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微山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微政发〔2017〕11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17 年 9 月 18 日 -1- 微山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 号)、省政府《关于贯彻 国发〔2016 〕34 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7〕 4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济 宁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 2017 〕14 号)要求,切实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 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 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 则,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统筹 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坚持以自我审查 为主,强化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 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 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消除市场壁垒,保障 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 律保护,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 -2- 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 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 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 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标准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 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 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 补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 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 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不 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 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 -4- 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 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 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 行调整。 四、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 度,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 导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法制 办、县粮食和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粮 食和物价局。其主要职责是: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 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乡镇(街道)、开发 区和各部门的审查、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接受对违反 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 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 和经验,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均应建立相应的工作 -5- 机制,推进本辖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 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工作中遇到 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及时规范增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在有关政策措施 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 竞争审查报告》。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 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 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1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牵头部 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 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政府审定。 2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 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公平竞争审查报 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 .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 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 4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 平竞争审查报告》 。 5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 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6- 6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 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 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 争审查报告》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 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7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同 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也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 务、工商、法制等部门意见。 8 .政策制定机关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上年《微山县公平竞 争审查汇总清单》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 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并填 报《微山县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 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包括审 查报告和相关政策措施汇总清单)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1 .清理时限。原则上于2017 年底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 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 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 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乡镇(街 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于2017 年12 月 26 日前将《微山县存 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报县公 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7- 2 .清理主体职责。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 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建议,报同级政府审定;以多个部 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现行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 部门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下属 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政策,由各 部门负责清 理。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将根据各乡镇( 街 道) 、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清理上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 策措施,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应当 至少开展1 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 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 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 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部门要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 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 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 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向社 会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约,要认真履行、严格兑现。不断 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 -8- 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进一步推广 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 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 组织监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 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 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 予以处理。 (四)强化培训和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 化,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 境。 附件:1.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3.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4.微山县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5.微山县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 类)汇总清单 -9- 附件 1 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刁允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陈星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 刘 超 县粮食和物价局局长 成 员:李 政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 常务副主席,金融办主任 张传明 县发改局副局长、重点项目办主任 陈宜斌 县粮食和物价局副局长 孙士安 县经信局副局长、技改办主任 李德珍 县商务局副局长 刘均峰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李 冰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正国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杨福民 县财政局副局长、开发性金融合作办主任 刘 森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 健 县住建局副局长、建管处主任 华宏立 县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张尊政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 10 - 武德美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 楠 县农业局党委委员、种子管理站站长 张卫峰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李运来 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王 伟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 董业富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凡富 县工商局副局长 徐 冉 县质监局副局长 曹 钦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 谷传营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副主任 庄 野 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李 波 县规划局副局长 杨成举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副主任 周晓方 县地税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 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刘超 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 任。 - 11 - 附件 2 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政策措施制定机关(盖章): 政策措施 名称 性质 规范性文件□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其他政策措施□ 电话 名称 审查 机构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 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1.审查结论填写:可以实施或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 须说明理由。 2.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 3 微山县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 )年度 报送单位(盖章) : 序 号 政策措施名称 填报日期: 文号 出台日期 备注:“审查结论”栏,填写可以实施或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 制定单位 审查日期 年 审查结论 月 日 备注 附件 4 微山县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报送单位(盖章): 名称 审查 机构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审查 结果 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备注 审查机构承办人 (签名): 年 审查机构负责人 (签名): 月 日 年 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 (签名): 月 日 备注: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年 月 日 附件 5 微山县存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 序 号 政策措施名称 填报日期: 文号 出台日期 制定单位 年 月 备注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16 - 2017 年 9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