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大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159类449项)修订版.pdf
附件1 大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二版)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 改革部门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 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09年令第5号)第五条;《粮食质量安 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粮检〔2004〕230号)第七条; 普遍适用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场检查 市级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昭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昭政规〔2020〕3号)第六条。 普遍适用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 保安服务活动情况 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注册登 记、保安服务跨区域经营单位及自行招用保安员 单位备案、保安从业单位开展保安服务经营及保 安员管理、培训、制度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 实地检查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 培训活动情况的监 督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培训资质 、培训教学、培训制度建 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 保安培训单位 实地检查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监督检查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制定、落实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为公安机关依法维 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 、侦查犯罪提供 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实地检查 重点检查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 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重点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网吧、电脑休闲室 等) 重点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 营、使用单位 大关县发展 1 和改革局(2 类3项) 行政检查 大关县公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局(8类8项) 业场所信息安全检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 、销售、运输许可 及备案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对第一类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第三类易制毒 化学品运输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情况的 监督检查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 被许可人从事工业大麻科学研究种植 、繁种种植 监督检查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枪支(弹药)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民用枪支配置 配售、配置单位检 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 查 民用爆炸物储存情况 ,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执 爆破作业单位检查 行情况,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3 检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 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年第14号)第 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2 检查对象 大关县财政 局(2类2项) 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准则 财务制度 备注 省、州、县三 级发展改革部 门委托所属节 能监察机构实 施抽查检查行 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 取得工业大麻科学研究 种植和繁种种植许可的 单位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 、配置企业 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 作业单位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 主体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普遍适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办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办法 》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 查规定》 普遍适用 书面检查 州、县级公安 机关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县级公安 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实地检查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省、州、县级 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财政 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 《云南省禁毒条例》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普遍适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 普遍适用 委托事务所开 展 普遍使用 根据财政部统 一部署实施专 项检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财务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检查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 一般检查事 代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 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 项 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理、质疑答复等内容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序 号 部门 4 大关县教体 局(1类1项)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公示信息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检查评估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 律师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专项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年度考核 大关县司法 5 局(6类6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项 民办学校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 一般检查事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 以实地检查 项 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为主,结合 书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律师 网络监测等 方式 项 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情 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 一般检查事 现年度考核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项 证》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 证员的监督检查 县级、设区的 市级及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书面检查 州(市)司法 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地核查 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四条 普遍适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 实地核查 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检 查 以实地检查 在全省依法设立登记的 一般检查事 为主,结合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 项 书面、网络 司法鉴定人 检查等方式 省、州级司法 行政机关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以实地检查 为主,结合 一般检查事 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公证 书面检查、 项 机构及其公证员 网络监测等 方式 省、州、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 一般检查事 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 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 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 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普遍适用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的日常执业活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一般检查事 动和遵守职业道德 。 项 、执业纪律的情况 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的日常执业活动和 1.报告工作情况。2.说明情况。3.提交有关材料 一般检查事 。 项 内部管理工作的检 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 其司法鉴定执业活 动监督检查 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 检查依据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 法所得的检查 用人单位、个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 一般检查事 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伪造、涂改、 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 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普遍适用 对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 实地检查、 项 介绍机构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 普遍适用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 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 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普遍适用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 、职业中 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并接受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明示收费标准的 , 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未明示营业执照的 ,提请工商行 普遍适用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 ,记录服务对象 、服 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建立服务台 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普遍适用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 ,未向 一般检查事 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 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 职业中介服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法规禁止 一般检查事 从事的职业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 、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 一般检查事 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 一般检查事 话的检查 项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 一般检查事 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 项 收费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 职业中介机构 检查方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 ,应当退还 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 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 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二)发布的就业信 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 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 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 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六)为无合法身份 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 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 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七)介绍劳动者从 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 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 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 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九)以暴力、胁迫 、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 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 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 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 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 , 一般检查事 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 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 一般检查事 动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 一般检查事 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 一般检查事 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 (市、区)流动 项 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的检查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 、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 一般检查事 业介绍许可证的检查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 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 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 业务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 检查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核准的业 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按照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 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 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 、组织劳动者跨县(市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 (一)至(六) 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 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 绍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中介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 一般检查事 实地检查、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 能培训及考核鉴定机构 项 书面检查 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检查 机构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务未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 一般检查事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检查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 、不合法,未依法开展 一般检查事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检查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有 关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未按规定提交经 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或保存服务台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 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 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 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 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 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 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规 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 、不合法,未依法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给个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 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0号)第 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 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 一般检查事 假招聘广告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 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一般检查事 的工作岗位之外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项 检标准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 ,或者招用人 一般检查事 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 项 记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检 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检查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 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 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 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 ,不得强行将乙肝 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 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 , 或者招用人员后 ,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 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 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 劳动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号)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 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到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 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 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 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 管理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 一般检查事 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 他事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 合同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 ,企业拒 一般检查事 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以胁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 一般检查事 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 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 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 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元的罚款。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1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 、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 ,或者 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 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 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处以用人 单位1000元的罚款。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 ,拒绝开展工资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 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胁 迫、利诱、欺骗手段阻碍职工加入工会的 。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对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 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降低工资待遇的检查 事项类别 一般检查事 项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 一般检查事 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检查 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 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阻挠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 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批准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 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骗取钱财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实地检查、 项 机构 书面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或以不 一般检查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实地检查、 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检查 项 机构 书面检查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 一般检查事 取钱财的检查 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 业资格证书的检查 大关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6 保障局(17 类139项) 一般检查事 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下人力资源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会保障部门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无正 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降低工资待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下人力资源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会保障部门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立企业工会进行协商的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下人力资源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会保障部门 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一)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下人力资源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会保障部门 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二) 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 。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下人力资源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会保障部门 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三)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州(市)及以 令第2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 下人力资源社 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会保障部门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退还向学生 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州(市)及以 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下人力资源社 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 会保障部门 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第五十一条:“违 州(市)及以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 下人力资源社 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会保障部门 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第五十二条:“违反 州(市)及以 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由教育行政 下人力资源社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 会保障部门 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由审批机关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州(市)及以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由教 下人力资源社 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 会保障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 州(市)及以 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 下人力资源社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会保障部门 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州(市)及以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 下人力资源社 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和直 会保障部门 接责任人处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大关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 6 保障局(17 类139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分立、合并、 一般检查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实地检查、 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非经营性) 项 机构 书面检查 职业教育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 实地检查、 项 项目 书面检查 对普通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从事教育活动的 一般检查事 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 实地检查、 监管 项 工学校 书面检查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分立、合并、变更及 一般检查事 终止的监管 项 对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或 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 实地核查书 项 训学校 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般检查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或 项 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 、合并,在进行财务清 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 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 ,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 ,在 州(市)及以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 ,报审 下人力资源社 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会保障部门 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 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并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州(市)及以 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外 下人力资源社 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 ,并经审批 会保障部门 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州(市)及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三十 下人力资源社 七条 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 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州(市)及以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下人力资源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 会保障部门 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 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 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 州(市)及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 下人力资源社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会保障部门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 州(市)及以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 , 下人力资源社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 会保障部门 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州(市)及以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 下人力资源社 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由县以上劳动 会保障部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宣布鉴定结果无效 ,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 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经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州(市)及以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下人力资源社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未 会保障部门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 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 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 州(市)及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 下人力资源社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会保障部门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类别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般检查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或 项 抽查项目 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检查 事项类别 抽查事项 用人单位 检查对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方式 普遍适用 检查主体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妨碍行政执法 劳务派遣 对用人单位伪造 、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检 一般检查事 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 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 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 理决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 一般检查事 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 一般检查事 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 项 灭证据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逾期不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 、控告人、证人和劳 一般检查事 动监察人员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一般检查事 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劳务派遣经营 项 许可证》的检查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检查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一)对未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 缔。(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限期改正或撤销办学资格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 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 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 、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由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 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 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 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三)至(五)项 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 、控告人、证人和劳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劳务派遣 工时休假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劳务派遣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 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 一般检查事 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项 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 ,安 一般检查事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 (包括 一般检查事 少数民族节假日 )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 项 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国家 一般检查事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 项 事劳动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 一般检查事 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项 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 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 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0天的检 一般检查事 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 一般检查事 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 项 排夜班劳动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情况的检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 护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检查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 公布 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 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 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第 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用 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 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用 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 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 )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 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普遍适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 ,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周岁的 一般检查事 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 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 一般检查事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 项 就业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 一般检查事 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 项 他禁忌从事劳动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检 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 一般检查事 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 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不按规定出具 一般检查事 解除或终止劳动 、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 项 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 意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个 实地检查、 项 人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 证明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个 实地检查、 项 人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 物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个 实地检查、 项 人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 特殊劳动保护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检查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 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 ,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 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 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 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 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 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 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该非法单 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侵害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 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 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 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 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 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 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 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 行调查核实的检查 社会保险 职业年金 劳动保障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一般检查事 实地检查、 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项 书面检查 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 一般检查事 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 项 保险基金支出的检查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侵占 、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 一般检查事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骗取失业保险 一般检查事 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 一般检查事 督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和个人领取待遇情况 稽核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 一般检查事 督检查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 资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州(市)及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下人力资源社 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由社会 会保障部门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州(市)及以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下人力资源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会保障部门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吊 州(市)及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下人力资源社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会保障部门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 州(市)及以 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下人力资源社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会保障部门 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 州(市)及以 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 下人力资源社 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会保障部门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 州(市)及以 、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下人力资源社 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 会保障部门 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州(市)及以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 下人力资源社 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 会保障部门 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号公布)第七 州(市)及以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 下人力资源社 守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会保障部门 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 ,不得拒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 、调查工作。”; 《 州(市)及以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下人力资源社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 会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申报受理 、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 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 、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 ;负责 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 ;协助地方税务机 《企业年金办法 》(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财 州(市)及以 政部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 下人力资源社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6号)第二十九条 会保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 州(市)及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依法对用人 下人力资源社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 会保障部门 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州(市)及以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用人单位 下人力资源社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会保障部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工资保证金存储 、 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 下人力资源社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会保障部门 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 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适用区域 备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 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适用区域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 ,或者未向农民 一般检查事 工提供工资清单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 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 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 一般检查事 制管理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 、编制工资支 一般检查事 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 会保障部门 农民工工作量 、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普遍适用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 会保障部门 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 会保障部门 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普遍适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障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 管理 一般检查事 项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 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 度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 会保障部门 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普遍适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 会保障部门 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普遍适用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一般检查事 项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 一般检查事 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 项 料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会保障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 州(市)及以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下人力资源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并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 会保障部门 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新增该条例规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州(市)及以 下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一般检查事 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外国人就业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 一般检查事 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检查 项 用人单位、个人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 用人单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测绘质量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 大关县自然 7 资源和规划 局(8类8项) 涉密测绘成果检查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 查 事项类别 一般检查事 项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 (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 单位的测绘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1.国家、 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2.测绘成果的取得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 基准和测绘系统 ;3.测绘成果的取得使用了相对 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该系统是否得到批准 ;4.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是否采用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基 一般检查事 础地理信息数据 ;5.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 项 置情况,是否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明确的职 责,是否有分管领导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检 验岗位是否明确 ,是否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 ; 6.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运行或落实情况 ;7.仪器 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 ;8.过程质量控制 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9.成果质量信息报送 情况;10.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项抽查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乙级 (含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 的人员、仪器设备、测绘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包 括:1.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 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2.测绘资质单位是否按要求报送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3.测绘资质单位在资质等级和专 业范围内承担项目 、履行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4. 是否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的;5.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一般检查事 的;6.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项 的;7.是否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 活动的;8.是否有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9.要 求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对以往申报 、公示的情况进行核查 ;10.是否存在应予以注销资质 的情况;11.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情况 ; 1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从事测绘活 动因泄漏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情况 。十三 项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 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其鉴定结果无效 ,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州(市)及以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号修正)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 下人力资源社 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 会保障部门 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号 州(市)及以 公布,2012年12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下人力资源社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会保障部门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普遍适用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九条; 云南省测绘资质单位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涉密 一般检查事 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法人 测绘成果情况进行检查 项 或其他组织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生产 、保管、利用 一般检查事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 单位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项 利用单位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普遍适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四条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评估、地质灾害治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一般检查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理工程勘查、设计 实地核查 、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不定期进行抽查 项 、设计、施工、监理单 、施工、监理活动 位 的检查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有无转包其 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 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有无 一般检查事 实地核查、 地质勘查单位 活动监督检查 项 书面检查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个检查 内容。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九条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六条 普遍适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有无转包其 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有无允许其他单位 事项类别 抽查事项 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有无 一般检查事 项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个检查 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地质勘查单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公示信息抽查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 实地核查 全省矿业权人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 业的监督检查 对城乡规划编制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五个抽查事 项:检查单位资质证书 ;检查有关人员的职称证 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 ;检 一般检查事 查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 、档案 项 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检 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检查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活动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 督检查 对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的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抽查类别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 活动监督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行政 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实地核查 市生态环境部 门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对自动 一般检查事 监控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项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 一般检查事 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 项 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企业 实地核查 省、州、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企业 实地核查 企业 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事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 项 主体 实地核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实地核查 企业 日常检查、 一般检查事 建筑业企业(施工、监 网络检查和 项 理) 专项检查相 结合方式 日常检查、 一般检查事 网络检查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 项 专项检查相 结合方式 日常检查、 租赁、安装、拆卸、使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 重点检查事 网络检查和 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行政检查 项 专项检查相 和个人 结合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的监管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重点检查事 市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 项 位 固体废物、危险废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 物产生、转移、处 查 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化学品进口生产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 、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 等活动的检查 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 情况、农村生态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响评价落实情况的 检查 普遍适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昭通市生态 固体废物、危险废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对拆解、利用、 一般检查事 企业 环境局大关 物产生、转移、处 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项 8 分局(7类12 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 一般检查事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 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项 主体 项) 一般检查事 建筑市场监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县级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适用区域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12号)第四章第三 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 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7〕6号);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四章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 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普遍适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普遍使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州、县级生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51号令)第二十五条; 环境主管部门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40号令)第十二 条 州、县级生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环境主管部门 州、县级生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 5号令)第十一条 环境主管部门 省、州、县级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总局第 47号令)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省、州、县级 生态环境主管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12号令)三十六条 部门 省、州、县级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 7号令)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部门 省、州、县级 《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生态环境主管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12月14日环发〔 部门 2012〕146号) 省、州、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部门 省、州、县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 房城乡建设主 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 管部门 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普遍使用 全市 省、州、县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号)第三条 房城乡建设主 、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全市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全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二十五条。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的监管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项 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物业企业 工程档案管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建设单位 建筑节能监管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监管 大关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9 局(12类26 项)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勘察设计监管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 监管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燃气企业 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排水排污企业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检查 对市政公用企业的 监管 一般检查事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 项 照明) 城市环卫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城市生活、餐厨垃圾收 项 运、处理企业 一般检查事 项 城市环卫企业 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 网络检查和 专项检查相 结合方式 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 网络检查和 现场检查相 结合方式 网络检查和 现场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条 全市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全市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全市 州、县住房城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 乡建设主管部 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 门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全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州、县住房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 乡建设主管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29号修 门 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全市 州、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 全市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 订)第五条。 州、县住房城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 乡建设主管部 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门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管部门 省、州、县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房城乡建设主 第13号)第四条。 管部门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管部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门 省、州住房城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乡建设主管部 50号) 第六条。 门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 管部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七条。 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0号) 第五条。 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0号) 第五条。 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五条。 门 省、州住房城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乡建设主管部 50号) 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门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全市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现场检查和 书面检查相 结合方式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 省、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 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 现场检查和 一般检查事 工单位、监理单位、施 书面检查相 项 结合 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 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 省、州、县住 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 招标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省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和 现场检查和 一般检查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 网络检查相 项 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结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监管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检查事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 现场检查、 项 目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 十六条 普遍适用 公路服务设施监督 检查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 实地核查、 项 单位 日常巡查 县级以上公路 路政管理部门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路 运输管理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 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 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普遍适用 抽查类别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建筑业企业 抽查事项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抗震设防监管 大关县交通 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10 运输局(6类 6项)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 许可资质与相关证 件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 农药监督抽查 建设单位 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 、经营活动和经营 一般检查事 行为检查 项 水路运输经营者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 、车辆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 资质检查 项 道路运输企业 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相 结合方式 实地核查 现场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 一般检查事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书面检查、 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项 和从业单位 网络监测 水运建设市场管理 、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理、合同履约管理 、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 书面检查、 项 和从业单位 查 网络监测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 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 一般检查事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 、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 、 项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农药经营购销账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 试验情况 实地核查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全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号) 第四条。 全市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省、州、县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 房城乡建设主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0次会议通过)第 管部门 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州、县住房城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建设主管部 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门 会议修订)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 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规则 》第十条 《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 县级以上交通 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 运输主管部门 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 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 农业农村相关 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职能部门(种植 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 业与农药管理 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 部门) 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 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 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 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 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 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 县级以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备注 全市 全市 普通适用 普通适用 普遍适用 省级可委托第 三方机构:省 公科院、省交 科院有限公司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肥料监督抽查 种子监督抽查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种植 业与农药管理 部门)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 、主要农作物品 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 、品种 一般检查事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 真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 项 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案 、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 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种业 管理部门) 肥料产品质量 、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一般检查事 项 肥料生产、经营者 种畜禽(蚕种)质 量监管 种畜禽(蚕种)质量 一般检查事 种畜禽(蚕种)生产经 项 营者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种业 管理部门) 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 况 一般检查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项 企业和经营企业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畜牧 兽医部门) 农业农村相关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 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 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 、检查,必要时 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质量不合 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 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 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被检 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 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 、试验或 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 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 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 、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第三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 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蚕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 ,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监 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 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 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 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 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 、饲料添 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 督抽查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 ,生鲜乳 一般检查事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 质量安全 项 运输车 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 大关县农业 11 农村局(13 类13项) 兽药监督抽查 兽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兽 项 药使用单位 实地核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监督抽查 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 一般检查事 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 、操作情况 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监督抽查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 ,综合利用无害 一般检查事 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 ,畜禽养殖废弃物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项 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实地核查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 抽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一般检查事 和技术要求的情况 ,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 、生猪产品销售、肉食 项 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品生产加工者 实地核查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 一般检查事 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 项 合作经济组织 实地核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实地核查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 、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定期开展生 鲜乳质量检测抽查 ,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需要对生鲜乳进行 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农业农村相关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职能部门(畜牧 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 兽医部门) 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 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 、生鲜乳收购记录 、购销合同、检验报告、 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用 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 、工具、备;(六)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 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 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农村相关 《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 职能部门(畜牧 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并 兽医部门) 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 , 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 ,并在必 要时进行抽查检验 ;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 ,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 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 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 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 农业农村相关 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 职能部门(畜牧 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 兽医部门) 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 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 、档案、 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农业农村相关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 职能部门(畜牧 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 兽医部门) 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 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相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职能部门(畜牧 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兽医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 〕106号:“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 能转变工作的要求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 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 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 管、种植业与 农药管理、畜 牧兽医、渔业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 一般检查事 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 项 合作经济组织 实地核查 农业农村相关 职能部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 管、种植业与 农药管理、畜 牧兽医、渔业 渔政管理部 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监督抽查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基因生物研究、试验、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试验、生 一般检查事 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 项 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 实地核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利用活动的监 督抽查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 一般检查事 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 项 位、企业、社会组织和 个人 实地核查 抽查类别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督抽查 大关县林业 12 和草原局(2 类2项)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 护陆生野生动物驯 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的检查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的检查 抽查事项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证核发的检查 对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事项类别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检查对象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办理国家和省级重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 实地核查、 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事项 书面检查 并已取得相关许可的云 南省范围内的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 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办理主要林木良种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实地核查、 发事项并已取得相关许 书面检查 可的云南省范围内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检查依据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 ,下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制定并 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兽药残留检测结果 ,由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 、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 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 、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 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 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 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农业农村相关 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 职能部门(科技 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 教育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 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条例》第三十九第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 、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 农业农村相关 立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职能部门(渔业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渔政部门) 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 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 《云南省渔业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制度 ,加 强对进入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省、州、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森 林业和草原主 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管部门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普遍适用 省、州、县级 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 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 实地核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项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重点检查事 实地核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项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 重点检查事 实地核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项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水土保持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 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生产建设单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 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 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 、规范情况的 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 ;对 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 、核实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 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 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 ,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 ,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 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 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 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 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对可 能出现垮坝的水库 ,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招投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一般检查事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 实地核查、 项 主体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 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 办发〔2000〕34号)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 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按现 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 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 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 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 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 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 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一般检查事 实地核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项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渔塘的行 一般检查事 政检查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实现与 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 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 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 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 ,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 (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 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 ,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 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7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中型以上 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外 ,其余下放。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 ,须经科学论 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 ,做好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 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 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 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 、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影响大坝安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 ,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 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或者 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 ,应及时提出意见 ,建设 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抽查事项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大关县水务 13 局(12类18 项) 水利工程检查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不得侵占、毁坏堤防、 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 ,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规定 ,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 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 、新材 一般检查事 实地核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料的行政检查 项 书面检查 取用水检查 涉河活动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不含河道采砂)的 一般检查事 行政检查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县级以上水利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 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 ,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 防洪工程设施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 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 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毁损水库大坝 、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 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 、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 、物料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 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 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 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须经大坝 主管部门批准 ,并与坝脚和泄水 、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不得影响大坝安全 、工程管理和 抢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 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 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 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 ,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 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又没有国家技术标 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 县级以上水利 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 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加强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县级以上水利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部门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履行法定义务 。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 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 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 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 县级以上水利 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 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 州、县级水利 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 部门 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 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 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涉河项目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对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类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 大关县卫生 14 健康局(10 类10项) 抽查事项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 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 ;3.从业人员培训 一般检查事 省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 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 ;5.生产过程规范 项 企业 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7.进行产品卫生安 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实地检查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 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实现与 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不得妨 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不得 县级以上水利 谋取其他利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 部门 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 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汛 [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 ,监 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 , 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 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或者 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 ,应及时提出意见 ,建设 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水利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 部门 筑物和设施竣工后 ,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在 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 ,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 ,应 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州、县级水利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部门 参与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对投 入使用的城市供水工程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适用区域 备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特殊区域 昆明市范围内 适用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 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 ;3.产品配方原料 、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 一般检查事 省辖区内涉及饮用水 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 项 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 、从业人 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 、传染病防控、学校 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2. 一般检查事 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 项 监督评价。 省辖区内学校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 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 、水质、空气以 一般检查事 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推进公共场所 项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省辖区内公共场所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 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 一般检查事 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 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 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序 号 部门 大关县卫生 14 健康局(10 类10项)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 查 抽查类别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 查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 一般检查事 抽查项目 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 项 事项类别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抽查事项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 一般检查事 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项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检查对象 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按照批准 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 ;3.疫情管理的情 一般检查事 省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 ;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 ; 项 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 一般检查事 省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 项 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 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 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 省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 、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 职业健康检查、职 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 一般检查事 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 业病诊断机构监督 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 项 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 检查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 构 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 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 :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 、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 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按 母婴保健、计划生 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一般检查事 省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 育技术服务机构监 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 项 服务机构 督检查 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备注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适用区域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 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一般检查事 现场检查、 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 项 网络检查 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一般检查事 现场检查、 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 项 网络检查 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一般检查事 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 项 业常驻代表机构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 三十八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 (业务)项 一般检查事 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 目的检查 项 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一般检查事 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 项 业常驻代表机构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登记事项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 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般检查事 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 项 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的行业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网络检查、 项 民专业合作社 专业机构核 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 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 ,明码标价情况 一般检查事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 现场检查等 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项 者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一般检查事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公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情况的检查 项 司 网络检查等 书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价格行为检查 直销行为检查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理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 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 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 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省、州级市场 监管部门 《价格法》 普遍适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 、披露管理办法》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一条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 场规范管理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 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 项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 项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项 它经营单位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 普遍适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普遍适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项 它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的 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是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统计广告经营额 、广告纳 项 它经营单位 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 ;广 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重点检查事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 项 内的待销产品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广告行为检查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产品生产企业检 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关县市场 15 监督管理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24类68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 项 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风险等级为B、C、D级 的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 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项 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餐饮具清洗消毒清毒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人员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项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 项 重点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 项 重点检查事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 项 台 重点检查事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 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 项 市场)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普遍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检查 抽查事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现场检查、 项 销售者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 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保健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 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重点检查事 项 市场在售食品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监督检 重点检查事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 现场检查、 查 项 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 现场检查、 项 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量值比对、 重点检查事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 盲样检测、 项 构 测量过程控 制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 项 市场交易等领域 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C标志”使 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重点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现场检查、 项 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企业 、事 业单位、个 现场检查、 项 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计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 《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计量法》第三条、第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计量法》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 《计量法》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 企业 、事 业单位、个 现场检查、 项 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项 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项 他经营者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 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者)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使 用单位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查依据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事项类别 重点检查事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 现场检查、 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 抽样检测 项 市场) 重点检查事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现场检查、 (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 项 抽样检测 业)、其他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 现场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项 书面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 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普遍适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 查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 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 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 果检查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项 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企业 社会团体 各类市场主体 、产品 现场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现场抽查、 检查 项 民专业合作社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现场抽查、 项 民专业合作社 书面检查 一般检查事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 现场抽查、 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 书面检查 项 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 自愿性认证机构 现场检查 项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 、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 重点检查事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 现场检查、 、有效性的检查 项 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 、有效性的检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 查 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 查 检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现场抽查、 项 民专业合作社 书面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 查 事项类别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重点检查事 项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 产品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重点检查事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 现场检查、 项 产品 抽样检测 一般检查事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 现场检查、 项 品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 监管部门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普遍适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普遍适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普遍适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五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对化工和危化品企业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化工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 书面检查或 象 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对化工和危化品工艺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化工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 书面检查或 象 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调阅资料 对化工和危化品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化工企业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 书面检查或 象 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对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危险化学 书面检查或 象 品生产企业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对管道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书面检查或 象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 次修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号公布,第80号第二 次修正)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正本)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 条; 备注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对管道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对 书面检查或 事项类别 全省范围内的管道企业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象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检查主体 部门 检查依据 普遍适用 适用区域 备注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对管道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全省范围内的管道企 业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或 调阅资料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 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公布,第79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或 象 生产企业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安全生产检查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情况的检查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大关县应急 16 管理局(4类 21项)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安全许可情况的检查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安全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或 象 生产企业 书面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或 象 经营单位 书面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或 象 经营单位 书面检查 重点检查对 全省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现场检查或 象 经营单位 书面检查 全省范围内的非药品类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 (备 重点检查对 现场检查或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 案)情况的检查 象 书面检查 营企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 的检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八条; 普遍适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 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 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六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第 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 》;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省范围内的非药品类 一般检查事 现场检查或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 项 书面检查 营企业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 》; 普遍适用 一般检查事 项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 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号修正)第 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号修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 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并确保每 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 普遍适用 非煤矿山企业 书面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重点检查事 冶金、有色、建材、机 实地检查、 械、轻工、纺织、烟草 书面检查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 、商贸等工贸行业生产 1.核查资质有效性 、认可范围等信息 ,并对其技 术服务实施抽查。 一般检查事 实地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接受行政处罚和投 项 书面检查 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各级应急管理 管理部门和其 他负有安全生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普遍适用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省、州、县三 级 每一年度双随 机对象不得重 复。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检查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应急管理检查 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的检查 17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适用区域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检查依据 》(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号公布,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 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并确保每 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 实地检查和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普遍适用 实地检查和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实地检查和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实地检查和 书面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 一般检查事 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 实地检查和 项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书面检查 和基层组织 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 1.核查资质有效性 、认可范围等信息 ,并对其技 抽查事项 术服务实施抽查。 一般检查事 实地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2.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接受行政处罚和投 项 书面检查 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 一般检查事 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 项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 一般检查事 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 项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 一般检查事 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 项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 负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 一般检查事 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政府 项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和基层组织 检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二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 实地核查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 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 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的情 况; 书面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 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大关县统计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 监督检查 局(1类1项) 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 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 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统计调查制 度等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 项 一套表调查单位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 省、州、县级 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 统计局 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 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 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 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 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 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 、人员和工作条 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备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云南省统计执 法总队受云南 省统计局委托 实施统计执法 州(市)事业 单位性质的统 计执法监督局 、统计执法支 队、统计执法 监察支队等统 计执法机构受 本州(市)统 计局委托实施 县(市、区) 事业单位性质 的统计执法大 队、统计执法 队、统计局执 法队、统计执 法督导股、统 计执法支队、 统计监督管理 站等统计执法 机构受本县 (市、区)统 未设置事业单 位性质统计执 法机构的,由 县级上统计局 实施统计执法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检查 娱乐场所检查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化经营许可证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项 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 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项 所 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 内容的信息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经营非网络游戏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项 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接入互联网 项 所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 项 所 报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项 所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 、记录备份,或者在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项 所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 一般检查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项 所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歌舞娱乐场所 项 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 、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 十三条禁止内容 项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 一般检查事 游艺娱乐场所 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项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歌舞娱乐场所 项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 一般检查事 游艺娱乐场所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项 一般检查事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歌舞娱乐场所 项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项 乐场所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营业 项 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歌舞娱乐场所 项 娱乐场所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建立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 从业人员名簿 项 娱乐场所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建立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 从业日志 项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规定报告 项 乐场所 娱乐场所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悬挂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项 乐场所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 项 乐场所 供条件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犯消费者人身权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 乐场所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普遍适用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普遍适用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备注 娱乐场所检查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艺术品经营检查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项 一般检查事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项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 ,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 一般检查事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 一般检查事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项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设有明显的分 一般检查事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区标志 项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活动提供场地 项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实地检查 项 乐场所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未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或者未注明 实地检查 项 乐场所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 一般检查事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 实地检查 监管措施 项 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游艺娱乐场所 实地检查 项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禁止内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容 项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禁止经营的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艺术品 项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 ,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隐瞒重要事项 ,误导消费者 项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 、艺术品签定评估文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项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营 项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行,以集中竟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 项 易 、年代、尺寸、材料 一般检查事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项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 、销售合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 、评估等服务未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 ,或者签订了协议 ,但协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 项 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 、评估等服务未 一般检查事 明示艺术品鉴定 、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 、提示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项 委托人的事项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 、评估等服务未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 、评 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项 的全面客观说明 ,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 、评估结论的证据 ,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 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 、评估等服务保 一般检查事 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 、评估人签字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项 等档案少于5年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 ,未技照《艺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项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 一般检查事 艺术品经营单位或场所 实地检查 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项 一般检查事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实地检查、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项 位 网络检查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大关县文化 18 和旅游局(6 类83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文化和旅游厅 (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文化和旅游厅 (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文化和旅游厅 (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文化和旅游厅 (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普遍适用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互联网文化单位检 查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一般检查事 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及其经营活动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旅行社 实地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 、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 一般检查事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 等级认定或评定 一般检查事 项 旅行社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 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抽查事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 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 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备案编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 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 案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 ロ互联网文化产品 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 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蝙号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 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 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 网文化产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 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经营场所 营业设施 注册资本 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 一般检查事 导游或领队服务。 项 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 、出借、转让经营 一般检查事 许可 项 一般检查事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项 旅行社检查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 、备案证明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普遍适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普遍适用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普遍适用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四十一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四十一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九十七条《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六条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备注 序 号 部门 抽查项目 抽查类别 导游和领队的检查 大关县消防 19 救援大队(1 类4项) 昭通市税务 20 局大关分局 (1类2项)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一般检查事 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 、佩戴等级评定标 一般检查事 志 项 导游和领队 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 一般检查事 项 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 者的物品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 一般检查事 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项 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 、大队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名录 一般检查事 库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 项 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 、大队 检查对象信息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 重点检查事 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 项 所有单位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 、大队 检查人员信息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中规 重点检查事 定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内 项 所有单位 实地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 、大队 公示信息检查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 发票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 一般检查事 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 现场检查、 项 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 书面检查等 及涉税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般检查事 印制、领购、开具、取 现场检查、 项 得、保管、缴销发票的 书面检查等 单位和个人相关发票涉 大关县烟草 烟草专卖品经营检 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检查 、规范 一般检查事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21 专卖局(1类 查 经营烟草专卖品情况检查 项 证的企业和个人 1项)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的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 ,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 ,食盐定点 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 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 业的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生产企业的检 查 大关县工信 22 商科局(15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 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适用区域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普遍适用 各级税务局稽 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全市普遍适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普遍适用 一般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条款 全市 一般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现场检查 省、州级工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全市 一般检查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全市 一般检查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人 现场检查 省、州级工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全市 一般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 、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全市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工业企业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的无线电频率使用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 情况的检查 无线电台(站)设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检查 置、使用情况的检 查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情况的检查 用情况的检查 监控化学品生产、 经营、使用及进出 监控化学品生产 、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 口单位的监控化学 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品有关情况进行监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 检查 各级税务局稽 查局 检查依据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州、县级散装 水泥行政主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3号(2016年))相关条 款 全市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市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相关条款 全市 备注 序 号 部门 大关县工信 22 商科局(15 类15项)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施 企业、新型墙体材 工现场的检查 料市场、施工现场 一般检查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 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省、州、县级 工信部门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相关条款 全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销售企业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 企业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级工信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 门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 服务活动检查 汽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 项 汽车销售经销商 实地检查等 抽查类别 二手车经营活动检 查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 业的检查 抽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行为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 实地检查等 项 车经营主体 1.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2.是否扰乱对外承包 工程市场秩序行为 。3.是否存在未履行报告义务 的行为。4.是否存在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 一般检查事 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或者不 项 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规定为外派人员 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者未按照规定存 缴备用金的行为。 全市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普遍适用 各级商务、公 安、市场监管 、税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第2号令)第七条; 《云南省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二手车流 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第一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7号)第二章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普遍适用 书面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检查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是否在开展单用途 卡业务后按有关规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单用途商务预付 卡发卡企业的检查 2.发卡企业是否履行发卡与服务相关义务 ; 3.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 实地检查、 一般检查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 网络系统检 项 企业 查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章第 七条、第十二条;第三章第十四至二十二条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普遍适用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普遍适用 4.发卡企业是否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及履行技术故 障报告义务。 对外商经营主体 和经营者行为监 督检查 1.是否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 域; 2.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投资法》规定,未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要求 一般检查事 项 报送投资信息;3.是否按照《外商投资信息 报告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报送投资信息 。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机 构) 现场检查 商务部门对单 用途商业预付 卡发卡企业的 检查仅包括零 售、住宿和餐 饮以及居民服 务业的发卡企 业,不包括其 它类型的发卡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