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請股東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pdf
附錄四 關於提請股東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為實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稱「激勵計劃」),公司董事會提請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與激勵計劃相關的以下事項: 1. 授權董事會確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 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 股、配股和增發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數量 進行相應調整; 3. 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 股、派息、配股和增發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授予 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4. 授權董事會就公司授予及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 議,辦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記結算的全部事宜; 5. 授權董事會就公司及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當期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 就進行審議,辦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 授權董事會在出現激勵計劃規定的回購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回購 激勵對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辦理該等限制性股票回購的全部事 宜,包括但不限於該等限制性股票的登記結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註冊 資本的變更登記等事宜; 7. 授權董事會在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縮 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時,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對限制性股票的回購數量 或回購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8. 授權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在激勵對象發生包括但不限於離職、退 休、身故等特殊情形時,處理激勵對象獲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 IV-1 – 附錄四 關於提請股東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 9. 授權董事會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和對標企業變動情況剔除或更換激勵計劃 業績考核對標企業樣本; 10. 授權董事會根據《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管 理辦法》的規定對激勵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但如果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相關監管機構要求該等管理措施需經股東大 會或 ╱ 和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則董事會的該等管理措施必須得到相應的批 准; 11. 如《公司法》 《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控股上市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發生 修訂的,授權董事會依據該等修訂對激勵計劃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12. 授權董事會實施激勵計劃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不得授權董事會、必須由股東大會 行使的權利除外。 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向董事會授權的期限與本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權事項,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確 規定須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可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適當人士代 表公司董事會直接行使。 – IV-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