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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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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 生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 知》 (教学厅〔2004〕15 号)印发以来,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 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段时期,仍发现有 一些社会机构以所谓考研辅导的名义蒙骗学生,获取不当利益,有的 甚至没有办学许可手续,有些所谓的辅导班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有 些社会辅导活动公然在高校设点招揽生源,有的甚至长期租用高校内 部设施;一些高校教职工组织、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 上述种种现象,不仅危害学生利益,干扰招生工作环境和秩序,也影 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教育公平,亟待加强监管并 依法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整治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 范考研辅导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高校及广大 教职工要充分认清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认识, 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考研辅导活动,共同坚决制止考研辅导 现象的蔓延。 二、明确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 实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社会培训机构须严 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开展 考研辅导活动。社会培训机构确需跨省(区、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广告)骗取钱财或管理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 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决清理、取缔在高校内部进行的考研辅导活动 高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 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 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 训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以维持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考试大纲编写人员、命题人员须严守纪律 考试大纲编写人员、命题人员不得公开其参与命题、考试工作的 身份或以考试及命题参与者的身份从事教学、学术及各种社会活动, 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和辅导活动,不以任何 形式透露试题的内容、命题工作情况和从事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任何 咨询。 五、加强对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高校要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命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纪律培 训,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诱惑,把精力 集中到校内教学上,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高校教职工不应参与社会上 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 参加社会上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高校要对备考的学生进行专门的教 育活动,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注重平时积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具备真才实学,自觉抵制片面应试倾向。尤其要帮助他们克服过度依 赖考研辅导活动的心理,纠正盲目参加考研辅导活动的倾向,谨防受 骗上当。 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 门要把考研辅导活动的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 治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部署,加大监管力度。社会机构举办考研辅 导活动情况要列入年检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办学单位,审批机关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举办 考研辅导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告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制 止和取缔。 教 育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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