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pdf
济大校字〔2017〕172 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大学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 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 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 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1. 我校以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 2. 我校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联合承担或以济南大 学名义加入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同时提供项 目的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认定为我校联合承担的纵向项 目或子课题。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 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 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 构及各机关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 2 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 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由学 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1. 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 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等工作。 2.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指导、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 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 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财务管理责任。 3. 各学院、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平台)是科研活动的二 级管理单位,积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 条件保障,监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经费预算执 行监管及督促项目进度责任。 4.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 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纵向科 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 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 则,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 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 3 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学院及独立运行 的科研机构(平台)、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尽其 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 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纵向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有明确的子项目(课题)名称、负 责人及经费预算的,可以按照合同或任务书中的金额申请分账管 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无明确子项目(课题)的纵向项 目,不得进行分账管理。 对于需要团队协作完成、经费在50 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可以申请分账管理,团队成员应在横向合同中加以明确。每个项 目最多可申请5 个子项目分账管理,且单个子项目金额不低于20 万元。项目分账须在经费第一次到账前申请,项目进行中不得变 更。子项目在遵守相关财务、考核、奖励等制度上按照一般横向 项目独立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成批的项目由科技处或社科 处统一办理入账手续,单独的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 到账通知单,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科研合同及到账通知单开具科 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 4 经费分配表、到账通知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复印件 办理项目财务立项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 经费使用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 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 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 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核准,应严格执 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制度允许并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 人通过所在二级单位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财 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不同级别及不同类别的纵向项目,纵向项目经费 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和管理费两种方式进行支 出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或任务书实际批复的预算科目进行列支。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 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印 刷费、其他费用等。 1.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 2.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 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费、测试费、计 算分析费、化验费、加工费及上机费等。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 耗费用等。 5.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 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 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资料费: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版面)费、图书(包括外文图书) 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业通信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费。 7.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 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 等的劳务性费用。 8.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 9.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 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 印刷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 6 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誉写费等。 11.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及专家咨 询费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 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 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 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按照项目进展和结题验收情况由项目组提 取。 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 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 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上级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 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上级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第十三条 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支出的项目,间接 费用按照合同书中预算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 二级单位、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编报预算时必须做足 管理费提取比例。其他类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 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 定相应的比例提取。(详见附表) 经费种类 科技类纵向 科研经费 直接间接费用同 时拨付项目 直接间接费用分 别拨付项目 其他类项目 科技类横向科研经费 社科类纵向科研经费 社科类横向科研经费 学校管理费 二级单位科研基金 项目绩效支出 总经费的2.5% 总经费的2.5% 间接费用剩余部分 间接经费的12.5% 间接经费的12.5% 间接费用剩余部分 总经费的2.5% 到账经费的3% 总经费的1.5% 到账经费的2.5% 总经费的2.5% 到账经费的3% 总经费的1.5% 到账经费的2.5% 间接费用剩余部分 - (一) 二级单位科研基金:用于支持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直 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设立账户,由学院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各 类纵向项目的申报、咨询、指导等费用支出。 绩效支出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 实际贡献挂钩。间接经费到账后,通过年度检查的项目可每年提 取绩效,也可结题后一次性提取。不按期结题的项目,绩效不再 发放。二级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承担监管责任,课题组可根据 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 担。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 出: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 8 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 相关文件等; 2.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 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 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 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以上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财 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合同对经费使用无明确 要求的,报销范围除可列支第十二条所列范围外,可根据实际需 要列支与项目相关的招待费、燃油费、路桥费等,不得列支与科 研活动无关的消费性开支。 第十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 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 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 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 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 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9 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 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 重复使用电子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 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对弄虚 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需有 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 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 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 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 应提供收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 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 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 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 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对于合同规定 为校外单位代购或加工仪器、设备的,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 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此部分费用不享受科研奖励的相关待遇, 所购设备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实验室改装需征得学校批准, 数额较大的工程费用需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支付。 10 第二十一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相关明细,超过1万元 (含)的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 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在 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借款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 款项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资金必须有合理 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 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 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横向项目完成后,项 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证明,经委托单位认可盖 章或依托二级单位审核盖章后交至科研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题 手续。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成果转化收入提取申请单,由财务管 理部门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分账项目的结题验收,完成总的技术 合同要求后一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 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在两年内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 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由学 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根据相关政策,视 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项目组可按最高95%的比例提取科技成果 转化收入,按照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剩余部分,一次性 11 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横向科研发展基金按照横向 科研项目开支范围用于项目组改善科研条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原《济南大 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6〕45号)同时废止。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