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 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残保 金,具体为: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 — 5 —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 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征缴流程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残保金,残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 残保金征收工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用人单位办理残保金申 报事项之前辅导其提前办理税务登记和费种认定。 1.残疾人就业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审。 (1)残联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通过“全 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提交的年审信息进行审 核。 对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 号)和《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 见》(鲁残联函〔2022〕18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2)信息传递。残联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 的残疾人就业信息实时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缴残 保金的基础数据。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残联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缴费。 — 6 — 2.申报征收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缴费申报表》(详见附件1)等资料。具体为: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 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据实申报本单位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 息。 3.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4.减免缓管理 对用人单位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 大直接经济损失,而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残保金的,由市 县税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提出初核意见,提交同级残联部门, 由同级残联、财政、税务部门会商审批,并由同级残联部门按规 定进行公示。 5.退费管理 因税务机关误收、用人单位误缴、政策减免等原因需要退库 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退付手续。办结退付 手续的信息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向同级残联和 财政部门传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明细信息表》 (详见附件2) 。 6.信息公示 税务机关应于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 — 7 — 模板(详见附件3)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 缴纳残保金情况。 7.信息反馈 (1)省级税务部门年度终了后45个工作日内,按年度一次 性向省残联反馈残保金征收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人 单位在职人数、应征金额、实征金额、滞纳金、状态、减免比例、 减免金额、延缴周期、费款所属期、入库日期等明细。 (2)省级税务部门根据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信息共享互联互 通工作要求,实时将残保金征收、入库、退库等信息反馈省级财 政部门。 (3)税务机关结合工作需要,将检查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 残保金的明细信息以及办理退费的信息反馈同级财政、残联部 门。 8.定期检查 税务机关联合残联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进行追缴;税务机关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详见附件4)和送达回证(详见附件5) , 告知用人单位在限期内缴纳残保金。 残联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 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9.移交处理 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制作《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 说明》(详见附件6)和《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明细表》 (详见附件7),将本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息 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8 — 对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经催报追缴仍不缴或 少缴的,一并移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 强统筹协调,坚持统一指导、分工负责、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 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加力推进信息互 联互通,加强计征、缴款、欠费、退库等明细信息共享,确保残 保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二)突出工作实效 各级要把握问题导向,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系统谋划,鼓励 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残保金征收管理方案, 细化工作举措,同时要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 省进一步规范征收提供参考。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推进纳入社会信用 评价体系,增进社会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好政策解读,加 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适时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 讲,及时组织残保金优惠政策的宣传讲解,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 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 心支持残疾人事业。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明细表 3.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公示 — 9 — 4.税务事项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说明 7.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明细表 — 10 — 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费款所属期:自 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 人就业比例 2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上年在职职 *上年在职 *应安排残疾 *上年实际安排残 1 月 □□□□□□□□□□□□□□□□□□ 缴费人名称: 序号 年 3 4 疾人就业人数 5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 均工资(或当地社会 平均工资的2倍) 6=2/3 本期应纳 本期减免 本期已缴 本期应补 费额 费额 费额 (退)费额 7=(3×4-5)×6 8=7*100%(或50%、10%) 9 10=7-8-9 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本人(单位)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缴费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11 — 填表说明: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缴费人名称”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 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计入其中一方的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维护并调用。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 6.“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 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7.“本期应纳费额”:按照公式计算为负数的,填写“0”。 8.“本期减免费额”: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暂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 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注:申报表式样以税务部门发布最新样式为准。 — 12 — 附件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费明细表 编报单位: 序号 统计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缴费人名称 年 月 日至 费款所属期起 年 月 单位:元(至角分) 日 费款所属期止 退费金额 退费日期 备注 — 13 —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税务局 市/县用人单位 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 72号)文件精神,现将 市/县用人单位 年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情况公示如下: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序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费款所属年度 缴费单位数量(户) 缴费金额(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年 — 14 — 税务局 月 日 附件4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 通 〔20 〕 号 :( 识别号: 事由: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 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残 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第九条,《关于 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山东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财综 〔2018〕3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 疾人就业保障金(大写) 年1月1日至 (¥: 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年12月31日残 )元未缴纳,通知 税务局缴纳。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15 — 附件5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 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签章)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填发税务机关 — 16 — 附件6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说明 财政局: )等用人单 公司(识别号: 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按照《关于印发<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名单移 交给贵单位依法处理。 附件: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年 税务局 月 日 — 17 — 附件7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明细表 编制单位(公章):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移交单位: 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 所属县区 生产经营地址 接收单位: 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需填写欠缴金额 — 18 — 年 法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元(至角分) 是否 欠缴金额 欠缴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承办 办公室2022年6月6日印发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