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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试场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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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试场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课程考试,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33 号,2012 年 1 月 5 日发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在籍学生的各类校级考试。学 校组织的其他无专门规定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条 监考老师应携带监考通知、提前十分钟进入试场,安 排考生考试座位,并提醒考生检查课桌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 容,一经发现,调整座位。 第四条 考试铃响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应当督促、检查考生将 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包括开卷考试),并向考生宣读本规则第三章 “考生行为规范”。 第五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教师方可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半小 时后,监考老师清点考生人数,并在试卷袋上填写实到人数和应 试人数。 第六条 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由主考教师解 答,监考教师不得作任何说明。监考教师只回答有关考生提出的 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七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监考,不得无故离场,不得做与监 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玩手机、批改作业等。 监考教师如发现舞弊者,不论其是否“受益” ,应立即停止其 答卷,宣布其试卷作废,收缴作弊物证并及时向主考教师汇报, 在试卷袋上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对于收缴的作弊物证, 应由监考教师填写收缴单并由作弊考生本人在收缴单上签名确 认。考试结束后,将该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一并送交有关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监考教师如在监考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教师或学 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监考教师须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 第八条 护照等,校园卡无效),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对无证 件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如发现代考者,则按作弊 论处。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 时不再接收考卷;收卷完毕,应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应试 人数相符,并在试卷袋上填写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 试过程进行检查。监考教师及考生应尊重及接受巡查人员的指导。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违背本规定的,以教学事故处理。监考 教师监考失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商相关院系(部)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 照等,校园卡无效)按时进入试场,按规定入座,保持试场肃静。 迟到三十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 卷考试时,不准使用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电子记事本、电子 词典等电子产品;考生所带的书包、笔记、书报等应集中管理; 考生不得自带稿纸,课桌内不得有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如遇试 题字迹模糊和试卷分发、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十五条 除主考老师特许外,考生答题均须用钢笔、水笔 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 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 在考 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的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 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 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 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 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 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 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 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 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凡拖延 交卷,警告无效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其试卷,该课程以零分计。 考生交卷后不准在试场内逗留或在试场附近谈论试题答案。 第四章 考生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有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中的违纪行为或 作弊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上 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其他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实 施细则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 后,应复核违纪和作弊事实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考生作出处理 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处理考生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对考试违纪处 理决定、考试作弊处理决定的前 3 个工作日内,将处分通知书送 达被处分考生。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考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做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上 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相关处分决定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条例》及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试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室和其 他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包括研究生 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试 场规则同时废止。 2013 年 11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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