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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第一期:2017.9-2017.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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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第 一 期 : 2017.9-2017.10 2017 年 10 月 31 日 目 录 【每月重点工作进展】 ............................................. 3 教务科重点工作进展 ......................................... 3 教学科(教学研究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 4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 5 信息科重点工作进展 ......................................... 6 【通讯稿汇总】 ................................................... 6 教务二处召开处室工作会研究部署新学期工作 ................... 6 我校召开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骨干专业申报指导会 ......... 7 我校召开 2017 秋学期首次高职教学联席会 ...................... 8 我校圆满完成第 49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 8 【相关文件学习】 ................................................. 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9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21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刊首语】 编者的话: 为更好地促进我校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从 2017 年 9 月起,教务二处 将不定期地编制《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它将及时传达各级 教育主管部门的高职教育精神、交流工作情况、探讨工作思路、营造良好工作 氛围、展现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果、普及高职理念等方面起着桥梁和纽带 作用。希望全处同志秉承“服务教学” 、 “服务师生”的宗旨,强化管理育人理 念,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提炼工作方法和成果,共同办好《工作简报》 , 做好高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恳请校内各部门对我处工作开展监督和 指导,以促进我校高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面提升学校内涵建设。 2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每月重点工作进展】 教务科重点工作进展 9 月份: 1、完成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2、完成全校 2017-2018 学年第一学期公共课和公共艺术课共 13 门次排课工作。 3、完成五年高职教务表审核工作,共计 145 班次。 4、完成五年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正方系统工作,共计 22 个专业。。 5、完成江苏省第五批产业教授岗位表申报工作。 6、完成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源表(专业设置表)填写工作。 7、颁布《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在师生中宣讲该规定。 8、完成 2016—2017 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补考相关工作。 9、完成五年高职 2014 级 1171 名学生学籍数据上报工作。 10、档案室清查工作,学籍档案总计 912 盒。 11、三年高职 2017 级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工作。 10 月份: 1、完成 2018 年新专业申报工作。 2、完成江苏省第五批产业教授选聘表申报工作。 3、顺利完成 2017—2018 学年度中职事业情况统计工作:直属班 547 名学生, 五年高职 21 个专业,在校生 4628 名,班级数 146 个,预计毕业生 1197 人。 4、完成三年、五年高职新生 2011 人学生证办理工作。 5、严格做好五年高职 2017 级 658 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6、完成毕业档案、考试档案的立卷、装订、归档工作。 3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教学科(教学研究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9 月份: 1、发布《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做好 2018 届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通知》, 启动全校顶岗实习工作。 2、与 360 公司、东软睿道公司、南航金城学院洽谈校企合作项目。 3、完成江苏省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 4、完成江苏省 2017 年教改课题申报工作。 5、完成校院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工作。 6、组织参加江苏省信息化教学设计大赛。 7、完成校 2017 学年教学成果奖遴选工作。 8、完成 2017 秋开学巡查工作,完成日常教学资料收取工作。 9、完成各院、部专项经费调整工作。 10、完成 6 门校公共艺术课审查开课工作。 11、完成 2017 春信息化课程评审工作,33 门课,1200 多项资源。 12、完成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源表(课程表,2068 条)及评教表填写工作。 13、完成全院公共课教材征订审批工作。 14、完成校各级教学会议制度制定。 15、接待省厅五年高职教学调研工作。 10 月份: 1、根据学校对新街口校区功能布局调整,收集整理五院一部新街口校区使用 需求表。 2、参与马来西亚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人员来访交流会,洽谈合作事宜。 3、发布《关于申报校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通知》 ,启动新一轮“现代 学徒制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4、发布《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第八届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通知》 ,开展校内学生 技能竞赛工作。 5、根据竞赛管理办法,立项省级比赛项目 2 项,其中学生竞赛立项 1 项(江 苏省高职高专英语写作大赛),教师竞赛立项 1 项(江苏省普通高校军事课教 师微课教学竞赛)。 4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6、组织完成 2017 年院在线开放课程文件的制定及申报工作。 7、组织校第二批教材建设结项工作。 8、协调完成公共课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9、组织开展 2017 秋教学检查工作。 10、组织教务处听课工作,已听 8 位老师课程并进行交流反馈。 11、组织参加“2017 年领航杯’江苏省信息化教学能手大赛”。 12、组织南京市教学创新团队建设及结项准备工作。 13、开展校第二批教改课题建设管理工作。 14、开展外院公共教学部相关课程调研工作。 15、完成教师资格申请教学任务书审查工作。 16、开展江苏省 2016 年教改课题管理工作,准备结项事宜。 17、开展计算机应用基础、形势与政策、公共英语课培养方案计划调整调研工 作。 实践教学管理中心重点工作进展 9 月: 1、完成 2018 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前期材料收集整理。 2、完成校内实训室申报工作(固定资产配置)。 3、协调完成溧水校区五院一部实训室分配工作。 4、完成溧水校区各实训室配套建设清单整理确认工作。 5、组织制定溧水校区实训室搬迁计划。 6、完成 2017 年实训室检查评比工作。 10 月: 1、完成省本专科院校毕业设计(论文)平台填报工作。 2、完成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项工作。 3、完成状态数据平台实训相关数据表填报工作。 5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信息科重点工作进展 9 月份 1、完成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共计 1353 人。 2、完成五年高职 2014 级教育部高等学籍注册工作,共计 1171 人。 3、完成在校生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共计 3576 人。 4、完成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组织工作,共计 1124 人。 5、完成第 49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组织工作,共计 1765 人。 10 月份 1、完成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B 级报名组织工作,共计 2614 人。 2、完成五年高职 2017 级新生学籍信息采集工作,共计 658 人。 3、完成 2017 年高基报表教务处负责部分。 4、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数据整合。 5、完成部门固定资产清查整理调整工作。 【通讯稿汇总】 教务二处召开处室工作会研究部署新学期工作 新学期伊始,我处于 9 月 1 日上午召开了新学期第一次工作例会,对新学 期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由滕静涛副处长主持,全处人员参加了本次 例会。 滕副处长首先传达了学校暑期中层干部培训会议的领导讲话精神和专家 报告内容,通报了我校今年招生情况以及搬迁进度情况,要求大家结合今年的 招生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新生的教学教务工作,确保新生入学教务工作万无 一失;对于新校区建设,要求尽快联系各学院定好牵头人,按时申报实训室建 设计划。接着布置了我处本学期的工作任务,重点强调了新的教学系统的应用, 公共课与公选课管理改革,新学籍管理规定的执行,省级高水平骨干专业的申 报,教学成果的评选,18 届顶岗实习布置,18 届毕业作业的前期检查,实训 室建设等工作,并要求各科室在明确工作任务重点的基础上,一方面保证常规 工作平稳、高效地开展,另一方面努力思考、积极创新,在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6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支持服务水平,力求使我处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会上,大家各自通报了假期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本学期工作进行了热烈的 讨论,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全处同志倍受我院今年招生情况和 溧水校区建设进展的鼓舞,信心满怀。 新的学期,新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处全体人员将齐心协力,精诚团结, 努力完成新学期各项工作任务。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7 年 9 月 1 日 我校召开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骨干专业申报指导会 自暑期接到省厅关于“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骨干专业遴选建设工作 的通知”,我校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初步筛选出符合 申报骨干专业条件的是“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能力项 目建设专业”即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和物流管理专业。随后,立即通知相关学 院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开学前组织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函审并 予以公示。 为提升申报专业的竞争力,9 月 1 日下午我校召开“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 高水平骨干专业申报指导会”,特邀南京财经大学、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专家对申报的两个专业进行具体指导。教务处副处 长滕静涛、相关学院行政负责人、专业团队、教务处相关人员参会。 会上,首先由专业负责人对申报的专业进行介绍,专家一边认真听取陈述、 仔细审视 PPT,一边审阅申报材料。汇报结束后,专家先提出了两个专业的共 性问题,后分别对两个专业的个性问题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指导,指出不足之处, 提出改进方案,为每个专业深度挖掘特色和亮点。 通过本次指导会,也是一次以专业建设为主题的教学会议,相关专业团队 教师均表示受益匪浅,为提升申报材料的质量指明了修改意见和方向。会后, 相关专业团队会根据专家提出的指导建议进行修改,争取顺利通过江苏省高等 职业教育高水平骨干专业的遴选。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7 年 9 月 4 日 7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我校召开 2017 秋学期首次高职教学联席会 9 月 4 日下午,我院本学期首次高职教学联席会在晓庄校区行政楼二楼会 议室召开,孔敏副院长、各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李京处长、 图书馆邵萍馆长及教务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由教务处江景处长主持。 会上,各教学院(部)分别介绍了暑期及开学以来各项工作开展的情况。由 于部门人员调整较大,各部门在暑假期间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各教学院教 学秩序稳定,常规工作有序开展。与会人员就学院督导体系的建立,状态数据 采集、教材征订、新校区的搬迁等工作进行了研讨。 教务处将部门分工进行通报,与各院确定工作联系人,并对学籍管理制度 的修订进行了解读和强调。江景处长就省级教改课题申报、新校区实训室安排、 财务专项交接、教学会议制度建设、新生报到等专项工作进行了通报。 最后,孔敏副院长进行了总结,对暑假期间各部门开展的工作表示表扬, 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有大局意识,稳定中求发展,结 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工作。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7 年 9 月 5 日 我校圆满完成第 49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2017 年 9 月 23-24 日,我校顺利完成第 49 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 本次考试,我校共设晓庄校区、新街口校区两个考区,4 个考场,39 个考试批 次,此次共 1765 名学生报名,1546 人参加考试。我校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 南京市考办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严密组织,考试期间 秩序井然,考风考纪良好。 为了顺利完成本次考试组织工作,教务处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 责;分管校领导要求确保考试工作无差错,认真做好考务组织工作。教务处对 考场的每台计算机进行检查和病毒查杀,调试网络环境,并使用考试软件、模 拟题库对考试用机进行逐一测试,确保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完全满足考试要求。 安排考务人员到市考办参加专题会议培训,熟悉考试流程,落实考试规定,明 确本次考试新要求。教务处组织优秀的考务和监考人员,考前召开监考人员会 议,明确监考职责,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8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本次考试得到了培训学院、技术处、宣传部、后勤处、工程与信息学院等 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全体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校圆满完成此 次考试组织工作,在考试期间,孔敏副校长、江景处长、滕静涛副处长等亲临 考场指导、检查、巡视,强调务必做好考试服务工作,确保每个环节不出差错, 顺利完成考试组织工作。 目前,教务处完成了对两考区 4 个考场监控和考生数据合并、备份、校验、 刻盘等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材料报送市考办。本次考试组织工作得到市考办 好评,考试工作已顺利结束,教务处将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完成考试资料归档 等后期工作。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教务二处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相关文件学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 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 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 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9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 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 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 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 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0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 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 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 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 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 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11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 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 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 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 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 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 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 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 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 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 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 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 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12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 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 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 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 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 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 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 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 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 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 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3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 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 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 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 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 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 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 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 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14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 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 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 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 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 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 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 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 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 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 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 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 15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 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 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 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 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 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 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 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 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 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 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 16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 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 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 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 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 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7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 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 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 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 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 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 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 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 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 等方面专家参加。 18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 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 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 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 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 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 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 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 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 19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 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 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 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 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 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 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 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20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 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 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 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 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 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 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 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 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 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 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 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21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 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 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 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 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 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 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 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 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 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 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 习一般为 6 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 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 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 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22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 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 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 职业学校,未满 18 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 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 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 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 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23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 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 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 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协 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 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 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 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 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 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 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 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 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 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 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 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 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 24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 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 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 16 周岁学生跟岗实 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 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 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 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 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 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 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 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 料包括: (1)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 核结果;(5)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 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 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 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 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 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 25 南京城市学院教务二处工作简报 2017.9-2017.10 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 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 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 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 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 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 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 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 法》(教职成〔2007〕4 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姜一波 联系电话:025-85395017 电子邮箱:0358@njou.edu.c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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