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新修订).pdf
天津科技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 平,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员工的科技工作积极性,鼓励教职员工承担各 类科研项目,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科技成果奖 (二)科技专著及学术论文检索奖 (三)知识产权奖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 (一)以我校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科技奖励,将给予如下奖励(单 位:万元): 序号 奖励名称 一等 二等 三等 1 国家科技重大成就奖 2 国家科学技术奖 100 50 3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0 2 0.5 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奖 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奖 5 0.5 0.2 2 0.2 0.1 5 社会力量所设科技奖励(须在国家 奖励办备案) 无等级 100 (二)凡是以我校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及以上者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科技进步奖,根据单位排名(n)情况给予奖励,按照原文件奖 励金额的 1/n 给予奖励。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 n 个完成人完成单位为我校的, 按照原文件奖励金额的 1/n 给予奖励;(只计奖励排名最靠前的我校 教师,然后由参与该项奖励的所有我校教师按贡献大小分享奖励)。 3.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专利金奖,给予 50 万元 奖励(我校为合作单位的奖励按照排名(n)奖励全额的 1/n)。 二、科技专著及学术论文检索奖 (一)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科技专 著(不含教材、译著、科普读物),汉语奖励 300 元/万字;英语 600 元/万字。 (二)被 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根据当年公布的 SCI 分区结果,4 区的论文每篇 2000 元,3 区的论文每篇 3000 元, 2 区的论文每篇 6000 元,2 区中的 top journal 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8000 元,1 区的论文每 篇 10000 元;被 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 10,小于 等于 20 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影响因子大于 20 的,给予 50 万元 的奖励。其中,PNAS 上发表的论文每篇 100000 元,在 Cell、Nature、 Science 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500000 元。(所有获奖论文按就 高原则奖励,只奖励一次) (三)被 EI 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对于被 SCI 和 EI 同时收录的期刊论文按就高奖励。 (四)以上论文检索奖只奖励我校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奖 励全额 三、知识产权奖 以我校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10000 元、 中国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 种、国家标准等每项奖励 1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 300 元。 第四条 奖励的实施及规定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办法规定的我校教职工均可申报。 二、上述有关奖励的业绩成果按照当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 间获得的业绩进行统计。 三、在申报材料中应以出示原件为准,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 虚作假,除追回校奖金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必须提供获奖证书;申报科技专著及学术论 文检索奖必须提供科技专著原件、学术论文复印件及被检索收录的相 关证明材料;申报知识产权奖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复印件。 五、上述各项奖励由个人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 请,经各学院(部)组织审查核实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科技处,科技 处复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则生效。 六、所有奖励每年 1 月初申报。 七、奖金由校科技奖励基金支付。 第五条 如对科研成果水平有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自新办法执行之日起, 原有文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由学校授权科技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