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pdf
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飞院国资发〔2017〕11 号 各单位: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 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 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 年 10 月 31 日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仪器 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 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 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 理办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飞院 发〔2017〕19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8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自觉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 教育,要求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 必要的基本技能训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建立科学、严格的使 用和保管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 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实行责任追 究制度,责任人应予赔偿。学院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 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 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 第四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应 及时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二级核算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需要报警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学院外报发 生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院内报公安局或二级核算单位派出所), 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保管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则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 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 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设备,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 装造成损失的; 2/8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造成 损失的; (五)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学院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七)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八)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管理责 任而造成损失的; (九)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 过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 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 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使用年久、使用频率较高,接近损坏程度,在 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然采 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被抢、被盗造成的资产损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 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作自 我检查;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按规定赔偿。对一贯 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 3/8 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九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 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由个人携带保管使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 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等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负完全责任,按 使用年限折旧比例赔偿; (二)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尚可修配的,按零部件损失价 值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按修理费 用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 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赔偿,具体金额由资产管理部门成立的仪器 设备事故鉴定小组认定。 (五)飞机、模拟机、练习器、汽车等已购财产保险的资产损坏 丢失按保险条款办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折旧比例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 学院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 号)及最新规定 执行。 折旧比例不得低于 10%(按照公式计算低于 10%的,仍按 10% 计算)。 4/8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 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 偿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或二级 核算单位财务部门,任何单位不准截留。 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对单台件仪器设备原价值 10 万元(批次价值 15 万元)以 下的,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资产 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报损手续。 (二)对单台件仪器设备原价值 10 万元(批次价值 15 万元)以 上(含 10 万元)、40 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查明原 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 40 万元(含 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 由资产管理部门成立的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其责任人必须立即 向资产所在部门报告,资产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查,掌握情况,填写《中 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附件一),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所在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按固定资产管理处置权限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资产 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 检查、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经批复后注 销资产账。 5/8 第十五条 发生被盗、破坏、损坏和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 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由学院相关部门组 织鉴定,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院领导,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由资产所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 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 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学院批准,可以 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七条 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出《中国民用 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二),赔偿人凭通知 单将赔偿款交到财务部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八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 负责催缴,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 对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赔偿费的:教职员工由财务部门从 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6/8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填报部门(盖章): 年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单价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资产管理员 事故当事人 月 日 月 日 事 故 概 况 资 当 产 事 管 人 理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员 签字: 意 年 见 部 门 意 见 部门资产分管领导签字: 年 资产管 理部门 意 见 月 日 学院分管 国有资产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填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两份,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7/8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当事人姓名 所在单位 赔偿事由: 赔偿 现金缴付: 类型 工资扣付: 赔偿期 限 部门意 见 部门资产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分 资产管 管国有 理部门 资产领 意 见 导意见 签名(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当事人、资产所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 存一份。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